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并不构成於美国或根据任何其他司法权区的证券法未进行登记或获批准而於上述地区进行该要约、招揽或出售即属违法的任何其他司法权区出售任何证券的要约或建议购买任何证券的招揽。本公告所述的证券不会根据证券法登记,而除获豁免证券法的登记规定或不受该登记规定所规限的交易外,不得在美国提呈发售或出售。在美国进行的任何证券公开发售将以招股章程方式进行。该招股章程将载列有关作出要约的公司及其管理层及财务报表的详细资料。本公司无意在美国进行任何证券公开发售。
GOMEElEctricalappliancEsHOldinGliMitEd
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93)
建议发行美元债券
本公司建议进行美元计值优先定息债券之国际发售。
所建议发行债券之定价(包括本金总额、债券的发售价及利率)将透过巴克莱
(作为独家全球协调人、独家账簿管理人及独家牵头经办人)所进行之入标定价程序厘定。落实债券之条款後,巴克莱与本公司将订立认购协议。
本公司有意将债券所得款项用作其海外业务营运及其他海外一般企业用途。
本公司有意寻求债券在新交所上市。将会就债券在新交所上市作出申请。
由於截至本公告日期尚未订立有关建议债券发行之具约束力协议,建议债券发行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落实。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若签订认购协议,本公司将会就建议债券发行作出进一步公告。
建议债券发行
绪言
本公司建议进行美元计值优先定息债券之国际发售。
建议债券发行之完成视乎(其中包括)市况及投资者踊跃程度而定。建议债券发行之定价(包括本金总额、债券的发售价及利率)将透过巴克莱(作为独家全球协调人、独家账簿管理人及独家牵头经办人)所进行之入标定价程序厘定。落实债券之条款後,巴克莱与本公司将订立认购协议,据此,巴克莱将认购或安排认购方认购债券。於签立认购协议後,本公司将会就建议债券发行作出进一步公告。
债券未曾及亦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份或其他司法权区之证券法例登记,而除获豁免证券法及美国任何适用州份或本地证券法例的登记规定或不受该登记规定所规限的交易外,不会在美国国内提呈发售或出售。本公司概不会向香港公众人士提呈发售债券。
建议债券发行之理由
本公司主要在中国透过零售门店网络及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电器及电子消费产品之零售。
建议债券发行乃就本集团之海外业务营运及其他海外一般企业目的而进行。本公司或会因应市况转变来调整其发展计划,因此可能会相应地重新分配所得款项用途。
上市
本公司将寻求债券在新交所上市。将会就债券在新交所上市作出申请。债券获纳入新交所及在新交所上市不应被视作本公司或债券价值的指标。本公司并无寻求债券在香港上市。
一般事项
由於截至本公告日期尚未订立有关建议债券发行之具约束力协议,建议债券发行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落实。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若签订认购协议,本公司将会就建议债券发行作出进一步公告。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分别具有以下涵义:
「巴克莱」 指 Barclays Bank PLC,债券的要约及销售之独家
全球协调人、独家账簿管理人及独家牵头经办
人;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债券」 指 将由本公司发行之美元债券;
「本公司」 指 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议债券发行」 指 本公司建议之债券发行;
「证券法」 指 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
「新交所」 指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协议」 指 本公司与巴克莱之间建议将就建议债券发行而
订立之协议;及
「美元」 指 美元,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
承董事会命
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张大中
香港,2017年2月28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邹晓春先生;非执行董事张大中先
生、黄秀虹女士及于星旺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港卫先生、吴伟雄先生、刘红宇女士及王高先生。
* 仅供识别
建議發行美元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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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电器
2017-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