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
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
失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Fosu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196)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独立
非执行董事关於〈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所涉限制性A股股票第一期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陈启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
2016年11月21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陈启宇先生、姚方先生及吴以芳先生;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为郭广昌先
生、汪群斌先生、康岚女士及王灿先生;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曹惠民先生、江宪先生、黄天佑博士及
韦少琨先生。
*仅供识别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所涉限制性A股股票第一期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备忘录1-3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A股股票第一期解锁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 A 股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已经
成就,除柏桓先生、陈懿先生所持限制性A股股票因离职而无法满足解锁条件,
其已获授但未解锁的股票将予以回购注销外,其余43名第二期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所持相应限制性A股股票均满足解锁条件。
我们认为本次解锁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第二期激励计划的规定,43 名第二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
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曹惠民、江宪、黄天佑、韦少琨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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