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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連交易 有關不競爭契據的確認契據 及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之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 其他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迅捷环球控股有限公 司(「本公 司」)股份,应立即将本 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 或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 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40) 关连交易 有关不竞争契据的确认契据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新蒲岗六合 街19号香港九龙贝尔特酒店4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大会通告 载於本通函第23至24页。 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列之指示填妥、 签署并尽快且无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指定举行时 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 东183号 合和中心22 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并於会上表决。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4 绪言........................................................... 4 关连交易:有关不竞争契据的确认契据............................. 5 股东特别大会................................................... 7 推荐建议....................................................... 8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9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11 附录- 一般资料.................................................. 18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3 �Ci�C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紧密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本公司」 指 迅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 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契诺人」 指 参与订立不竞争契据的黄先生、黄志坚及皓天控 股有限公司,旨在(其中包括)就彼等於本集团 以外持有的若干权益授予本公司选择权及优先 购买权 「确认契据」 指 由契诺人与本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 月二十八日的确认契据 「不竞争契据」 指 契诺人向本公司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 二十四日的不竞争契据 「董事」 指 本公司的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 日(星期一)上 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新蒲岗六合街19号香 港九龙贝尔特酒店4楼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召 开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23至24页 「除外集团」 指 具有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的招股章程所赋予该词之涵义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C1�C 释义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 负责就确认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 股东提供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或 指 华高和�N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为可从事证券及期 「华高和�N财务顾问 货条例项下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6类(就 有限公司」 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为 就确认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董事 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之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股东」 指 任何毋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确认契据项 下拟进行之关连交易放弃表决的股东 「独立非执行董事」 指 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最後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 当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修改或以其 他方式补充 「黄先生」 指 黄志深先生,本公司董事会主 席、执 行董事兼行 政总裁及持有皓天控股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控 股股东之一 「柏威股份」 指 黄志坚所拥有柏威集团有限公司的50%股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C2�C 释义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 百分比 �C3�C 董事会函件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40)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黄志深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 P.O.Box31119GrandPavilion 陈洪光先生 HibiscusWay,802WestBayRoad 邓惠珊女士 GrandCayman,KY1-1205 区维胜先生 CaymanIslands 独立非执行董事: 总办事处及中国主要营业地点: 黄定干先生 中国 彭婉珊女士 东莞市 张灼祥先生 长安镇厦岗村 陈振彬博士 南面工业区 敬启者: 关连交易 有关不竞争契据的确认契据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i)确认契据之进一步资料;(ii)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推荐 建议;(iii)独立财务顾问就确认契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及(iv)股东 特别大会通告。 �C4�C 董事会函件 关连交易:有关不竞争契据的确认契据 绪言 兹提述黄志坚、黄先生及皓天控股有限公司(「皓天」)就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进 行首次公开发售股份而向本公司所作出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的不竞争 契据。根 据不竞争契 据,契 诺人向本公司授出选择权,以随时收购契诺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除外集团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并授出优先购买权,於任何一名契诺人或彼等任何 联系人(定义见当时的上市规则第1章)有意向任何第三方出售其於除外集团所拥有全 部或任何部分权益时作出收购(「优先购买权」)。 根据不竞争契据,契诺人的责任将维持有效,直至 (i)股份终止於联交所上市当日; 或(ii)相关契诺人连同其联系 人(定义见当时的上市规则第1章)不再为本公司控股股 东当日(以最先出现的情况为准)止。 根据当时的上市规则第1章,就个人而言,「联系人」一词界定为该名人士的配偶 及该名人士或其配偶未满十八岁的任何(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但非其兄弟)。 於最後可行日期,柏威集团有限公 司(除外集团成 员 )(「柏威集团有限公司」) 由黄先生及黄志坚分别拥有50%及50%权 益。黄 志坚最近通知本公司,表示彼正考虑 将其於柏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若干股份(「柏威股 份」)出售予一名第三 方,而根据不 竞争契据,本公司享有选择权及优先购买权可购入任何柏威股份。 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黄志坚持有之股份已悉数出售予黄先生,因此, 黄志坚不再拥有任何股份权益。 确认契据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各契诺人与本公司订立确认契据。 於确认契据中,各方确认(倘须获独立股东批准,则受有关批准规限),自二零 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黄志坚将其於股份中的全部权益出售而不再拥有任何股份权益起,不竞争契据从此对黄志坚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及本公司解除因黄志坚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之後进行不竞争契据规定的任何行动或遗漏(如有)而可对黄志坚行使或提出的任何权利、申索或行动。然而,黄先生及皓天仍受不竞争契据的条款约束。 �C5�C 董事会函件 有关本公司及订约方的资料 黄先生为本公司其中一名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彼亦为契诺人之一。 於本通函日期,皓天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约54.54%权益。皓天的100%权益 由黄先生持有。 黄志坚为黄先生的胞兄,亦为契诺人之一。 本集团主要从事:(i)向多家全球知名品牌拥有人或代理提供广泛的梭织衣服及 剪裁针织产品的服装供应链服务业务;(ii)於中国经营服装零售业务;及(iii)物业发展 及投资。 柏威集团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例注册成立 为有限公司及於最後可行日期由黄先生及黄志坚分别拥有50%及50%权益。其主要从 事毛衣针织服装产品的制造及销售的业务。 优先购买权 董事会认为本集团之业务策略(专注服装供应链服务)与柏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 附属公司之业务策 略(专注毛衣针织服装产品的制造及销售 )不 同,尤 其是(i)柏威集 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有关毛衣针织服装产品制造及销售的业务并不属於本集团 主要业务范畴;(ii)柏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独特的生产设施经营,其原材料、 机器、生 产技能和技术不能与本集团的互相取代;(iii)柏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拥有独立於本集团的营运管理团队,因此,透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柏威集团有限 公司并不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订立确认契据的原因 於确认契据日期,黄志坚并无拥有任何股份权益,亦非身为董事。鉴於黄志坚自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不再拥有本公司任何股权,董事认为宜订立确认契据以彻 底澄清有关不竞争契据的状况,并避免任何可能因不竞争契据的不明朗因素而进一步 花费的时间及成本。 �C6�C 董事会函件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通函日期,皓天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故属於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皓天的 100%权益由关连人士黄先生持有。黄志坚因身为黄先生(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6(8) 条属於本公司在发行人层面的关连人士 )的 胞兄而属於本公司的关连人 士。因此,订 立确认契据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的关连交 易,须 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 的申报、公布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除黄先生外,全体董事已确认彼等并无於确认契据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 概无董事(除黄先生外)须於董事会议上就批准确认契据放弃表决。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已告成 立,以 就(经考虑独立财 务顾问之推荐建议後)确认契据之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是否属公平合理且符合 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及是否投票赞成确认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股 东提供意见。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9页至10页。 本公司已委任华高和�N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为独立财务顾问,以 就确认契据及其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并建议独立股东如何就股 东特别大会上之有关决议案投票。华高和�N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函件载於本通函第11页 至17页。 股东特别大会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23至24页。所 有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 呈之决议案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列之指示填妥、 签署并尽快且无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指定举行时 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22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并於会上表决。 �C7�C 董事会函件 黄先生透过其控制之法团皓天於327,242,688股股 份(占於最後可行日期之已发 行股份总数约54.54%)中拥有权益。黄先生及其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须於股东特 别大会上就批准确认契据之有关决议案放弃表决。除上文披露者外,董事经作出合理 查询 後,就彼等所深 知、全 悉及确信,概无其他股东参与确认契据或於当中拥有权益 而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确认契据之有关决议案放弃表决。 推荐建议 务请阁下垂注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各自之函件,当 中载有彼等就 确认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提供之推荐建议以及彼等达致有关推荐建议所考虑 之主要因素,及本通函附录所载其他资料。 务请阁下在决定就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表决 前,细阅上述独立 董事委员会函件及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经考虑以上章节所披露之因素,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等於考虑独立 财务顾问之推荐建议後表达之观点载於本通函「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内)认为,尽管 确认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非於本集团之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惟(i) 确认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及(ii)确认契据之条款及其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 益。故 此,董事 会(包括 独立非执行董事)建议独立股东表决赞成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以批准确认契据及 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迅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黄志深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C8�C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40) 敬启者: 吾等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之通函(「通函」),本函件为其 中一部分。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函件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吾等获董事会委任为独立董事委员会成 员,以考虑确认契据之条款及其项下拟 进行之交易,并 就吾等认为(经考虑独立财务顾问之推荐建议後)确认契据之条款及 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是否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及是否投票赞 成确认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华高和�N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已获委聘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吾等敬希 阁下垂注: (i) 载於通函第4页至8页之董事会函件,当中载有有关确认契据之资料; (ii)载於通函第11页至17页之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当中载有其致独立董事委员 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及 (iii) 本通函附录所载其他资料。 �C9�C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经考虑确认契据之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 易,及计及华高和�N财务顾问有限 公司之意见(尤其是本通函第11至17页独立财务顾问函件所载因素、理由及推荐建议) 後,吾等认为,尽管确认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非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 程中订立,惟(i)确认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ii)确认契 据之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故此, 吾等建议独立股东表决赞成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以批准确认契据及其项下拟进 行之交易之决议案。 此致 列位独立股东 台照 代表独立董事委员会 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黄定干先生 彭婉珊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灼祥先生 陈振彬博士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C10�C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以下为独立财务顾问就确认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 立股东之意见函件全文,以供载入本通函。 香港 中环 花园道3号 冠君大厦 11楼1101室 敬启者 关连交易 有关不竞争契据的确认契据 绪言 吾等谨此提述吾等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 问,以就确认契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 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有关详情载於 贵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之通函(「通 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函件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吾 等之责任为就(i)确认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是否按 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及於贵集团之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ii)确认契据之条款 是否属公平合理且符合贵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 益;及(iii)独立股东是否应投票赞成 确认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独立意见。 於达致吾等之意见 时,吾 等已依赖 贵公司董事及�u或管理层向吾等提供之资 料及事实。吾等已审阅(其中包括): (i) 确认契据; (ii) 不竞争契据; (iii) 贵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公布(「二零一七年公布」); �C11�C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iv) 贵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之公布(「二零一四年公布」); (v) 贵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年报」);及 (vi) 贵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报告(「中期报告」)。 吾等已假设通函所载一切资料、事实、意见及声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属真实、完整 及准确,且吾等已依赖有关资料、事实、意见及声明。董事已确认,彼等对通函的内容 承担全部责任,并已作出一切合理查询,确信提供予吾等的资料并无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吾等概无任何理由怀疑任何重大资料遭隐瞒,或怀疑所提供资料之真实性、准确性或 完整性。吾等依赖该等资料,并认为吾等获得的资料足以让吾等达致本函件所载的意 见及推荐建议以及为吾等依赖该等资料提供理据。然 而,吾等并无就贵集团或其联 系人的业务及事务进行任何独立调查,亦无对获提供的资料进行任何独立核实。 董事就通函所载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 任,并於作出一切合理查 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通函所载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於过往两个年度,除是次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 外,华高和�N财务顾问有限公 司未曾获 贵公司委聘。於最後可行日期,吾等独立於 贵公司或确认契据任何其他方, 或彼等各自之主要股东或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并与彼等概无关连,因此,吾 等被视为合资格就确认契据提供独立意见。吾等将就确认契据作为独立董事委员会及 独立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而向贵公司收取费用。除因此委任而支付予吾等之正常专 业费用外,并无存在任何安排令吾等向 贵公司或确认契据之任何其他方或彼等各自 之主要股东或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收取任何费用或利益。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黄定干先 生、彭婉珊女士、张 灼祥先生及陈振彬博士组 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已告成立,以 就(经考虑吾等之推荐建议後)确认契据之条款是 否属公平合理且符合 贵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及是否投票赞成确认契据及其项下 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C12�C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所考虑之主要因素及理由 1. 确认契据之背景 (i) 不竞争契据 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契诺人就 贵公司於二零一二年进行首次 公开发售股份向 贵公司订立不竞争契据。根据不竞争契据,契诺人已向 贵公 司授出选择权以收购契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除外集团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并 授 出优先购买权。 根据不竞争契据,契诺人的责任将维持有效,直至(i)股份不再在联交所 上市当 日;或(ii)相关契诺人连同其联系 人(定义见当时的上市规则 第1章 )不 再 为 贵公司控股股东当日(以最先出现的情况为准)止。 根据当时的上市规则 第1章,就个人而言,「联系人」一词界定为该名人士 的配偶及该名人士或其配偶(但非其兄弟)未 满十八岁的任 何(亲生或领养)子 女或继子女。 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黄 志坚将其於皓天 之50%权益(即彼於皓天 所持全部权益 )出 售予黄先生(「出售」),致使皓天之已发行股本由黄先生全资 拥有。有关详情载於二零一四年公布。皓天为 贵公司控股股东,於二零一四年 七月二十一日持有 贵公司约54.54%权益。紧接出售前,皓天之已发行股本由黄 先生及黄志坚分别持有50%及50%,且黄先生、黄 志坚及皓天各自均无拥有贵 公司之任何其他股 权。黄 志坚(黄先生的胞兄)并无於董事会担任任何职务。於 出售完成後,黄志坚不再拥有任何股份权益。根据二零一四年公布,出售合理化 黄先生之股权,以反映其对 贵公司之控制及影响。 �C13�C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黄志坚最近通知 贵公司,表示彼正考虑将其於柏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若 干柏威股份出售予一名第三方。根 据不竞争契据,贵公司享有选择权及优先 购买权可购入任何柏威股份。 (ii) 确认契据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各契诺人与 贵公司订立确认契据。 於确认契据中,各 方确 认(倘须获独立股东批准,则 受有关批准规 限 ),自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黄志坚将其於股份中的全部权益出售而不再拥有任何 股份权益起,不竞争契据从此对黄志坚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及 贵公司解除因 黄志坚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之後进行不竞争契据规定的任何行动或遗漏 (如有)而可对黄志坚行使或提出的任何权利、申索或行动。然而,黄先生及皓天 仍受不竞争契据的条款约束。 2. 有关 贵集团的资料 贵集团主要从事:(i)向多家全球知名品牌拥有人或代理提供广泛的梭织衣服及 剪裁针织产品的服装供应链服务业务;(ii)於中国经营服装零售业务;及(iii)物业发展 及投资。 3. 有关订约方的资料 黄先生为 贵公司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彼亦为契诺人之一。於本 函件日期,皓天为 贵公司控股股 东,持有贵公司约54.54%权 益。皓 天的100%权益 由黄先生持有。黄先生为黄志坚的胞弟,亦为契诺人之一。 柏威集团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例注册成立 为有限公司及於最後可行日期由黄先生及黄志坚分别拥有50%及50%权益。其主要从 事毛衣针织服装产品的制造及销售的业务。 �C14�C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4. 确认契据的条款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订约方: 黄先生、黄志坚及皓天(统称「契诺人」)与 贵公司, 主体事项 各契诺人及贵公司(倘须获独立股东批准,则受有关批准规限)确认, 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黄志坚将其於 贵公司股份中的全部权益出售而不 再拥有贵公司任何股份权益 起,日 期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的不竞争 契据从此对黄志坚不再具有任何约束 力。 贵公司进一步解除因黄志坚於二零 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之後进行不竞争契据规定的任何行动或遗漏(如有)而可对 黄志坚行使或提出的任何权利、申索或行动。 5. 订立确认契据的理由及裨益 董事认为,监於黄志坚於确认契据日期并无拥有任何股份权益,亦非身为董事, 故宜订立确认契据以彻底澄清有关黄志坚於不竞争契据项下的责任的状况,并避免任 何可能因不竞争契据的不明朗因素而进一步需要的时间及成本。 根据不竞争契据,契诺人的责任将维持有效,直至(i)股份不再在联交所上市当日; 或(ii)相关契诺人连同其联系人(定义见当时的上市规则第1章)不再为 贵公司控股 股东 当 日(以最先出现的情况为 准 )止。根 据 当时的上市规 则,就个人而言,当 时的上 市规则 第1章 项下的「联系人」一 词界定为该名人士的配偶及该名人士或其配偶未满 十八岁的任何(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由於黄志坚为黄先生之胞兄,根据当时的 上市规则,黄志坚不属黄先生的联系人。由於黄志坚并非黄先生的联系 人(定义见当 时的上市规则第1章)及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不再为 贵公司股东,吾等同意 上文条件(ii)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出售完成後已获达成。 �C15�C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吾等亦获贵公司告知,黄志坚知会 贵公司,彼认为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 日出售事项後起,不竞争契据对其将不再有效,并於当时认为订立有关确认属不必要。 然而,不 竞争契据中特别规定,贵公司有优先购买权可收购除外集团的权益(包括 柏威集团有限公司)。由於其决定向一名第三方出售彼於柏威集团有限公司中的若干 股份,黄志坚认为,为作澄清及避免日後任何潜在纠纷,订立确认契据乃属合适。 於与 贵公司讨论後,吾等知悉(i)贵集团主要业务范畴为梭织及裁剪针织产 品服装供应链服务,而柏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制造及销售毛衣针织服装产品;(ii)贵集团之主要原材料为梭织布料及针织裁剪布 料,而 柏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主要原材料为纱线;(iii) 贵集团之主要生产机器(及其技能及操作技术)为平缝机及装饰缝机,而柏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主要生产机器为电脑针织横机及缝合机;(iv)贵集团与柏威集团有限公司并无拥有共同董 事,亦 无拥有共同管理团队;及(v)贵集团与柏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均拥有独立生产厂房及办公室。因此,吾等与董事会一致认为 贵集团之业务策略(专注服装供应链服务)与柏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业务策略(专注毛衣针织服装产品的制造及销售)不同,尤其是(i)柏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有关毛衣针织服装产品制造及销售的业务并不属於贵集团主要业务范 畴;(ii)柏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独特的生产设施 经 营,其 原 材料、生 产机 器、生 产 技能和技术不能与贵集团的互相取 代;(iii)柏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独立於贵集团的营运管理团 队,因此,透 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柏威集团有限公司并不符合 贵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吾等已就 贵公司订立确认契据的依据与董事进行讨论,并获告知,彻底澄清有 关黄志坚於不竞争契据项下的责任的状况,并避免任何可能因不竞争契据的不明朗因 素而进一步需要的时间及成本。倘进一步出售黄志坚於除外集团的权益,贵公司於 厘定不竞争契据的不明朗因素时可能需要花费时间及成本澄清状况,以应对黄志坚作 出的各项质询。吾等与贵公司一致认为,贵公司订立确认契据将彻底避免任何可 能因不竞争契据的不明朗因素而进一步需要的时间及成本。因此,放弃收购柏威股份 之优先购买权符合 贵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C16�C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6. 推荐意见 吾等於达致吾等的意见时已考虑上述因素及理由,尤其是经考虑以下因素: (i)由於黄志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不再为贵公司股东及根据当 时的上市规则,彼不属黄先生的联系人,黄志坚不受不竞争契据的约束; (ii) 确认契据澄清黄志坚先生的状况,而黄先生及皓天仍受不竞争契据的条款 约束。 经考虑上述因 素,尽管确认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非於贵集团之一般 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惟吾等与董事一致认为确认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按 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及确认契据之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属公平合理且符合贵 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 益。因 此,吾等建议独立董事委员会推 荐,及吾等本身亦推荐独 立股东就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普通决议案投赞成票。 此致 迅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及 列位独立股东 台照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表 华高和�N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助理董事 张诣�f 谨启 张诣�f先生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注册持牌人员,并作为华高和�N财 务顾问有限公司负责高级人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开展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 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且在财务顾问行业拥有超过9年从业经验。 �C17�C 附录 一般资料 1.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遵照上市规则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 料,董事愿就本通函共同及个 别承担全部责任。董 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 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 信,本通函所 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整,并 无误导或欺诈 成 分,亦 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宜, 致使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有误导成分。 2.权益披露 (a) 董事於本公司之权益 於最後可行日期,董事或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 (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根据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及淡仓(包括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条文彼等被当作或被视为拥有之权益及淡仓),或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记入本公司遵照该条存置之登记册内之权益及淡仓,或 根据上市规则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须知会本公司及联 交所之权益及淡仓如下: 占於最後 可行日期之 已发行股份之 姓名 身份 所持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黄先生 受控法团权益(附注) 327,242,688 54.54% 陈洪光 实益拥有人 33,031,758 5.51% 区维胜 实益拥有人 26,847,366 4.47% 邓惠珊 实益拥有人 15,428,853 2.57% 附注:黄先生於327,242,688股股份之权益乃透过黄先生全资拥有之皓天持有。 �C18�C 附录 一般资料 下表所列董事於最後可行日期身兼一家公司之董事或雇员,而该公司於股 份及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第2及3分 部条文须向本公司 披露之权益或淡仓: 占於最後 可行日期之 董事於 股东所持 已发行股份之 董事姓名 股东名称 股东之身份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黄先生 皓天 董事 327,242,688 54.54% 3.服务合约 於最後可行日期,董 事概无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订有或计划订立任何服务协 议(不包括於一年内届满或本集团可在不付赔偿(法定赔偿除外)下於一年内终止之 合约)。 4.竞争权益 於最後可行日期,据董事所 知,概 无董事或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於直接或间 接与本集团业务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或构成利益冲突或可能构成利益冲突之任何业 务中拥有任何权益。 5.董事之其他权益 兹提述本公司发布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之通函,据此,本公司(作 为卖方)与SuccessUpHoldingsLimited(作为买方)就买卖SpeedyGlobalDevelopment 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当时之非全资附属公 司 )已发行 股本之50%而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订立协议,代价为SuccessUpHoldingsLimited 应向本公司支付10港元。 �C19�C 附录 一般资料 兹亦提述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三 日、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七年 二月二十三日之公布,据此,皓天、黄先生、陈洪光先生、邓惠珊女士及区维胜先生(统 称「销售股东」)於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日与一名独立第三 方(作为买 方 )订立谅解备忘 录及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订立补充谅解备忘录,涉及可能销售合共402,550,665股 (相当於销售股东持有之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67.09%)股份予有关买方。 除上述披露者外,於最後可行日期: (a) 概无董事於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集团 最近期刊发经审核账目之结算日期)以来所收购或出售或租赁或拟收购或 出售或租赁之任何资产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及 (b)概无董事於所订立对本集团业务而言属重大并於本通函日期存续之任何 合约或安排中拥有重大权益。 6.诉讼 於最後可行日期,就董事所 知,本 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概无待决或面临任何重大 诉讼或索偿。 7.重大不利变动 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集团最近期刊发经审核账目之结算日期)直 至最後可行日期,董事并不知悉本集团之财务或经营状况有任何重大不利变动。 8.重大合约 於最後可行日期,以 下为本集团成员公司於紧接本通函刊发日期前两年内所订 立属重大之合约(并非於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之合约): (a)新密市地产服务中心与SpeedyGlobalDevelopmentLimited就以总代价人 民币75,682,350元 挂牌出售新密市三幅地块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三月 二十五日之成功竞投确认书; (b)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有关新密市三幅地块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 �C20�C 附录 一般资料 (c)郑州迅宏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 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涉及合约价格约人民币130,840,000元之建筑合约; (d) SpeedyGlobalDevelopmentLimited、本公司与DragonBloomInvestments Limited就以代价1.00美元认购1股SpeedyGlobalDevelopmentLimited股份所 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之认购协议; (e)多家银行(作为贷款人)、SpeedyGlobalDevelopmentLimited(作为借款 人)、本公司与其多间附属公 司(作为担保人)就300,000,000港元贷款融资 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之经修订及重列融资协议; (f) 本公司与SuccessUpHoldingsLimited就以SuccessUpHoldingsLimited应支 付10港元予本公司买卖SpeedyGlobalDevelopmentLimited已发行股本之 50%而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订立之协议;及 (g) 确认契据。 9.专家及同意书 以下为於本通函内给予意见或载有或引述其建议之专业顾问之名称及资格: 名称 资格 华高和�N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4类(就证券提 供意 见 )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 见 )受 规 管活动之持牌法团 於最後可行日期,华 高和�N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概无於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股份 中拥有任何实益权益或任何可认购或提名他人认购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证券之权利(无 论可否依法强制执行),亦无於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 本集团最近期刊发经审核综合账目之结算日期)以来所收购或出售或租赁或拟收购或 出售或租赁之任何资产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 华高和�N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已就本通函之刊发发出同意书,同 意按本通函所载 形式及涵义转载及引述其名称,且迄今并无撤回其同意书。 �C21�C 附录 一般资料 10.一般资料 (a) 本公司之公司秘书为张启尧先生。彼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b)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位於P.O.Box31119GrandPavilion,HibiscusWay, 802WestBayRoad,GrandCayman,KY1-1205,CaymanIslands。 (c) 本公司之主要营业地点为中国东莞市长安镇厦岗村南面工业区。 (d)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为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e) 本通函之中英文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11.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之副本由本通函日期起计14日止期间之任何营业日之一般办公时间内 (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时三十分至下午五时正,公众假期除外),可於本公司之香 港营业地点查阅,地址为香港九龙新蒲岗五芳街27-29号永济工业大厦13楼B室: (a)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b)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招股章程及本公司截至二零 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年报; (c) 不竞争契据; (d) 本附录「重大合约」一段所述之重大合约; (e)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其全文载於本通函; (f) 华高和�N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函件,其全文载於本通函;及 (g) 上文「专家及同意书」一段所述华高和�N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之同意书。 �C22�C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40) 兹通告迅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星期一)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新蒲岗六合街19号香港九龙贝尔特酒店4楼举行股东特别 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将寄发予本公司股东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之 通函(「通 函」)内所界定之确认契 据(注 有「A」字 样之确认契据副本已提 呈是次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所有拟进行之交易; (b)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采取一切其全权及绝对酌情认为就落实及�u或 完成确认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或使其生效而言属必要、适宜或权宜 之行动及事宜,及(如有需要)根据有关当局规定或就取得有关当局批准 而修订确认契据之条款或遵守一切适用法律、规例及规则。」 承董事会命 迅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黄志深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C23�C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附注: (a)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股东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或,倘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则可委任 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表其本人出席并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b)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 有 )或 经 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c)倘股东为结算所以外的公司股东,委任公司代表通知表格须於大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 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 东183号 合 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d)交回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表 决,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 之文据将视为已撤回论。 (e)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四月四 日(星期二 )至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 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期 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 记,期 间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转 让。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所 有填 妥的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必 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星期 一 )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 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厘定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星期一)。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黄志深先生、陈洪光先生、邓惠珊女士及区维 胜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则为黄定干先生、彭婉珊女士、张灼祥先生及陈振彬博士。 �C24�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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