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
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40)
关连交易
有关不竞争契据的确认契据
背景
兹提述黄志坚、黄志深及皓天控股有限公司就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进行首次公开
发售股份而向本公司所作出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的不竞争契据。根
据不竞争契据,契诺人向本公司授出选择权以收购契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除外集
团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并授出优先购买权以供於任何一名契诺人或彼等任何联系
人(定义见当时的上市规则第1章)有意向任何第三方出售其於除外集团所拥有全
部或任何部分权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不竞争契据,契诺人的责任将维持有效,直至(i)股份不再在联交所上市当
日;或(ii)相关契诺人连同其联系人(定义见当时的上市规则第1章)不再为本公司
控股股东当日(以最先出现的情况为准)止。
根据当时的上市规则第1章,就个人而言,「联系人」一词界定为该名人士的配偶
及该名人士或其配偶未满十八岁的任何(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但非其兄
弟)。
柏威集团有限公司(除外集团成员)由黄志深及黄志坚分别拥有50%及50%权益。
黄志坚最近通知本公司,表示彼正考虑将其於柏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若干股份
(「柏威股份」)转让予一名第三方,而根据不竞争契据,本公司享有选择权及优先
购买权可购入任何柏威股份。
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黄志坚不再拥有任何股份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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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契据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各契诺人与本公司订立确认契据。
於确认契据中,各方确认(倘须获独立股东批准,则受有关批准规限),自二零一
四年七月二十一日黄志坚将其於股份中的全部权益转让而不再拥有任何股份权益
起,不竞争契据从此对黄志坚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及本公司解除因黄志坚於二
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之後进行不竞争契据规定的任何行动或遗漏(如有)而可对
黄志坚行使或提出的任何权利、申索或行动。然而,黄志深及皓天控股有限公司
仍受不竞争契据的条款约束。
订立确认契据的原因
於确认契据日期,黄志坚并无拥有任何股份权益,亦非身为董事。鉴於黄志坚自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不再拥有本公司任何股权,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
董事,彼等於考虑独立财务顾问的推荐建议後发表的意见载於本公司将予刊发的
通函)认为宜订立确认契据以彻底澄清有关不竞争契据的状况,并避免任何可能
因不竞争契据的不明朗因素而进一步需要的时间及成本。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布日期,皓天控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故属於本公司的关连人
士。皓天控股有限公司的100%权益由本公司执行董事(亦即关连人士)黄志深持
有。黄志坚因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黄志深(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6(8)条属於本公
司在发行人层面的关连人士)的胞兄而属於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订立确认
契据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的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
报、公布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等於考虑独立财务顾问的推荐建议後发表的意
见载於本公司将予刊发的通函)认为,确认契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
整体利益。
除黄志深外,全体董事已确认彼等并无於确认契据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
除黄志深外,概无董事须於董事会议上就批准确认契据放弃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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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发通函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其中包括)供独立股东考虑并酌情通过普通决议案
批准确认契据。
预期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有
(其中包括)(i)确认契据进一步资料;(ii)上市规则规定涉及确认契据的细节;(iii)
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推荐建议;(iv)独立财务顾问就确认契据给予的意见;及(v)召
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将告成立,以就确认契据及其项下
所拟进行交易(按适用者)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将获委任以就确认契据及其项下所拟进行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
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於本公布日期,黄志深(为控股股东及不竞争契据与确认契据的契诺人之一)於确
认契据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彼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确认
契据的决议案放弃表决。
一般事项
有关本公司及订约方的资料
黄志深为本公司其中一名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彼亦为契诺人之
一。於本公布日期,皓天控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约54.54%
权益。皓天控股有限公司的100%权益由黄志深持有。
黄志坚为黄志深的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亦为契诺人之一。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主要从事:(i)向多家全球知名品牌拥有人或
代理提供广泛的梭织衣服及剪裁针织产品的服装供应链服务业务;(ii)於中国经营
服装零售业务;及(iii)物业发展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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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本公司」 指迅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控股股东」 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契诺人」 指参与订立不竞争契据的黄志深、黄志坚及皓天控股有
限公司,旨在(其中包括)就彼等於本集团以外持有的
若干权益授予本公司选择权及优先购买权
「确认契据」 指由契诺人与本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
八日的确认契据
「不竞争契据」 指契诺人向本公司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的不竞争契据
「董事」 指本公司的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 指本公司就考虑及批准(其中包括)确认契据而将举行的
股东特别大会
「除外集团」 指具有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招股
章程所赋予涵义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指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负责
就确认契据及其项下所拟进行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
见
「独立财务顾问」 指将获委任的独立财务顾问,负责就确认契据及其项下
所拟进行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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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股东」 指任何毋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关连交易(即确认契
据)放弃表决的股东
「独立非执行董事」指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柏威股份」 指黄志坚所拥有柏威集团有限公司的50%股权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
及台湾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百分比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布以中文及英文撰写。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承董事会命
迅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黄志深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黄志深先生、陈洪光先生、邓惠珊女士及区维
胜先生;而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则为黄定干先生、彭婉珊女士、张灼祥先生及
陈振彬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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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捷环球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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