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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監管公告 -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於上海復星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 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 失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Fosu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196)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关於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 限制性A股股票第一期解锁之法律意见书》,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陈启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 2016年11月21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陈启宇先生、姚方先生及吴以芳先生;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为郭广昌先 生、汪群斌先生、康岚女士及王灿先生;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曹惠民先生、江宪先生、黄天佑博士及 韦少琨先生。 *仅供识别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A股股票第一期解锁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 上海 )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复星医药(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复星医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 以下简称“《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或“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 A股股票第一期解锁(以下简称“本次解锁”)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 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 1、本所律师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 2、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解锁事宜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 、本 所律师仅根据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 意见。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1、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有副本 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解锁目的之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 、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锁事宜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所 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并上报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正文)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需满足的条件 (一) 关于锁定期的规定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自第二期激励计划授 予日起满12个月后,第二期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A股股票应在未来36个月 内分三期解锁 。其中第一期解锁的时间为: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33%。 (二) 关于解锁条件的规定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解锁需满足如下 条件: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位(以下简称“集团”)层面业绩考核: 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5.6亿元、201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25亿元,2015年制药业务研发费 用占制药业务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除此之外 ,第 二期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A股股票锁定期内 ,201 5年度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集团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根据《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解锁的资格。 二、本次解锁的条件满足情况 (一) 锁定期届满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本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 案 》, 董事会确定以2015年11月19日作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 据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锁涉及的限制性A股股票锁定 期已届满。 (二) 业绩条件满足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次解锁的条件满足情况如下: 1、集团层面业绩考核: (1)根据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及年度报告,集团2015年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人民币16.56亿元,营业收入人民币126.09 亿元;2015年制药业务研发费用占制药业务销售收入的比例为6%。 综上,集团2015年度财务业绩指标达到财务业绩考核目标。 (2)根据公司2015 年度《审计报告》及年度报告,集团2015年实现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24.6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人民币16.56亿元。 根据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及2014年度《审计报告》及年度报告,集团2012 年度、2013年度及201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平均水平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2012年度 15.64 15.64 8.61 8.61 2013年度 20.27 15.83 10.26 10.26 2014年度 26.36 21.13 13.31 13.31 平均水平 20.76 17.53 10.73 10.73 综上,集团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中除柏桓先生、陈懿先生因离职不满足解锁条件外,本次解锁涉及的其余43名激励对象201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所 涉限制性A股股票第一期解锁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锁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第 二期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解锁的批准和授权 1、2015年11月16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 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授权董事会 办理本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锁;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第二期激励计划所需的其它必要事宜。 2、根据上述授权,2016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A股股票第一期解锁的 议案。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第 二期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A股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柏桓先生、 陈懿先生所持限制性 A 股股票因离职而无法满足解锁条件,其已获授但未解锁的股 票将予以回购注销外,其余43名第 二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持相应限制性A股 股票均满足第一期解锁条件,其所持有的总计876,975股限制性A股股票可申请解 锁。 3、2016年11月21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所涉限制性A股股票第一期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为43名激励 对象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A股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 事宜。 4、2016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A股股票第一期解锁的议案,公 司监事会认为:第 二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A股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 已经成就,除柏桓先生、陈懿先生所持限制性A股股票因离职而无法满足解锁条件, 其已获授但未解锁的股票将予以回购注销外,其余43名第二期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 象所持相应限制性A股股票均满足第一期解锁条件,其所持有的总计876,975股限 制性A股股票可申请解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锁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 二期激励计划 所涉限制性A股股票第一期 解锁的条件已满足,且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待由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A股股票的解锁事宜。 五、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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