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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号:144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富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3月21日(星期二)上午
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新蒲岗六合街8号六合工业大厦15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
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於本通告中未明确定义之字词及词句与本公司刊发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之
通函(「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审议及批准2017年关连租赁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2017年建
议年度上限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
承董事会命
富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杨维
香港,2017年2月28日
附注:
1.随函附奉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2.委任代表之文据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以书面授权之代表签署,或倘委任人为法团,则
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经任何行政人员、授权代表或其他获授权人士签署。
3.任何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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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定格式之代表委任表格及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须於大会指定举行
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5.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
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该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已被撤回。
6.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
等股份於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之联名持有人亲身
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彼等当中仅於股东名册排名首位之联名登记持有人方有权就
有关股份进行投票,其他登记持有人一概不得投票。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杨维先生、杨润全先生、杨润基先
生及梁兆新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范骏华先生、骆国安先生及邬锦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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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集团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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