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CASHFINANCIALSERVICESGROUPLIMITED
时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编号:510)
根据收购守则第3.8条作出之公布
本公布乃CASH Financial Services GroupLimited(时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时富金融」)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第3.8条而发表。
兹提述时富金融及CelestialAsiaSecuritiesHoldingsLimited(时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时富投资」,时富金融之控股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发表之联合公布(「前公布」)。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前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时富金融董事会宣布,根据时富金融现有购股权计划授出的行使价为0.3150港元之2,000,000份购股权,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失效。截至本公布日期,时富金融的已发行股份为4,134,359,588股,在时富金融现有购股权计划下仍有336,000,000份尚未行使的购股权。
根据收购守则第3.8条之规定,谨此提醒时富金融之联系人及收购人须根据收购守则之规定披露彼等於时富金融之任何证券交易。收购守则第22条注释11之全文转载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联系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於100万港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於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代表时富金融董事会
执行董事兼财务总裁
罗炳华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
於本公布发表日期,时富金融董事会成员包括:-
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百豪太平绅士 郑树胜先生
罗炳华先生 卢国雄先生
郑蓓丽女士 劳明智先生
林敏先生
时富金融董事对本公布所载资料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本公布所表达之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达致,且本公布概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布内之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仅供识别
时富金融服务集团
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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