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 负 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且表明不会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
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HYBRID KINETIC GROUP LIMITED
正道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1188)
法律程序
绪言
本公布乃正道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董事会
(「董 事会」)根 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a)条作 出。
法律程序
本公司连同其全资附属公司兆能集团有限公司(「兆能」)於 Townsend Ventures LLC
(「Townsend」)、XALT Energy LLC(「XALT」)及 XALT Energy MI, LLC(「XALT
MI」,连 同Townsend及XALT统 称为「原 告人」)於 巴尔的摩向美国北马里兰区地方法
院(UnitedStatesDistrictCourtfortheNorthernDistrictofMaryland)入禀开展之若干
民事诉 讼(「诉讼」)中被列为被告人。於诉讼中,原告人就声称违反其所谓的若干协
议(包括兆能与XALT MI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就XALT MI向兆能供应电池订立
之供应协 议,为诉讼核心)中之合约条款及欺诈行为提出申 索。
本公司与兆能於二零一七年二月接获有关法律程序文件。经 考虑原告人於诉讼中所
诉之指称申索,并谘询本公司之法律顾问後,本公司与兆能相信我们具有充分理据,
并已指示法律顾问就诉讼作出强烈抗 辩。
为就诉讼提出争辩,本 公司与兆能於二零一七年二月提出动议(「动 议」),要求(i)搁
置诉讼程 序,并於香港进行强制仲裁(依据订约各方协定之供应协议条款);或(ii)取
而代之,驳回原告人之申索或要求原告人提供更确定之申索陈述书以提出证据证明其
论据。於 二零一七年三月 初,原告人就动议提出反 对。本公司与兆能现正编制答 覆,
以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底前提 交,进一步申述其立场。
如有需要,本 公 司与兆能将於动议议决後提出 答 辩,回应原告人之指称申 索。於本公
布日 期,尚未进入任何文件互交披露程序,亦 未订出审讯日 期。
本集团现时运作正常。董事会对本集团於诉讼中之论据强项感到乐观,认为争议事项
於得到各方解决或最终经法律程序裁决前,对本集团之业务、营运或财务状况影响轻
微。
此外,获本集团委聘之法律顾问亦认同,监於诉讼仍属前期,尚未进入实质答辩阶段,评估其对本集团之潜在影响并无意义,於 目前亦不切实际。董 事会 认 为,现时并无产生或然负 债,而按目前发展,亦 无任何基础需要就诉讼确认任何或然负债。
本公司现正编制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二零一六
年全年业 绩」)。诉讼乃於报告期後但二零一六年全年业绩发表前出现,故将须於二
零一六年全年业绩中作出财务报表披 露。
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就诉讼之任何进一步重大发展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 者。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并 注意风险。
承董事会命
正道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仰融
香港,二 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十名执行董事:即仰融博士(主席)、徐建国先生(行
政总裁 )、许永生先生(副主席 )、黄春华博 士(副主席 )、王川涛博士(副主席 )、刘
泉先生、朱胜良博士、李正山先生、丁国杰先生及陈晓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即夏廷
康博士;以及六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王利兴先生、宋健博士、朱国斌博士、郑达华先
生、李建勇博士及陈善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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