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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議授出特別授權以發行2017年可換股票據及(2) 建議授出特別授權以發行2015年可換股票據的修訂兌換股份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仅供说明用途,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EMINENCEENTERPRISELIMITED 高山企业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16) (1) 根据特别授权发行2017年可换股票之关连交易; 及 (2) 根据特别授权以发行2015年可换股票据之修订兑换股份 (A)认购协议及 2017年可换股票据 於2017年3月1日,本公司与认购方订立认购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同意发 行而认购方有条件同意认购本金总额16,000,000港元之2017年可换股票据。认购 协议须待先决条件达成後方告完成。2017年可换股票据之条款於本公布「2017年 可换股票据之主要条款」一段概述。 假设本金总额16,000,000港元之2017年可换股票据之兑换权(定义见下文「2017 年可换股票据之主要条款」一段)按兑换价每股兑换股份 0.16港元获悉数行使, 将配发及发行最多合共100,000,000股兑换股份,相当於本公布日期发行人已发行 股本约5.23 %, 及经配发及发行有关兑换股份而扩大之已发行股本约 4.97 %(假设 除发行兑换股份外,自本公布日期起至因兑换权获悉数行使而发行有关兑换股份 当日(包括当日),发行人已发行股本并无任何变动)。 发行2017年可换股票据之所得款项总额将为16,000,000港元及所得款项净额估计 约为 15,500,000港元。根据认购协议条款,於认购事项完成後,所得款项净额将 用作一般营运资金。 本公司已成立由其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简嘉翰先生、刘善明先生、傅德桢先生及 吴冠贤先生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以於考虑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後,就认购协议 (连同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包括发行 2017年可换股票据以及配发及发行兑换股 份)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谢永超先生及赖罗球先生亦为永义 的非执行董事,为避免任何利益冲突,谢永超先生及赖罗球先生将不会担任独立 董事委员会成员。 获独立董事委员会批准後,本公司将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就认购协议(连同据此 拟进行之交易,包括发行2017年可换股票据以配发及发行兑换股份)向独立董事 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B) 2015可换股票据之条款 於2017年3月1日,本公司及 Madian就建议修订事项订立第二份修订契据。根 据建议修订,拟建议(1) 行使期由2年改为7年;(2)兑换价将由每股兑换股份0.33 港元修订为每股兑换股份0.16港元;及(3)利息年利率由2厘修订为年3厘及按 每半年期末支付一次。 建议修订须遵守下文「先决条件」一段所载之条件。 上市规则之涵义 就发行 2017可换股票据而言,由於认购人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 19.30%的权 益,故成为本公司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关连 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认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士(包括但不限於永义及Landmark Profits)须於股东特别大 会上就批准认购协议之决议案上放弃投票(连同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发行 2017年可年可换股票据,配发及发行兑换股股份)。 至於发行经修订换股股份,根据上市规则第 28.05条,於可换股债务证券发行後 对其条款作出之任何更改均须经联交所批准,惟根据有关可换股债务证券现行条 款自动生效之修订除外。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作出有关申请。 本公司的通函载有(其中包括)(i)认购协议(连同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包括发行 2017年可换股票据以及配发及发行兑换股份);(ii)独立董事委员会之相关推荐建 议;(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iv)建议修订及 配发及发行经修订换股股份及(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预期将於 2017年 3月 22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於2017年3月1日(1与认购人订立认购协议;及 ) (2) 与Madian订立第二份修订契据,详情载列如下。 A.认购协议 1.认购协议订约方及日期 日期 : 2017年 3月 1日 订约方:高山企业(作为发行人);及 佳豪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认购方),於本公布日期为本公司之主 要股东 2.发行2017年可换股票据 根据认购协议,高山企业有条件同意发行而认购方有条件同意认购本金总额 16,000,000港元之 2017年可换股票据,该可换股票据将按面值发行。 3.先决条件 认购协议须待以下各项先决条件达成後,方告完成: (a)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认购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 交易,包括发行 2017年可换股票据以及配发及发行兑换股份;及 (b)联交所批准兑换股份上市及买卖。 倘任何一项先决条件未能於 2017年5月31日或之前或本公司与Madian书面协 定之其他日期或之前达成,则认购协议将告失效,而订约方将获解除协议项下 之全部责任,惟任何先前违反认购协议之责任则另作别论。 4.兑换价及行使价 每兑换股份的初步兑换价 0.16港元较: (i) 於认购协议日期前之最後交易日 2017年 2月 28日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 每股股份 0.157港元溢价约 1.91%; (ii 於截至 2017年 2月 28日(包括当日)止连续 5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 ) 平均收市价每股股份约 0.163港元折让约 1.84%; (ii 於截至2017年2月28日日(包括当日)止连续30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 i) 报平均收市价每股股份约 0.169港元折让约 5.33%; (iv)於截至 2017年 2月 28日(包括当日)止过去 6个月在联交所所报平均 收市价每股股份约 0.174港元折让约 8.05%。 5.完成 待所有先决条件达成後,认购协议将於第2个营业日完成或本公司与认购方书 面协定之其他日期完成。认购协议完成後,2017年可换股票据所得款项净额 15,500,000港元将用作本集团的一般营运资金。 6. 2017年可换股票据之主要条款 2017年可换股票据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发行时之总发行 16,000,000港元 价及本金额 到期日 发行日期起计第 5周年当日,2017年可换股票据之所有未偿 还本金额连同所有未偿还累计利息将於当日到期及须由本 公司支付予票据持有人。 到期时之赎回价 2017年可换股票据於到期日之未偿还本金额之 100%,连同 所有就 2017年可换股票据未偿还本金额所结欠全部未付及 累计利息。 赎回 本公司可於到期日前随时向可换股票据相关持有人发出 书面通知,并经可换股票据相关持有人同意後按将予赎回 之部分2017年可换股票据之100%本金额赎回可换股票据 (全部或部分)。 於到期日尚未行使之2017年可换股票据任何金额须按其 当时之尚未行使本金额之100%赎回。 本公司已赎回2017年可换股票据之任何金额将随即注销。 利息 2017年可换股票据将自发行日期起就当中未偿还本金额 按年利率 3.0厘计算利息。利息须按每半年期末支付一 次。倘发本公司未能於到期日支付 2017年可换股票据项 下任何应付款项,则本公司须就相关拖欠付款期间按年利 率 5厘支付欠款利息。 利率乃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并参考以下各项原则而厘定:(i) 当前市况;及(ii)经一般查询後银行向高山企业初步报价之 中期�u长期债务融资(毋须任何抵押及担保)之指标性成 本。 兑换权 票据持有人有权於兑换期(详情见下文)内,随时按兑换 价(可予调整)将2017年可换股票据之全部或部分未偿还 本金额兑换为兑换股份,每次兑换之金额不得少於 1,000,000港元之完整倍数,除非将予兑换之2017年可换股 票据未偿还本金额少於1,000,000港元。在此情况下,须将 有关金额全数(而非部分)兑换。 倘(i)紧随兑换後,本公司无法符合上市规则之最低公众持 股量规定;或(ii)除非已取得清洗豁免,否则票据持有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士须根据收购守则提出强制性全面收购建 议,则发行人将毋须发行任何兑换股份。 自发行日期当日起至到期日前第 5个营业日(包括当日) 止期间。 兑换期 2017年可换股票据须按兑换价兑换。发行 2017年可换股 票据後,初步兑换价将为每股兑换股份 0.16港元(可予调 整)。 兑换价 於下列各情况下,兑换价须按 2017年可换股票据文据之 规定予以调整: (i) 已发行股份数目因任何合并或分拆而改变; (ii 本公司以溢利或储备(包括任何股份溢价账、缴入 ) 盈余账或资本赎回储备基金)拨充资本之方式,发 行入账列为缴足之股份(代替现金股息而发行者除 外); (ii 本公司以削减资本或以其他方式向股份持有人(按 i) 其有关身份)进行资本分派(定义见2017年可兑换 票据文据); (iv 本公司以供股方式向股份持有人发售或授出购股 ) 权或认股权证以按低於市价之80%之价格认购新 股份; (v)本公司发行可兑换或可转换或附带权利认购新股 份之证券以悉数套现或削减债项,而於任何情况 下,该等证券之初步应收每股实际代价(定义见可 兑换票据文据)总额(或倘为削减债项,则为将予 削减之债项金额)低於市价之80%,或任何该等证 券所附带以兑换或转换或认购股份之权利遭修 订,以致上述该等证券之初步应收每股实际代价总 额低於市价之80%; (vi)本公司按低於市价之80%之价格发股份以悉数套 现或削减债项; (vii)本公司按低於市价之80%之每股实际代价(定义 见可兑换票据文据)总额发行股份以收购资产; 及; (vii) 本公司悉数发行可兑换或可转换或附带权利认购新股份 之证券以收购资产,而於任何情况下,该等证券之初步 应收每股实际代价(定义见2017年可兑换票据文据)低 於市价之80%。 倘发生任何调整事项,以致根据可换股票据可供发行之兑换股 份数目超过特别授权限额,则认购方将有权根据特别授权限 额,按已调整兑换价将票据兑换至相关数目之兑换股份,而本 公司将根据可换股票据之条款於到期日赎回可兑换票据之任何 尚未行使本金余额。 兑换股份之地位 於兑换权获行使而配发及发行之兑换股份将於各方面与相关兑 换通知日期当日之所有其他已发行发行人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有权享有记录日期为相关兑换通知日期当日或以後之所有股息 及其他分派 可转让性 除向票据持有人之(i)控股公司;(ii)附属公司;或(iii)联系人作出 外,2017年可换股票据概不得全部或部分转交或转让。 投票 票据持有人将不会仅因其票据持有人身分而有权出席 本公司任何大会或於会上投票。 其他事项 签立认购协议时,认购方已承诺,倘行使兑换权将导致 (a )不 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适用於发行人之最低公众持 股量;或(b)除非取得清洗豁免,否则认购方及与其一致 行动人士须根据收购守则就股份提出强制性全面收购建 议,则其将不会行使兑换权。 假设本金总额16,000,000港元之2017年可换股票据之兑换权按兑换价每股兑换股 份 0.16港元获悉数行使,将配发及发行最多合共 100,000,000股兑换股份,相当 於本公布日期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约 5.23%,及经配发及发行有关兑换股份而扩大 之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约4.97%(假设除发行100,000,000股兑换股份外,自本公布 日期起至因兑换权获悉数行使而发行有关兑换股份当日(包括当日),本公司已 发行股本并无任何变动)。 本公司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发行人独立股东授出特别授权以配发及发行 2017 年可换股票据的兑换股份。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兑换权获行使时将予配发 及发行之兑换股份上市及买卖。本公司将不会申请2017年可换股票据於联交所或 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认购方及永义之资料 认购方为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於本公布日期,认购方持有 363,781,184股份,相当於木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19.03%,为永义主要股东。认购方 为永义国际之全资附属公司。 永义主要从事物业投资、物业发展、证券投资及贷款业务。 股权架构 紧随发行2017年可换股票据 及2014年可换股票据及 2017年可换股票据兑换权 於本公布日期 获悉数行使 发行人股份百分比 发行人股份数目 百分比 数目 认购方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 LandmarkProfits 93,549,498 4.89 93,549,498 4.65 认购方 -发 行人股份 363,781,194 19.03 363,781,194 18.07 -2 014年可换股票据相关股份 (附 注1及3) 880,281 - 880,281 0.04 -2 017年可换股票据相关股份 (附 注2及3) - - 100,000,000 4.97 小计 457,330,692 23.92 558,210,973 27.73 2015年可换股票据((附注4) 260,606,060 - 260,606,060 - 公众股东 1,454,501,367 76.08 1,454,501,367 72.27 总计 1,911,832,059 100.00 2,012,712,340 100.00 附注: 1.认购方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均由永义间接拥有。 2. LandmarkProfits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均由永义直接拥有。 3.根据收购守则,佳豪及LandmarkProfits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被假定为一致行动 4.根据2015年可换股票据之条款,MadianStarLimited可从2015年月日2年期限内的任何时 间兑换。 5.假设本公司雇员没有行使於2016年 10月14日授予之 113,000,000份购股权,故其行使 价0.176港元。 发行及认购 2017年可换股票据之理由及所得款用途 於2017年1月31日,本集团未经审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约为 569,600,000港元, 其中约人民币48,600,000元(相等於约53,600,000港元)乃用作中国作为投资资 本,实际上不能调回香港。余额516,000,000港元,(1)约26,600,000港元已被 预留作勿地臣街余下单位之收购事项;(2)约 207,000,000港元指定用於延文礼 士道项目的重建费用;其余约 282,400,000港元,其中约 270,000,000港元将用作I 延文礼士道项目的重建及建筑费用;及余额12,400,000港元将用於本集团之一般营 运资金。 如上所示,本集团的营运资金只剩约 12,400,000港元。经考虑永义,本公司的主 要股东,向本公司提出发行2017可换股票据予佳豪之要求後,董事认为公众股东 的股权不会在发行 2017可换股立刻摊薄,直至 2017可换股票据完全转换为兑换 股份时才摊薄;同时亦可以提高公司的现金状况。所得款项净额约 15,500,000港 元将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 经考虑上述事项後,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等将於考虑独立财务顾问 的意见後提供意见)认为连同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 股东之整体利益。 本公布日期前过去 12个月之本公司集资活动 所得款项净额 所得款项净额 所得款项净额 实际用途 公布日期 事件 (概约) 拟定用途 (概约) 2016年7月13日 发行本金总额 50,000,000港元收购和投资机 全面应用: 50,000,000港元可 会;及一般营 (a) 3,400,000港 换股票据每股兑 运资金 元於已支付 换价0.225港元股 经营开支 份(可予调整) (b)10,000,000港 元於融资业 务 (c) 36,600,000港 元於收购物 业 2016年9月9日 根据一般授权配 39,600,000港元收购及投资商 全面应用: 售223,000,000股 机;以及一般营 (a) 1,000,000港 新股份 运资金 元用作融资 业务 (b)150,000,000港 港元用作支 付营运开支 (c) 7,000,0000港 元用作於收 购物业 (d)30,100,000港元 用作收购物业 2017年1月3日 根据一般授权配 55,000,000港元收购丰华余下 尚未应用并按预 售350,000,000股 单位 期应用: 新股份售 除本段所披露者外,於紧接本公布日期前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并无进行任何其 他集资活动。 B.2015年可换票据之第二份修订契据 1.相关背景 於 2015年 5月 29日,本公司及Madian订立一份认购协议,内容有关发行本 金86,000,000港元的2015年可换股票据。可换股票据於 2015年 6月 12日发 行予票据持有人。兑换股份初步兑换价为每股兑换股份0.85港元。於2015年 10月 14日,由於本公司股本重组及供股完成後,可换股票据兑换价於 2015 年10月14日由0.85港元自动调整为1.81港元。 於2015年11月27日,本公司及Madian订立第一份修订契据购协议,内容有 关修订每股兑换价由1.81港元转换至0.33港元。本公司於2016年1月7日 获股东批准。2015可换股票据的到期日为 2017年 6月 12日。 於2017年3月1日,本公司及Madian就建议修订案订立第二份修订契据。 根据建议修订,建议行使期由2年改为7年;(2)兑换价将由每股兑换股份0.33 港元修订为每股兑换股份 0.16港元;及(3)利息年利率由 2厘修订为年 3%及 按每半年期末支付一次。 由於下文「进行建议修订之理由」一节所述之原因,本公司及Madian同意根 据第二次修订契据之条款及条件对 2015年可换股票据之条款作出修订。 2.第二份修订契据及建议修订 (1)订约方及日期 日期: 2017年3月1日 发行人:本公司 认购方: MadianStarLimited,2015年可换股票据持有人 於本公布日期,除了 2015年可换股票据外,Madian於本公司并无拥有任何股 份权益。 据董事所尽悉、确信及深知,Madian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本集团的独立第三 方及其关连人士。 (2)建议修订之主要条款 建议修订乃由本公司与票据持有人经公平磋商後达致,内容有关(i)将 2015 年可换股票据之条款由2年修订为7年;及(ii)2015年可换股票据之兑换价 由每股兑换股 0.33港元调整为每股兑换股份 0.16港元。 除建议修订外,2015年可换股票据之条款及条件将仍具效力及维持不变。 经修订後之兑换价将在各方面与於配发及发行换股股份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享 有同等地位。 本公司将不会向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批准可换股票据上市及买 卖。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将因建议修订而根据可 2015年可换股票据配 发及发行之经修订换股股份上市及买卖。 在 2015年可换股票据按经修订兑换价,悉数兑换可换股票据後,将发行合共 537,500,000股经修订换股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的已发行股本 28.11%及 经配发及发行经修订换股股份扩大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21.95%。 经修订後之兑换价每股换股股份 0.16港元乃由本公司及 Madian按公平原则 磋商厘定,并较�U (i) 股份於2017年2月28日(即紧接订立第一份修订契据前之最後交易日) 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157港元溢价约1.91%;及 (ii 股份紧接订立修订契据前之最後交易日前止最後 5个交易日(包括 2017 ) 年2月 28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 0.163港元折让约 1.84%。 (ii 股份紧接订立修订契据前之最後交易日前止最後六个月之交易日(包括 i) 2017年 2月28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 0.174港元折让约8.05%。 本公司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发行人股东授出特别授权以配发及发行 2015 年可换股票据的修订兑换股份。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兑换权获行使时将 予配发及发行之修订兑换股份上市及买卖。本公司将不会申请 2015年可换股 票据於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3)先决条件 完成须待以下先决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a) 股东於即将召开及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所须之决议案批准建议 修订,建议特别授权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b) 本公司及票据持有人已就建议修订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取得一切所需 取得之同意及批准;及 (c) 在无损上文(b)项条件之情况下,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将因建议修订 而根据可换股票据配发及发行之经修订换股股份上市及买卖。 倘任何上述条件未能於2017年5月31日(或本公司与票据持有人可能协定之 较後日期)或之前达成,则修订契据将告失效及无效,而订约各方於其项下之 所有责任将获解除,惟因先前违反而产生之任何责任除外。 3.进行建议修订之理由 鉴於於本公布日期前,平均 6个月买卖价每股 0.174港元低於换股股份之兑换 价每股0.33港元。建议修订(包括迢新兑换价将可刺激可换股票据持有人行使 2015年可换股票据所附带之兑换权,而於2015年可换股票据所附带之兑换权 获行使时,将可巩固本公司之资本基础及财务状况,令本公司经营业务时有较 大灵活性。 因此,董事会认为,建议修订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布日期,永义透过认购方及Landmarkprofi t s,拥有本公司 23.92%的股份权。 因此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认购协议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认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士(包括但不限於永义及LandmarkProfits)将於股东特别大 会上就批准认购协议及特别授权(连同据此拟进行交易,包括发行2017年可换股 票据,及配发及发行可换股股份)。 本公司已成立由其全体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简嘉翰先生、刘善明先生、傅德桢 先生及吴冠贤先生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以於考虑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後,就认 购协议(连同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包括发行2017年可换股票据以及配发及发行兑 换股份)向高山企业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谢永超先生及赖罗球 先生亦为永义非执行董事。为避免任何利益冲突,谢永超先生及赖罗球先生将不 会担任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 获独立董事委员会批准後,高山企业将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就认购协议(连同据 此拟进行之交易,包括发行2017年可换股票据以及配发及发行兑换股份)向独立 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有关特别授权予建议修订及发行经修方换股股份,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 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 28.05条,於可换股债务证券发行後对其 条款作出之任何更改均须经联交所批准,惟根据有关可换股债务证券现行条款自 动生效之修订除外。本公司已向联交所作出有关申请。 本集团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物业投资、物业发展、证券投资及贷款融资业务。 一般事项 本公司通函载有(其中包括)(i)认购协议(连同其中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发行 2017年可换股票据及根据特定授权配发及发行兑换股股份)的详情;( ii)独立董 事委员会的有关建议;(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 函件;(iv)建议修定及根据特别授权配发经修订换股股份;及(v)召开股东特别 大会之通告将於2017年3月1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股东特别大会将於独立股东及�u或股东考虑及酌情通过决议案(1)以批准认购协 议(连同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发行 2017可换股票据,配发及根据特别授权 发行兑换股份);及(2)批准建议修订及根据特别授权配发及发行经修订换股股 份。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2015年可换股票据」 指 根据2015年月26日之认购协议,高山企业於 2015年 6月 12日发行每年 2%票面息率本金 额为86,000,000港元之可换股票据 「2017年可换股票据」 指 本金金额为16,000,000港元之可换股票据将由 本公司根据认购协议向佳豪发行 「一致行动」 指 具收购守则所赋予涵义 「联系人」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银行一般开放营业之日子(不包括星期 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或於香港上午 9时正悬 挂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信号或黑色暴雨信号之 日子) 「本公司」或 指 高山企业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 「高山企业」 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先决条件」 指 本公布「先决条件」一段所载完成认购协议及 第二份修订契据之先决条件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兑换股份」 指 行使兑换权时发行人将予配发及发行 2017年 可换股票据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永义国际」 指 永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 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证券於联交所主板上 市(股份代号 :1218) 「第一份修订契据」 指 本公司与Madian就修订所订立日期为 2015年 11月27日之修订契据,内容有关2015年可换 股票据之兑换价由0.85港元调整为0.33港元 「丰华大厦」 指 楼宇名称为丰华工业大厦,位於香港九龙青山 道646、648及648A号,合共有 32个单位 「丰华余下单位」 指 指丰华大厦之 6个单位,包括该楼宇: (1地面A1、C1及D室; ) (2 )1楼A室; (3 )2楼D室;及 (4 )5楼A室 「佳豪」或 指 佳豪发展有限公司,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 「认购方」 成立之有限公司及为永义之全资附属公司,并 为本公司主要股东(上市规则所赋予之定义)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本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独立董事 委员会,旨在就认购协议(连同据此拟进行之 交易,包括发行 2017年可换股票据及配发及 发行有关 2017年可换股票据的兑换股份)向 独立股东提供意见而成立 「独立财务顾问」 指 就认购协议(连同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包括发 行2017年可换股票据及配发及发行有关2017 年可换股票据的兑换股份)将获高山企业委任 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之独 立财务顾问 「独立股东」 指 股东,(i)认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ii) 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iii)本公 司之行政总裁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及(iv) 股东有意或参与认购事项的人士 「发行日期」 指 2017年可换股票据发行日期,将为认购协议完 成日期当日 「LandmarkProfits」 指 Landmark Profits 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 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为永义之全资附属 公司,为本公司主要股东(上市规则所赋予之 定义)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Madian」 指 Madian Star Limited, 2015年可换股票据持有 人,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 「勿地臣街余下单位」 指 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 11号地面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延文礼士道项目」 指 指香港九龙九龙塘延文礼士道14至20号之住 宅发展项目 「建议修订」 指 预期将根据第二份修订契据对 2015年可换股 票据之条款作出之建议修订 「经修订兑换股份」 指 根据建议修订的兑换价之修订,总计 537,500,000股兑换股份予以配发及於可换股 票据兑换发行 「第二次修订契据」 指 本公司与 Madian就建议修订所订立日期为 2017年 3月 1日之修订契据 「股份」 指 高山企业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高山企业股份持有人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 及酌情批准认购协议(连同据此拟进行之交 易,包括发行 2017年可换股票据及配发及发行 有关2017年可换股票据的兑换股份可换股票据 的兑换股份);及批准建议修订及发行经修订 兑换股份 「特别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配发及发行2017年可换股票据及 经修订兑换股份之特别授权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事项」 指 认购方根据认购协议有条件认购 2017年可换 股票据 「认购协议」 指 高山企业与佳豪就认购事项及发行 2017年可 换股票据所订立日期为 2017年 3月 1日之认 购协议 「主要股东」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收购守则」 指 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高山企业有限公司 主席兼首席行政总裁 邝长添 香港,2017年 3月 1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邝长添先生、雷玉珠女士及官可欣女士、非执行董事谢永超先生及赖罗球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简嘉翰先生、刘善明先生、傅德桢先生及吴冠贤先生。 如本公告的中文版本与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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