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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道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1188)
代表委任表格
供股东於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 日(星期一 )上 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14楼1410室举行之股东特别
大会上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a)
地址为
为正道集团有限公 司(「本公 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共 股(附注b)
之登记持有人,兹 委任本公司之股东特别大会(「大 会」)主席或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
附注c
),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
湾道23号鹰君中心14楼1410室举行之大会(或其任 何 续 会 ),藉 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载於召开大会之通告内之决议案,并 按下
述指 示,於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上代表本人╱吾等并以本人╱吾等之名义就有关决议案进行投 票,或如并无作出指 示,则由本
人╱吾等之受委代表酌情投 票。
赞成(
普通决议案* 附注d) 反对(附注d)
批 准、确 认 及 ╱ 或 追 认 建 议 在 UQMTechnologies,Inc.与AmericanCompass,Inc.(本公司
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之股份发行及购买协议
(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经修订及重列 )项 下 拟 进 行 之条款及条件之规限下并根据
该等条款及条件透过认购事项而投资於UQMTechnologies,Inc.连同所有拟进行之安排
及交 易,并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在就实施及╱或实行上述事 项(即大会通告所载普通
决议案 )而 言 属必须、合适或权宜之情况下作出进一步行为、签立进一步文件或采取所
有有关步 骤。
*决议案全文载於大会通告 内。
日期:二 零一六年 月 日。
股东签署: (附注e、f、g、h及i)
附注:
a. 请用正楷填上阁下之全名及地址。请 列明所有联名登记持有人之姓名。
b. 请填上登记於 阁下名下之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股份」)数目。倘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登记於阁
下名下之股份有 关。
c.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阁下如拟委任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阁下之代表,请将「本公司之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主席 或」等字样删去,并
於空栏内填上所委任代表之姓名及地址。
d.请在决议案旁之适当空格填上「」号,以 示阁下希望其代表如何代表阁下投票。倘 无作出任何有关指示,则阁下之受委代表有权酌情就该决议
案投赞成或反对票或放弃投票。 阁下之受委代表亦有权酌情对召开大会之通告所述之该等决议案以 外,并於大会上正式提出之任何决议案投 票。
e.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 有 人,则任何一位有关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投票(亲身或委派受委代 表 ),犹 如彼为有关股份唯一有权投票者,惟 若
超过一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大 会,则仅於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出席人士有权就有关股份投 票。
f. 委任代表之文据须由委任人或获委任人以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亲笔 签 署,或如委任人为 公 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之授
权人亲笔签 署。
g.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指
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 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17M楼,方 为有 效。
h. 填妥及交回本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 票。
i. 本代表委任表格之任何更 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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