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UNITED PHOTOVOLTAICS GROUPLIMITED
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6)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三
时正假座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西翼14楼1407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以考 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通告所用而未有界定之词汇与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刊发之通函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订立修订契据(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
资识别),及批准、确认及追认其项下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包括建议修订;
(b) 待联交所批准建议修订及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转换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授予董事会特
别授权以於可换股债券所附带之转换权获行使以及於支付可换股债券项下之应计但未付利息时配发及发行所有转换股份;及
�C1�C
(c) 全面及无条件授权任何一名董事签署及签立补充契据,并作出所有有关进一步行动及事
宜,以及签署及签立所有有关其他或进一步文件(如有),并采取彼认为可能就落实及�u或
使修订契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而言属必要、适当、合宜或权宜之所有有关步骤,包括但不限於签立任何文件或契据或加盖任何印章或发行任何证书。
代表
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李原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於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代其投
票,惟须受本公司之细则条文规限。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大会以代表有关股东。
倘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委任书须注明与获委任之各受委代表有关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2. 随函附奉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拟亲身出席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
印备之指示填妥该表格并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
本,须不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
4. 倘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持有人均可於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
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仅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出席人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5. 本通告所载并将於大会上通过之普通决议案之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
6. 倘於大会举行日期上午十一时正後任何时间悬挂八号风球或以上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大会将延迟举
行。本公司将於本公司网站(www.unitedpvgroup.com)及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刊发公告以知会股东重新安排之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
7.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李原先生(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卢振威先生、李宏先生及邱
萍女士;非执行董事姚建年院士及唐文勇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关启昌先生、严元浩先生、石定寰先生及马广荣先生。
�C2�C
<上一篇 澄清有關山東山水營運的報導
下一篇> 翌日披露報表 - 已發行股本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