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 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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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HYBRID KINETIC GROUP LIMITED
正道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1188)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正道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一)上午
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14楼1410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 过(无论有否修订 )下 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一项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谨此批准、确认及╱或追认(视 乎 情 况 而 定 )UQMTechnologies,Inc.(「UQM」)
与American Compass, Inc.(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认 购方」)在 买卖协议(其注
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内所载条款及条件之
规限下并根据该等条款及条件就建议透过认购方以总认购价47,880,000美元(相当於
约373,464,000港元 )认 购 合共66,500,000股UQM普通股之新股份(每股面值0.01美元)
(「认购股份」)(「认购事项」)而投资於UQM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之有条件股份发行及购买协议(「买卖协议」)(经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之
经修订及重列股份发行及购买协议所修订及重 列 )之 条 款及条件及其订立;以及买卖
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所有安排及交易;并授权本公司任何一位董事或(倘须加盖公司印
监)任何两位董事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签立、完善、交付(包括在适用情况
下加盖公司印监)及授权其他人士签署、签立、完善、交付(包括在适用情况下加盖公
司印监 )所 有 有关文件及契据,及作出或授权其他人士作出彼酌情认为就实行及实施
及╱或完成与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有关及╱或从属於买卖协议之所有事项所
必须、权 宜或合适之所有该等 行 为、事项及事 宜,以及按彼酌情认为在适合及符合本
公司利益之情况下豁免遵守买卖协议之任何条款或对买卖协议之任何条款作出及同
意有关非重大性质之修 改,及谨此批 准、追认及确认(视乎情况而定 )董 事之上述一
切行 为。」
代表董事会
正道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仰融
谨启
香港,二 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注册办 事 处: 香港主要营业 地 点:
Canon’sCourt 香港湾仔
22VictoriaStreet 港湾道23号
HamiltonHM12 鹰君中心
Bermuda 14楼1407-8室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个别代
表,代其出席及按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投票。受 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 东。
2.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随附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通 函。
3.指定格式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其经核证副本),须
不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
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17M楼,方为有效。
4.交回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後,股 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并於会上投 票,而在此情
况下,该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作撤 销。
5.如属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就所持有关股份投
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 士;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 排名在先之持
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之投票将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获接 受。就此 而 言,排
名先後乃以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联名持有之排名先後而 定。
6.大会上将以投票方式对本通告所载决议案进行表决。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十名执行董 事:即 仰融博士(主席)、徐 建国
先生(行政总裁)、许 永 生 先生(副 主 席 )、黄 春 华 博士(副 主 席 )、王 川 涛 博士(副主
席)、刘泉先生、朱胜良博士、李正山先生、丁国杰先生及陈晓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
即夏廷康博士;以及六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王利兴先生、宋健博士、朱国斌博士、郑
达华先 生、李 建勇博士及陈善衡先生。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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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道集团
201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