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要约收购、购买或认购证券的邀请或招揽,或就作出上述行动订立协议的邀请,亦不拟用作要约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证券的邀请。
在美国或未根据任何该等司法权区的证券法办理登记或未获批准而於上述地区进行要约、邀请或出售即属违法的任何其他司法权区,本公告并不构成出售任何证券的要约或要约购买任何证券的邀请。如无登记或适用豁免登记规定,不得在美国提呈或出售证券。於美国公开发售任何证券均须以招股章程形式作出。该招股章程将载有提出有关要约的公司以及其管理及财务报表的详细资料。本公司不会於美国进行任何公开证券发售。
ChinaJinmaoHoldingsGroupLimited
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票代号:00817)
公告
完成发行经方兴光耀有限公司发行
并由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保
的
新票据(500,000,000美元於2022年到期年息3.60%的优先担保票据)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2月21日、2017年2月22日及2017年3月1日的各份公告,内容有关现金购回票据要约及建议发行新票据。
於2017年2月22日,本公司及发行人与香港上海�蠓嵋�行有限公司、DBS Bank
Ltd.、高 盛(亚 洲)有限责任公司、渣打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
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作为初步购买人)订立购买协
议,内容有关买卖新票据(「购买协议」)
新票据的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将达约499.775百万美元。本公司拟动用所得款项净额,以为购回票据提供资金并作一般公司资金用途。本公司已向联交所寻求新票据上市,并已接获联交所就新票据上市授出的资格确认函及有条件批准。联交所接纳新票据不应视作本公司或新票据具有优势的依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2月21日、2017年2月22日及2017年3月1日的各份公
告,内容有关现金购回票据要约及建议发行新票据。除非另有说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日期为2017年2月21日、2017年2月22日及2017年3月1日的各份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新票据的概况
购买协议的订约方
a. 发行人方兴光耀有限公司(「发行人」)
b. 本公司(即发行人於新票据项下责任的担保人);及
c. 初步购买人香港上海�蠓嵋�行有限公司、DBS Bank Ltd.、高盛(亚洲)有限
责任公司、渣打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初步购买人」)。
新票据的主要条款
担保
本公司将全面无条件担保新票据的本金额及利息到期即时支付(「担保」)。
利息及发行价
年息为3.60%,每半年支付一次即分别於3月3日及9月3日到期支付,将自新票据
发行日起计息。发行价将为新票据本金额的99.955%。
评级
新票据已获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及Fitch Rating Ltd.分别评级为「Baa3」
及「BBB-」。
新票据及担保的地位
新票据为发行人的优先责任并经本公司担保。新票据及担保至少於付款权方面分别与发行人及本公司的全部现有及未来优先债项享有同等权利。新票据及担保将分别有效後偿於发行人及本公司由以下资产作出担保的全部现有及未来债项,即并无为新票据或担保提供抵押的资产(惟已为债项作出抵押的资产除外)。担保将从结构上後偿於本公司全部附属公司的一切负债(包括贸易应付款项)。
选择性赎回
发行人可在发出不少於30日但不超出60日的事先通知(该通知将不可撤销)後选择随时赎回全部或部分新票据,其赎回价相当於以下两者之较高者:(1)拟赎回新票据本金额的100%加拟赎回新票据於赎回日的应计及未付利息(如有);或(2)「提前赎回金额」指就新票据於任何赎回日(i)有关新票据本金额现值(假设於到期日的预定还款额),另加(ii)直至到期日(包括该日)的余下预定应付利息现值,上述两部分的现值计算均按国库息率加0.50%贴现至赎回日。概无受托人或付款代理将有责任计算或核算提前赎回金额。
完成发行
董事会欣然宣布,初步购买人已符合其於购买协议项下责任的所有条件,建议发行新票据於2017年3月3日已告完成。
新票据已向独立於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投资者发售及出售。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悉、所知及所信,各名投资者(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且与本公司并无任何关连。
承董事会命
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宁高宁
香港,2017年3月3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为非执行董事宁高宁先生(主席)、杨林先生、崔焱先生及安洪军先生;执行董事李从瑞先生及江南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刘汉铨先生、苏锡嘉先生及高世斌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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