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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an Petrochemicals GroupLimited
泰山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於
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
份编号:1192)
董事调任
泰山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
胡红卫先生(先前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已调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并
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胡红卫先生
胡先生,37岁,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
董事,彼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获委任为薪酬委员会成员,彼於二零
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获委任为薪酬委员会主席,彼亦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
十三日获委任为审核委员会成员,并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退任薪酬
委员会主席及审核委员会成员及调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彼拥有复旦大
学法学学士学位与法学硕士学位。胡先生在跨境投资、重组及收购合并的
法律方面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胡先生是中国执业律师,现为在全球居领先地位的跨国律师事务所大成律
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之合夥人。在加入大成前,彼在高伟绅律师行与汇衡
律师事务所服务多年,高伟绅律师行是一家总部位於英国伦敦的国际律师
事务所,而汇衡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中国居领先地位的商务律师事务所。
胡先生长期为境内外客户在中国的投资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收购合并、合
规、知识财产权保护及争议解决等。
胡先生已与本公司旗下一间附属公司订立正式服务合约,年期由二零一七
年三月一日起计三年,并须按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轮
值告退及膺选连任。胡先生有权获得每年1,920,000港元之董事袍金及酌情
花红,并由董事会参照其经验、於本公司之职责以及目前市况厘定。本公
司亦可向胡先生支付额外袍金,并由董事会按彼於本公司事务上付出之时
间、精力及专业经验而厘定。
於本公布日期,胡先生并无於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之股份或相关股份或债
券拥有或被视为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
何权益及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i)胡先生於过往三年内并无於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
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ii)胡先生过往并无
於本集团之任何成员公司担任任何职位,且现时亦无於本公司或本集团其
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iii)胡先生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及(iv)概无任何资料根据上市规则
第13.51(2)(h)至(v)条须予以披露,亦无任何其他有关胡先生调任执行董事
之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董事会藉此机会热列欢迎胡先生於本公司出任新职位。
承董事会命
泰山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张伟兵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张伟兵博士、唐朝章先生、胡红卫先生及刘立
名博士;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刘斐先生、项思英女士及韩隽博士。
*仅供识别
董事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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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石化
2017-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