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任何证券的邀请或
要约。
*
延迟寄发有关
(1)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及关连交易;
(2)建议发行及配售A股;
及
(3)申请清洗豁免的通函
本公司财务顾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2月7日的有关(i)建议收购;(ii)建议A股配售;
及(iii)申请清洗豁免的公告(「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内所
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C1�C
诚如该公告所载,载有(其中包括)(i)重组、建议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
行的交易、特别授权、清洗豁免、建议A股配售及凯盛集团A股配售的详
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建议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特别授
权、清洗豁免、建议A股配售及凯盛集团A股配售向独立股东发出的推荐
意见函;及(iii)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就建议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
交易、特别授权、清洗豁免、建议A股配售及凯盛集团A股配售向独立董
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发出的意见函件的通函(「该通函」),须根据上市规
则第14A.68条自该公告日期起计15个营业日内或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自
该公告日期起计21日内(以较早者为准)(即不迟於2017年2月28日)向股东
寄发。
由於(i)就重组编制财务及其他资料(包括完成目标公司的评估报告及审
计师报告)需要更多时间;(ii)评估报告的结果须向国资委有权机关备案
或取得其批准;及(iii)重组预案须经上交所批准,因此,预期该通函的寄
发日期将延後至2017年6月30日或之前。
本公司已向执行人员申请豁免严格遵守收购守则规则8.2,从而将该通函
的寄发日期延期至不迟於2017年6月30日,而执行人员已表示有意批准该
豁免申请。
建议收购、发行代价股份及建议A股配售的完成须待建议收购协议的先
决条件获达成後方可作实,因此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买卖股份时务请谨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张冲
董事长
中国洛阳
2017年2月28日
�C2�C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张冲先生、倪植森先生、王国强
先生及马炎先生;三名非执行董事:张宸宫先生、谢军先生及汤李炜先
生;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晋占平先生、刘天倪先生、叶树华先生及
何宝峰先生。
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
切合理查询後确认,据彼等所深知,本公告所表达之意见乃经审慎周详
考虑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以致本公告所载之任何声明
产生误导。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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