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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 Group Holdings Limited
良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8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良斯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本公司」)谨 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 日(星期五)
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香港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50楼江苏中心会议室举行
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1. 「动议待取得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对更改公司名称之必要批准後,本公
司的英文名称由「LC Group Holdings Limited」更改为「Royal Chin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以 及把本公司的中文双重外文名称 由「良 斯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更改为「皇 中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并於新英文名称及中
文双重外文名称记入於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存置之公司登记册内当日起生效, 以及授权任何一名本公司董事作出彼等认为就实行上述更改公司名称及�u或 使当中涉及之任何事宜生效而言属必须、适宜或权宜之一切事宜及行动,以 及签署一切文件。」
普通决议案
2. 重选杨勇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3. 重选赵殿庆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4. 重选刘钢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5. 重选余海宗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6. 重选安翊青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承董事会命
良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杨勇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
及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倘属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该等人士其中任何一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在股东特别大会
就该等股份表决,犹如彼为唯一有权表决者;惟倘多於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
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上述出席人士中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者
方有权就此表决。
(3)代表委任表格须根据所列印指示填妥及签署,连同签署该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如
有)或经公证人核证之副本,须尽快并无论如何不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
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
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4)委任代表文据必须由委任人或彼书面正式授权之代表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一间公司,
则必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该公司之负责人、授权代表或获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杨勇先生、赵殿庆先生、梁兴隆
先生及周梅庄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刘钢先生、余海宗先生及安翊青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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