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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記錄日期每持有兩(2)股合併股份供一(1)股供股股份之基準供股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章程之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注册 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全部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章程文件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 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各份章程文件连同本章程附录三「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之文件」一段所述文件,已根据公司(清盘 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条之规定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 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对任何该等文件之内容概不负责。 买卖本公司证券可透过中央结算系统交收,有关该等交收安排之详情及有关安排对 阁下权利及权益 可能造成之影响,务请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待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获批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且符合香港结算之股份收纳规定後,未 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自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各 自开始於联交所买卖当日或香港结算厘定之该等其他日期起,可於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 联交所参与者之间於任何交易日所进行之交易,须於其後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交收。中央 结算系统内之所有活动均须受不时生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规管。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结算对本章程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章程之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International StandardResourcesHoldings Limited 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1) 按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合并股份 供一(1)股供股股份之基准 供股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 供股之包销商 本封页所使用词汇与本章 程「释 义」一 节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敬请注意,合并股份已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 日(星期 一)起 按除权基准买卖。预期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於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 日(星 期四)(包括首尾两 日)期 间进行买卖。拟於现时 起直至供股条件全面达成及�u或豁免当日止买卖股份及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星 期三)至二零一七年三月 十六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期间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任何人士,须承担供股不一定成为无条件及 可能不会进行之风险。拟买卖股份及�u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如有任何疑问,务请谘询 其本身之专业顾问。股东及本公司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供股须待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且包销商未有根据 当中所载条 款(於 本章 程「终 止包销协 议」一 节概 述)终 止包销协议之情况下,方可作实。因此,供股不一定会 进行。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之最後时限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 二 )下午四时正。接纳及支付股 款或转让之手续载於本章程第14至15页。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预期时间表......................................................... 6 终止包销协议....................................................... 8 董事局函件......................................................... 9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24 附录二-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30 附录三- 一般资料................................................ 36 释义 於本章程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接纳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二)(或本公司与包销 商可能以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为申请供股股份及 支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之最後日 期 「该公告」 指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之公告,内容有 关(其中包括)建议股份合并、建议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及建议供股 「董事局」 指 董事局 「营业日」 指 香港银行开门营业之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或 於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间任何时间香港发出黑 色暴雨警告或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且於中午 十二时正或之前仍未除下之日子 「中央结算系统」 指 香港结算设立及操作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致富证券」 指 致富证券有限公司,供股之包销商 「本公司」 指 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合并股份」 指 股份合并生效後本公司股本中之普通股 「控股股东」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可换股票据」 指 根据本公司与票据持有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 二月五日之可换股票据重组协议所发行於二零一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之可换股票据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额外申请表格」 指 供有意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使用之申 请表格 释义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上午 十一时正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会上已批准(其中包 括)股份合并 「英皇证券」 指 英皇证 券(香 港)有 限公司,供股之包销商 「长雄证券」 指 长雄证券有限公司,供股之包销商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信,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任何人士或公司及彼等 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最後交易日」 指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一),即包销协议日期 及紧接该公告刊发前股份於联交所买卖之最後日期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指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即本章程付印前可确定所 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最後接纳时限」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香港 时间)或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以书面协定之有关其他 时间,即本章程所述接纳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限 「最後终止时间」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 五)下午四时正(香港 时间)(即最後接纳时限(不包括该日)後第三个营业日) 或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以书面协定之该等较後日期 释义 「上市委员会」 指 联交所董事会上市委员会 「上市规则」 指 经不时修订之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非合资格股东」 指 根据本公司法律顾问所提供之法律意见,董事在考虑 到相关地区法律之法例限制或当地相关监管机关或证 券交易所之规定後,认为不向其提呈供股属必要或合 宜之海外股东 「八方金融」 指 八方金融有限公司,为获准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 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 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为供股之包销商 「旧股份」 指 股份合并生效前本公司股本中之普通股 「海外股东」 指 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且 於当中所示之登记地址位於香港以外地区之股东 「暂定配额通知书」 指 可放弃之暂定配额通知书,代表将发行予合资格股东 之供股股份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惟就本章程而言不包括中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香港 「章程」 指 於章程寄发日期就(其中包括)供股寄发予股东之本 章程,当中载有供股之详情,其形式由本公司及包销 商协定 「章程文件」 指 章程、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 「章程寄发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星期一)或包销商与本公司书 面协定之其他日期,为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或 向非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不含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 外申请表格,仅供参考之用)(视 情况而定)之日期 释义 「合资格股东」 指 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或登记於本公司股东 名册之股东(非合资格股东除外) 「记录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五)(或包销商与本公司可 能以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为预期厘定供股权利之 参考日期 「股份过户登记处」 指 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供股」 指 在包销协议及章程文件所载之条款及条件之规限下, 以认购价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合并股份供一(1) 股供股股份之基准进行供股发行 「供股股份」 指 根据供股向合资格股东发行之1,596,931,140股合并股 份 「证监会」 指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旧股份及�u或合并股 份(视 情况而定) 「股份合并」 指 每两(2)股已发行旧股份合并为一(1)股合并股份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价」 指 供股项下每股供股股份0.09港元之认购价 「收购守则」 指 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释义 「包销商」 指 致富证券、英皇证券及长雄证券(全部均为可从事证 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 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以及八方金融之 统称 「包销协议」 指 本公司与包销商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之包销协议,内容有关供股之包销安排 「包销股份」 指 1,596,931,140股将由包销商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及条 件全数包销之供股股份 「美国」 指 美利坚合众国 「%」或「百 分比」 指 百分比 预期时间表 下文载列有关供股之预期时间表仅供参考,乃假设供股之所有条件均获达成而 编制。 事件 时间及日期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首日.....................二零一七年三月八 日(星 期三) 分拆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限.......................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星期一)下午四时正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日期...............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 日(星 期四) 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 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限...............................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星期二)下午四时正 终止包销协议之最後时限.............................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星期五)下午四时正 预期供股及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星期五)下午四时正 公布供股股份之接纳及额外申请结果...........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 预期寄发全部或部分不成功申请额外 供股股份之退款支票...............................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星期 二)或 之前 预期寄发供股股份股票...............................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星期 二)或 之前 预期买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首日.....................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星期 三)上 午九时正 本章程所有日期及时间均指香港本地时间及日期。上述预期时间表订明之日期 或最後期限仅为指示性质,可由本公司延展或修订。预期时间表之任何变动将於适 当时间公布或通知股东。 预期时间表 恶劣天气对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限之 影响 倘若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 (i)於接纳日期中午十二时正(香港时间)前任何时间在香港悬挂,但於中午 十二时 正(香港时间)後 除下,则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 股股份之最後时限将不会生效。反之,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 额外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限将延至同一个营业日下午五时 正(香 港时 间); (ii)於接纳日期中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正(香港时间)任 何时间在香港悬挂, 则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限将不会生效。 反之,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限将延至 下一个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 正(香 港时 间)期间任何时间并无悬挂任何 该等警告之营业日下午四时正(香港时间)。 倘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限并非为接纳日期, 则前述时间表所载之日期或会受到影响。倘发生该等情况,本公司将会发出公告。 终止包销协议 倘於最後终止时间或之前�U (a)包销商合理认为供股之成功将因下列各项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i)推出任何新法例或规例或现行法例或规例(或其司法诠释)出现任何 变动或发生任何其他类似事宜,而包销商全权认为,其会或可能会对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整体业务或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ii)本地、国家或国际之经济、金融、政治或军事状况出现任何变动(不 论是否永久性质)或任何并非订约方所能控制之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政府行动、罢工、爆炸、水灾、群众骚乱、天灾或意外),而包销商 合理认为会或可能会对供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令进行供股属不智 或不宜;或 (iii) 本地、国家或国际股票市场状况出现任何变动(包括任何证券买卖被 全面禁止、暂停或受到严格限 制)(不论是否永久性质),而包销商合 理认为会对供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令进行供股属不智或不宜;或 (iv)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於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权区须缴纳之税项出现 任何变动或任何涉及可能变动之发展,或实行任何外汇管制,而包销 商合理认为将会或可能对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其现有或潜在股东(作 为股东身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v) 香港货币价值与美国货币价值挂�h之制度出现任何变动,而有关变动 将会或可能对供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b) 包销商得悉任何事宜或事件显示本公司於包销协议内所作声明或保证於任 何重大方面属失实或不正确,而包销商合理认为其对供股而言有不利影响; 或 (c) 本公司违反其於包销协议项下之责任,而包销商合理认为其对供股而言有 重大不利影响; 则包销商有权向包销协议其他各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包销协议。 倘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则供股将不会进行,而包销商於包销协议项下之所有 责任将告终止,且其及本公司概不得就赔偿、费用、损害或其他理 由(先 前违反除外) 向其他方提出任何申索。倘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本公司将会另行发出公告。 董事局函件 International StandardResourcesHoldings Limited 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1)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郑伟强先生 九龙 谭德华先生 宏光道1号 曾静雯女士 亿京中心 B座29楼E室 独立非执行董事: 卓盛泉先生(主席) 陈子杰先生 陈炎波先生 王砾先生 敬启者: 按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合并股份 供一(1)股供股股份之基准 供股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 绪言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 日,本公司建议进行股份合并,基准为每两(2)股已发行 旧股份合并为一(1)股合并股份。 待股份合并生效後,本公司亦建议(i)将股份於联交所进行买卖之每手买卖单位 由50,000股股份更改为25,000股合并股份;及(ii)以供股方式,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合并股份供一(1)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以每股供股股份0.09港元之认购价筹集约143,720,000港 元(扣 除费用前)。 按於股份合并後将有3,193,862,280股已发行合并股份为基准计算,将会根据供 股配发及发行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经配发及发行供股股份所扩大 之已发行股本总数约33.33%。 董事局函件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 股份合并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已获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批准。并无股东须就股份 合并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供股将由包销商按包销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全数包销。 本章程旨在向 阁下提供供股之进一步详 情(包 括买卖、转让及接纳供股股份之 资 料),以及本集团之若干财务及其他资料。 供股 发行统计数字 供股基准: 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合并股份供一(1)股供 股股份 认购价: 每股供股股份0.09港元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之已发行 3,193,862,280股合并股份 股份数目: 供股股份数目�U 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 包销商: 致富证券有限公司 英皇证 券(香 港)有 限公司 长雄证券有限公司 八方金融有限公司 包销股份由包销商按包销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全数包销,详情载於下文「包销协议」 一节。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有尚未偿还本金总额为470,000,000港元之可换股 票据,赋予其持有人权利兑换最多合共2,350,000,000股合并股份。可换股票据持有人 New AlexanderLimited已向本公司及包销商承诺,其由承诺之日起直至供股完成期间 不会认购本公司股份,或将有关票据兑换�u交换为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其他尚未行使之购股权、认股 权证或可兑换为股份或赋予权利可认购、兑换或交换为股份之其他证券。 董事局函件 假设本公司於记录日期前并无进一步发行及�u或回购新股份�u股份,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相当於�U (a)股份数目 之50%(根 据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之已发行合并股份总数计算); 及 (b)本公司经发行供股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约33.33%。 认购价 供股股份之认购价为每股供股股份0.09港元,须於根据供股接纳供股股份之相 关暂定配额及(如适用)申请额外供股股份或当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承让人申请供股 股份时全数缴足。 认购价0.09港元: (a)较合并股份之理论收市价每股0.16港元(按旧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联交所 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08港元计算,并就股份合并之影响予以调整)折让约 43.75%; (b)较合并股份之理论平均收市价每股 约0.1848港 元(按 旧股份於截至及包括最 後交易日止连续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0.0924港元计 算,并就股份合并之影响予以调 整)折 让约51.30%; (c)较合并股份之理论除权价每股 约0.1367港 元(按 旧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联交 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约0.08港元计算,并就股份合并之影响予以调 整)折 让 约34.16%; (d) 与合并股份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09港元相同; 及 (e) 较合并股份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经审核资产净值每股约0.390港 元(根据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1,110,265,000港元及於股份合并後预期将有 2,850,179,037股已发行合并股份计算,并假设合并股份现时为已发 行)折让 约76.92%。 认购价乃本公司与包销商参考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前之当前市价,经公平原则磋 商後厘定。为增加供股之吸引力,於透过供股发行新股份时,香港上市发行人通常会 董事局函件 以较当时市价折让之价格进行,藉以鼓励现有股东承购其配额,从而参与上市发行 人之未来增长。鉴於认购价较最後交易日前当时之通行市价以及每股合并股份於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经审核资产净值有折让;供股可让合资格股东维持彼 等於本公司之持股比例;及下文载列供股之理由,董事认为供股之条款(包括佣金水平)乃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经计及与供股有关之估计开支约6,030,000港元後,於全数接纳供股股份之相关 暂定配额时,预期每股供股股份之净价约为0.086港元。 供股股份之地位 供股股份於配发及缴足股款後,将在各方面与当时已发行之合并股份享有同等 地位。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持有人将有权收取於缴足股款供股股份配发日期後所宣派、作出或派付之全部日後股息及分派。 供股股份之碎股 本公司不会将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碎股用作暂定配发。所有未缴股款供股股份 之碎股将予汇集(下调至最接近之整数),并配发予本公司指定之代名人,汇集所得 之所有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於市场上出售,而倘在扣除开支後可取得溢价,有关出 售之所得款项将收归本公司所有。任何未出售之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可供合资格股 东透过额外申请认购。 合资格股东 供股仅供合资格股东参与。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星期一)或前後 (i)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及(ii)向非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不包括暂定配额通知 书及额外申请表格),仅 供彼等参考之用。 为符合资格参与供股,股东必须�U (a) 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为本公司股东;及 (b) 不得为非合资格股东。 海外股东之权利 本公司并无亦将不会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例就章程文件进 行登记或存档。 董事局函件 经审阅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之股东名册後,本公司发现股东名册上有四名海外 股 东(持 有合共4,453,663股股 份)之 登记地址位於中国、新加坡、西班牙及夏威夷。根 据上市规则第13.36(2)条,董事已就向海外股东提呈供股之法律限制作出查询。 就向海外股东提呈供股之法律限制作出查询後,董事认为,(i)由於本公司及位 於夏威夷之海外股东需采取额外行动以遵守美国之相关地方法律或监管规定或限制, 向位於夏威夷持有381股股份之海外股东提呈供股股份并不合宜;及(ii)向位於中国、 新加坡及西班牙之海外股东提呈供股股份乃属合宜之举。 尽管章程文件有任何其他规定,倘若本公司全权酌情信纳有关交易获豁免或毋 须遵守引致有关限制之法例或规例,本公司保留权利容许任何海外股东接纳其权利。 收到章程及�u或暂定配额通知书及�u或额外申请表格或中央结算系统证券账户 获存入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并不及将不会构成在提呈要约属违法之任何司法权区提呈 要约,在该等情况下,章程及�u或暂定配额通知书及�u或额外申请表格须视为仅供 参考而寄出,并且不得复制或转发。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保管人、代名人 及受托人)如收到章程及�u或暂定配额通知书及�u或额外申请表格或其中央结算系统 证券账户获存入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不应就供股将之在、向或由任何有关地区派发 或寄发或在、向或由任何有关地区之任何人士转让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倘若任何有 关地区之任何人或其代理或代名人收到暂定配额通知书或额外申请表格或中央结算 系统证券账户获存入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其不应寻求接纳暂定配额通知书内所述之 权利或转让暂定配额通知书(或根据额外申请表格申请任何额外供股股份)或将在中 央结算系统之未缴股款供股股份转让,除非本公司决定有关行动不会违反任何适用 法例或监管规定,则作别论。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保管人、代名人及受托人)如将章程或暂定配额通知书或额外申请表格在、向或由任何有关地区转交(无论根据合约或法律责任或其他理由),应促使收件人注意本节之内容。在未取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前,概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刊发、复印、分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章程文件之全部或任何部分。 倘在扣除开支後可取得溢价,本公司将於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开始在联交所买卖 後尽 快(且於任何情况下不迟於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日期)作出安排,把 原 应暂定配发予非合资格股东之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在市场上出售。每项出售之所得款 项净 额(经扣除出售开支(如有)後)为100港 元或以上者,将以港元支付予有关非合资 格股东。本公司会将少於100港元之个别款额之利益拨归本公司所有。 海外股东务请注意,视乎董事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a)条所进行查询之结果, 彼等可能但不一定有权参与供股。因此,海外股东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董事局函件 暂定配发基准 暂定配发基准为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已发行合并股份供一(1)股供股股份, 相当於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认购价为每股供股股份0.09港元。如欲申请认购全 部或任何部分合资格股东暂定配额,应以填妥暂定配额通知书,并於最後接纳时限 前将有关通知书及所申请认购之供股股份股款一并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处之方式作出。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董事局并无接获任何主要股东有意承购暂 定配发予彼等之供股股份之任何资料。 接纳及支付股款或转让之手续 本章程随附一份暂定配额通知书,作为暂定配额通知书收件人之合资格股东有 权认购当中所示之供股股份数目。倘合资格股东有意接纳暂定配额通知书所示暂定 配发予彼等之所有供股股份,彼等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四时 正或之前,根据暂定配额通知书上印列之指示,将有关通知书连同於接纳时须全数 支付之股款一并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处。所有股款须以香港持牌银行的银行户口开出 的支票或由香港持牌银行发出的银行本票以港元支付,并注明抬头人为「International StandardResourcesHoldingsLimited�CProvAllotmentA/C」以「只准入抬头人账户」划 线方式开出。谨请注意,除非原承配人或已获有效转让有关权利之任何人士已於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或之前将暂定配额通知书连同适当之 股款送交股份过户登记处,否则该暂定配额及其项下一切权利将被视作不获接纳而 予以注销。本公司可全权酌情视一份已交回但并未遵照有关指示填签妥当之暂定配 额通知书为有效,并对递交暂定配额通知书的人士或其代表具约束力。本公司可於 稍後阶段要求相关申请人填妥未完成之暂定配额通知书。 合资格股东如欲只接纳部分暂定配额或将根据暂定配额通知书暂定配发予彼等 认购供股股份之部分权利转让或将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予超过一名人士,则须将整 份暂定配额通知书交回,并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或之前送 达股份过户登记处进行注销。股份过户登记处将会注销原有之暂定配额通知书,并 按所要求之数额重新发出新暂定配额通知书。 暂定配额通知书载有合资格股东接纳及�u或转让全部或部分供股股份暂定配额 所应依循之手续之进一步资料。所有支票或银行本票将於收讫後随即过户,而有关 款项之全部利息将拨归本公司所有。由合资格股东或任何指定承让人填妥及连同支 票或银行本票一并交回之暂定配额通知书,将构成申请人对有关支票或银行本票将 於首次过户时可获兑现之保证。在不损害本公司其他有关权利之情况下,本公司保 留权利拒绝受理於支票或银行本票首次过户时未能兑现之暂定配额通知书,而於该 情况下,有关暂定配额及其项下之所有权利将被视作不获接纳而予以注销。 董事局函件 除上文「海 外股东之权 利」一段所披露者外,本公司概无采取任何行动以获准於 香港以外任何地区提呈发售供股股份或派发章程文件。因此,在香港以外任何地区 接获章程文件之人士,除非於有关地区要约发售或邀请认购供股股份或额外供股股 份可毋须办理任何登记手续或遵守其他法律或监管规定而属合法,否则不得视接获 章程文件为有关要约或邀请。除下文另有规定外,身居香港以外地区而有意申请供 股股份之任何人士,有责任於获得认购获暂定配发之供股股份或额外供股股份之任 何权利前,自行遵守所有有关地区之法律及规例(包 括取得任何政府或其他同意及缴 付该等地区就此而需要缴付之任何税项及徵费)。任何人士接纳所获提呈之供股股份, 将被视为已向本公司声明及保证彼等已经全面遵守该等地方法律及规定。为免产生 疑问,代表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认购供股股份之香港结算及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 有限公司概毋须作出任何声明及保证。 阁下如对本身情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 下之专业顾问。倘本公司相信接纳任何供股股份之申请会触犯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 证券或其他法律或规例,则本公司保留权利拒绝接纳有关申请。非合资格股东认购 供股股份之申请概不会获受理。 倘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以 书面协定之较後时间)或之前,包销商行使权利终止或废止包销协议或倘下文「供股 及包销协议之先决条件」一段所载之任何供股条件未能达成,则就接纳供股股份所收 取之股款将由股份过户登记处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 日(星 期二)或之前不计利息 以支票方式退还予合资格股东或获有效转让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其他人 士(或 倘为联 名接纳人,则为名列首位人 士),支票将以平邮寄往该等合资格股东或该等其他有关 人士之登记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承担。 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 合资格股东有权透过额外申请,认购任何非合资格股东原应享有之供股股份、 任何未获合资格股东接纳之供股股份保证配额,以及透过汇集零碎供股股份而成之 供股股份。仅合资格股东可透过填妥额外申请表格,并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 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或之前,连同须於申请时就所申请认购之额外供股股份支付 之独立股款一并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之 方式提出申请。所有股款须以香港持牌银行的银行户口开出的支票或由香港持牌银 行发出的银行本票以港元支付,并注明抬头人为「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sources Holdings Limited�CExcessApplication A/C」以「只准入抬头人账户」划线方式开出。董 事局将根据各份申请所申请认购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所占之比例,按公平公正原则 酌情配发额外供股股份。 董事局函件 然而,为将零碎股份补足为一手完整买卖单位之申请不会获优先处理。获 提呈 零碎供股股份之股东务请注意,并无保证有关零碎供股股份可透过申请认购额外供 股股份而获补足至完整买卖单位。任何未获合资格股东申请,且未获额外申请认购 之供股股份,将由包销商承购。 以代名人持有股份(或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股份)之 投资者务请注意,董事局 将根据本公司之股东名册视代名人(包括香港结算)为单一股东。因此,以代名人名 义登记其股份(或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股份)之投资者务请注意,以上有关配发额 外供股股份之安排将不会个别向彼等提供。以代名人持有股 份(或透过中央结算系统 持有股份)之实益拥有人务请考虑是否於记录日期前将相关股份登记於其自身名下。 股东及投资者如对本身之情况有任何疑问,敬请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供股之股票及退款支票 待供股之条件获达成或豁免(视情况而 定)後,所有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预 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星 期二)或之前以平邮方式寄发予合资格股东及已 接纳或申请供股股份(视情况而定)并已缴付股款之人士,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本公司将会就发行及配发予该名申请人之所有供股股份发行一张股票。 有关额外供股股份之全部或部分不获接纳申请之退款支票(如有),预期将於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二)或之前以平邮方式寄发予申请人,邮误风险概由 彼等自行承担。 申请供股股份上市 本公司已向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上市及买卖。 本公司证券概无任何部分於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买卖,亦无寻求批准於 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买卖。 待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获批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後,未缴股款及 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自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 股股份各自开始於联交所买卖当日或香港结算厘定之该等其他日期起,可於中央结 算系统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之间於任何交易日所进行之交易,须於其後 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交收。中央结算系统下内之所有活动均须受不时生 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规管。 董事局函件 未缴股款供股股份预期将以每手25,000股为单位买卖。买卖登记於本公司股东 名册内之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须缴纳印花税、联交所交易费、交易徵费、 投资者赔偿徵费或任何其他於香港适用之费用及收费。 供股及包销协议之先决条件 供股及包销协议须 待(其 中包 括)以 下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U (i)股份合并根据上市规则於股东特别大会获股东(根据上市规则被禁止投票 之股东除 外)批 准,且股份合并於章程寄发日期或之前生效; (ii)上市委员会於章程寄发日期当日或之前无条件或在附带获包销商接纳之条 件下批准或同意批 准(视乎配发)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上市及买 卖,且并无撤回有关批准; (iii)於章程寄发日期或之前将所有相关文件送交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及登 记; (iv)於章程寄发日期或之前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及 (v)本公司於最後终止时间或之前遵守并履行所有其於包销协议之条款项下之 承诺及责任。 本公司及包销商均不可豁免上述第(i)至(iv)项之条件。包销商可向本公司发出书 面通知完全或部分豁免第(v)项条件(只要其与本公司有关)。倘任何上述条件未能於 最後接纳时限或之前(或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以书面同意之较後日期及时间)达成, 或包销协议按照其条款被终止,供股将不会进行。 包销协议 日期�U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 日(交 易时段结束後) 包销商�U 占包销股份% 致富证券 13.92% 英皇证券 41.74% 长雄证券 30.42% 八方金融 13.92% 100.00% 董事局函件 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各包销商及其最终实益拥 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供股股份总数: 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 包销股份总数: 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 佣金: 有关包销股份数目之总认购价之2.5% 佣金比率乃由本公司及包销商参考本集团目前财务状况、供股之规模以及当前 及预期市况,经公平磋商後厘定。董事认为包销协议之条款(包括佣金比率)属公平 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根据包销协议,包销商向本公司承诺及保证,彼等各自将尽力确保�U (i)於供股完成後,在不影响彼等促成认购包销股份之责任之情况下,各包销 商不会就其本身承购该等未获认购之包销股份,从而导致其及与其一致行 动之人 士(定义见收购守 则)於 本公司之股权相当於或超过本公司投票权之 10%; (ii) 包销股份之各名认购人或分包销 商(包括任何直接及间接分包销商)须为独 立於本公司或其关连人 士(定 义见上市规 则)或 彼等各自之联系人或与彼等 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之人士之第三方,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亦并非与彼等一 致行动; (iii)倘配发及发行任何供股股份会导致包销股份认购人或分包销商(包括任何 直接及间接分包销商)及其联系人或与彼等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之人士持有(连 同彼等已持有之股份(如有)总数计算)本公司紧接供股完成後经扩大已发 行股本之30%或以上,则不可促成该等人士作出上述行动;及 (iv)於供股完成後,各包销股份认购人或分包销商连同与其一致行动之任何人 士(定义见收购守 则)不 可合共持有本公司投票权之10%或以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获八方金融及致富证券告知,彼等并未签订任何 分包销协议。本公司获长雄证券告知,其已与美建证券有限公司订立分包销协议。就 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该分包销商为独立第三方。 董事局函件 终止包销协议 倘於最後终止时间或之前�U (a)包销商合理认为供股之成功将因下列各项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i)推出任何新法例或规例或现行法例或规例(或其司法诠释)出现任何 变动或发生任何其他类似事宜,而包销商全权认为,其会或可能会对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整体业务或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ii)本地、国家或国际之经济、金融、政治或军事状况出现任何变动(不 论是否永久性质)或任何并非订约方所能控制之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政府行动、罢工、爆炸、水灾、群众骚乱、天灾或意外),而包销商 合理认为会或可能会对供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令进行供股属不智 或不宜;或 (iii) 本地、国家或国际股票市场状况出现任何变动(包括任何证券买卖被 全面禁止、暂停或受到严格限 制)(不论是否永久性质),而包销商合 理认为会对供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令进行供股属不智或不宜;或 (iv)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於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权区须缴纳之税项出现 任何变动或任何涉及可能变动之发展,或实行任何外汇管制,而包销 商合理认为将会或可能对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其现有或潜在股东(作 为股东身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v) 香港货币价值与美国货币价值挂�h之制度出现任何变动,而有关变动 将会或可能对供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b) 包销商得悉任何事宜或事件显示本公司於包销协议内所作声明或保证於任 何重大方面属失实或不正确,而包销商合理认为其对供股而言有不利影响; 或 (c) 本公司违反其於包销协议项下之责任,而包销商合理认为其对供股而言有 重大不利影响; 则包销商有权终止包销协议。 董事局函件 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项拟定用途 本公司主要业务为於中国从事煤层气勘探与开采、电子零件销售及库务业 务(包 括证券买卖及放债业 务)。 按认购价每股供股股份0.09港元计算,供股之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143,720,000港 元。供股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137,690,000港元。因此,每股供股股份之净认购 价约为0.086港元。本 公司拟将有关供股所得款项净额作以下用途�U(i)约80,000,000港 元用作偿还本公司发行而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到期之6%票息率非 上市企业债券;及(ii)余款将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包括约39,190,000港元用於 本集团未来十二个月之日常营运及行政开支,以及约18,500,000港元用於支付集团公 司就煤层气业务所订立之合约。 董事局认为,以长期融资为本集团之长远增长提供资金属审慎之举,当中以不 会增加本集团财务成本之股权方法为佳。此外,董事局相信,供股将可让本集团巩固 其资本基础及提升其财务状况,以於日後机会出现时进行策略性投资。於最後实际 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订立或建议订立任何协议、安排、谅解或承诺(不论是正式或 非正式以及不论是明示或默示)以及就未来业务发 展(包 括任何收购新业务或出售�u 缩减其现有业 务)进 行磋 商(无 论是否进 行)。 董事局认为,供股为合资格股东提供维持彼等各自於本公司持股权益比例之机会;而无意参与本公司集资之股东可於市场上出售彼等之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暂定配额。董事认为,透过供股进行集资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然而,该等不承购其有权获取之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务请注意,彼等於本公司之持股量将会被摊薄。 董事局函件 对可换股票据作出之调整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有尚未偿还本金总额为470,000,000港元之可换股 票据,赋予其持有人权利兑换最多合共2,350,000,000股合并股份。由於进行供 股,可 换股票据之换股价及�u或於其所附换股权获行使时将予发行之股份数目可能会根据 可换股票据之条款及条件作出调整。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就有关调整作出进一步公告。 倘已完成供股,换股价及於未偿还可换股票据随附之所有换股权获行使而将予 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数目将按下文所述作出调整: 调整前所有未偿 调整後所有未偿 还可换股票据随 还可换股票据随 於最後实际可行 调整前 调整後 附之换股权获行 附之换股权获行 日期未偿还可换股 每股合并股份 每股合并股份 使而可予发行之 使而可予发行之 票据之本金额 换股价 换股价 合并股份数目 合并股份数目 470,000,000港元 0.20港元 0.17港元 2,350,000,000 2,764,705,882 本公司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之集资活动 本公司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并无进行集资活动。 董事局函件 供股导致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变动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目前股权架构及紧接供股完成後本公司之股权架 构载列如下,仅供说明之用: 紧接供股完成後 紧接供股完成後 紧接供股完成後(假设合资格股东 股东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假设合资格股东认购 (假设合资格股东 概无认购供股股份, 所有供股股份) 概无认购供股股份, 并全数由包销商承购, 并全数由包销商承购) 以及可换股票据获悉数行使) 合并股份数目 % 合并股份数目 % 合并股份数目 % 合并股份数目 % 生活投资有限公司(附注1) 474,191,458 14.85% 711,287,187 14.85% 474,191,458 9.90% 474,191,458 6.28% 谢荣基(附注2) 362,081,250 11.34% 543,121,875 11.34% 362,081,250 7.56% 362,081,250 4.79% GoodMaxHoldingsLimited 336,533,750 10.54% 504,800,625 10.54% 336,533,750 7.02% 336,533,750 4.45% (附注3) 卓盛泉(附注4) 412,500 0.01% 618,750 0.01% 412,500 0.01% 412,500 0.01% 吕国平(附注5) 250,000 0.01% 375,000 0.01% 250,000 0.01% 250,000 0.01% 公众人士 致富证券 �C �C �C �C 222,222,222 4.64% 222,222,222 2.94% 英皇证券 �C �C �C �C 666,666,666 13.91% 666,666,666 8.82% 长雄证券 �C �C �C �C 485,820,030 10.14% 485,820,030 6.43% 八方金融 �C �C �C �C 222,222,222 4.64% 222,222,222 2.94% 包销商 �C �C �C �C 1,596,931,140 33.33% 1,596,931,140 21.13% 可换股票据持有人 �C �C �C �C �C �C 2,764,705,882 36.59% 其他公众股东 2,020,393,322 63.25% 3,030,589,983 63.25% 2,020,393,322 42.17% 2,020,393,322 26.74% 总计 3,193,862,280 100.00% 4,790,793,420 100.00% 4,790,793,420 100.00% 7,555,499,302 100.00% 附注: 1. 生活投资有限公司由WoodyYeung全资拥有。 2. 包括谢荣基透过其全资公 司(即FullyInterestLimited)持 有之255,206,250股股份。 3. GoodMaxHoldingsLimited由梁玉洁全资拥有。 4. 卓盛泉先生为本公司之主席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5. 吕国平先生为本公司之行政总裁。 董事局函件 股东及公众投资者务请注意,上述本公司股权架构变动仅供说明,本公司股权 架构於供股完成时之实际变动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其中包括)供股之接纳结果。 买卖股份、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及�u或认购供股股份之风险警告 股份已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起按除权基准买卖。供股股份将於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星期三)至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 期四)(包 括首尾两日)期 间以未缴股款形式进行买卖。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股份及�u或未缴股款供 股股份将於包销协议之条件仍未获达成前进行买卖。倘包销协议之条件未能达成或 包销协议被包销商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有关条款概要载於上文「包销协议」一节中「终 止包销协 议」分 节)终 止,则供股将不会进行。 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四)(包括首 尾两 日)期间以未缴股款形式出售或购买供股股份之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如对本身状 况有任何疑问,务请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由现时起至供股所有先决条件达成日期(或 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之权利届满当日)止 期间买卖股份之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及於二 零一七年三月八 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期间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人士,将因而须承担供股未必能成为无条件或可能无法进 行之风险。 税项 合资格股东如对认购供股股份或购买、持有或出售或买卖合并股份或供股股份 或行使任何有关权利之税务影响有任何疑问,务请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而非合资 格股东如对根据其须缴纳税项之司法权区之法例收取出售彼等根据供股原应获发行 之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所得款项净额(如有)之税务影响有任何疑问,亦请谘询彼等 之专业顾问。谨此强调,本公司、董事或参与供股之任何其他人士概不会就任何人士 因认购、购买、持有或出售或买卖合并股份或供股股份或行使任何有关权利而产生 之任何税务影响或责任承担责任。 进一步资料 亦请垂注本章程各附录所载有关本集团之进一步资料。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及可换股票据持有人参照 承董事局命 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谭德华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 附录一 本公司之财务资料 1.财务资料 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 各年以及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财务资料,乃分别於本公司截至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 报(第40页至 第123页)、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第40页至 第131页)及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之年报(第38页至第123页)以及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报告(第 18页至第52页)披 露。该等年报及中期报告已於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 司网站(www.intl-standardresources.com)登载。 2.债项声明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即本章程付印前就确定本债项声明所载资料之 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营业时间结束时,本集团有未偿还借贷及债务工具约655,945,000 港元,详情如下: 借款 本集团有未偿还其他借款约为人民币10,029,000元(相当於约11,308,000 港元),有 关借款乃就产品分成合同项下之煤层气业务而结欠一名独立第三方, 以及应付一间附属公司非控股权益之款项约为15,637,000港元,有关款项乃无 抵押、免息及须应要求偿还。 债务工具 本集团有本金额为470,000,000港元之未偿还可换股票据,按年利率2厘计息, 须於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每半年派付,并将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到期。 本集团有本金总额约为159,000,000港元之未偿还债券,包括本金总额分别 约为111,000,000港元按年利率6厘计息(须每年支付)、36,000,000港元按年利率 6厘计息(须每半年支付)、11,000,000港元按年利率7厘计息(须每半年支付)及 於发行日期满三周年到期之债券以及本金总额约为1,000,000港元、按年利率7厘 计 息(须 每年支付)及於发行日期满五周年到期之债券。 资产抵押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有已抵押银行存款约180,000港元,为 本集团获授之银行信贷作担保。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集团获授之银 行信贷并无任何未偿还结余。 除上文所披露者及本章程其他地方所述者以及集团内公司间之负债外,於二零 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营业时间结束时,本集团并无任何已发行尚未偿还或同意发行 之任何债务证券、银行借款或其他类似债项、承兑负债(一般应付贸易票据除外)、 承兑信贷、债权证、按揭、质押、融资租赁或租购承担、担保或其他重大或然负债。 附录一 本公司之财务资料 就债项声明而言,外币金额已按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通行之概约汇率换 算为港元。 3.营运资金 董事认为,经计及内部财务资源、经营活动产生之现金流及供股之预期所得款 项净额,本集团拥有足够营运资金应付由本章程刊发日期起计最少十二个月之需要。 4.重大不利变动 董事并不知悉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编制本集团最新刊发之经审核 财务报表日 期)起直至及包括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集团之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有 任何重大不利变动。 5.本集团之财务及经营前景 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中期报告所载之业务回顾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期 间」),本 集团主要在中国从 事煤层气(「煤层 气」)勘探及生产、电子零件贸易及库务业务。尽管来自电子零 件贸易之收益占本集团本期间总收益约76.82%,本集团将继续将其焦点及资源 投放於发展煤层气勘探及生产业务。 煤层气业务 本集团於安徽省经营煤层气之勘探、开发及生产,其总勘探面积为567.843 平方公里。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煤层气运作仍处於勘探阶段,共完成钻 探勘探井三十三口,其中七口已投产,因此,煤层气业务於本期间对本集团贡 献较少。煤层气业务之总收益为1,042,000港元(二零一五年:1,076,000港元); 而尽管录得可换股票据内含衍生工具之公平值收益69,837,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8,629,000港元),惟仍然录得13,047,000港元之亏损(二零一五年:63,777,000港 元),此乃主要由於产品分成合同之摊销41,614,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53,834,000港元 )及可换股票据之估算利息21,528,000港元( 二零一五年: 33,295,000港元)。 本集团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加拿大英发能源有限公司(「英 发能源」)与 中联 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中联」,一间经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全资拥有的国有 企业,并由中国政府授权其与外商合作经营煤层气资产之勘探、开发及生产业务) 订立产品分成合同(「产品分成合同」)。根据产品分成合同,英发能源为安徽煤 层气资产之经营者,并自二零零八年起计三十年拥有产品分成合同之70%权益。附录一 本公司之财务资料 英发能源与中联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订立第三次修订协议,将合约区划分 为A区(已提交探明储量的芦岭区块部分,面积为23.686平方公 里)及B区(待 提交 探明储量的宿南区块主要部分,面积为544.157平方公里)。双方进一步明确, A区自总体开发方案获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之日开始进入生产;B区之勘探 期暂定延长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於本期间,本集团根据二维地震勘探报告结果对B区之宿南区块之深部区 域布署一口深钻勘探井。该井已於报告期内完成钻探,本集团拟对钻探参数进 行综合评价,再行压裂改造。另外,根据编制储量报告的要求,本集团於本期 间对B区於二零一五年已钻探的一个井组正在进行分层排采试验和拟进行二次 压裂改造工程,以提高产气量。 本集团於本期间於A区实施了一对U型水准钻井的施工,根据施工实际情况 已将其变更为两口独立钻井,即一口常规垂直井及一口洞穴井。洞穴井在本地 区属首次采用,该井的排采设备安装及试验工作正在进行中。 於二零一六年一月,本集团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於宿州经济开发区注册成 立英发能源煤层气(安徽)有限公司(「英发能源(安徽)」),以对井口气进行收集、 压缩、罐装、加工、运输,实现对汽车用气或工业用气的供应。目前,英发能源 (安徽)已在A区一个井组安装临时收集压缩煤层气装置,并拟於宿州经济开发 区投资建设工业切割气及汽车加气子站项目。该项目建成投产後,可望逐步增 加合作区块内已产气对外销售的数量,为本项目未来大规模销售奠定基础。 为扩大合作优势,进一步赢得国家和地方政府更大的支持及增强勘探开发 煤层气的技术保障和资源储备,本集团及英发能源於上半年与河南省政府相关 部门、河南省煤田地质局和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进行了有效的沟通 协商。徵得河南省有关政府部门同意,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在河南省郑 州市,签订 了《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 司( 0091.HK )、河 南省煤田地质局、河南省 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三 方正式建立互惠互利、长期稳定的 合作关系,对於在本集团现有的宿州区块项目进行技术、工程等方面的合作, 共同寻获新的煤层气区块进行合作勘探和开发,以及资产重组、投融资领域的 合作机会等,形成了逐步开展合作的相关意向。 附录一 本公司之财务资料 库务业务 库务业务包括证券买卖及放债业务。 本集团对其所有投资均采取审慎的态度,以赚取短期至中期收益。於二零 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持有众多上市证券,其投资组合由七间於银行及金 融界别之上市公司组成,总值约87,726,000港元。由於本期间内香港股市表现不 佳,本集团所投资上市公司之股价大多下跌,使本集团录得未变现亏损净额约 21,238,000港元(即未变现收益约1,082,000港元与未变现亏损约22,320,000港元), 其中未变现亏损约97.41%归因於本集团於大凌集团有限公司(「大凌」)之证券投资。 於大凌之证券投资详情如下: 截至二零一六年 於二零一五年 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占持作买卖 投资公平值 占持作买卖 占资产 公平值 亏损之 投资之概约 净值之 公司名称 亏损 概约百分比 市值 百分比 概约百分比 市值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大凌 �C股份 (20,605) 92.31% 59,853 68.23% 5.69% 80,458 �C认股权证 (1,138) 5.10% 3,777 4.31% 0.36% 4,916 总计 (21,743) 97.41% 63,630 72.54% 6.05% 85,374 大凌主要从事投资控股、金融服务、按揭融资、物业发展和投资以及证券 买卖业务。 展望未来,随着深港通於未来下半年推出,董事局相信属於银行及金融界 别之金融服务业务(特别是证券买卖业 务)将 有美好前景。因此,董事局相信本 集团之投资之表现於可见将来仍可为本集团贡献正面回报。董事局将继续物色 任何投资机会,并按照本公司之投资目标及政策来管理投资组合,务求为股东 带来良好投资回报。董事局将密切审视市场发展,以发掘具吸引力之短期至中 期投资机遇。 附录一 本公司之财务资料 除於大凌之投资外,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并无持有任何价值 占本集团资产净值超过5%之投资。 本集团经营其放债业务并提供有抵押及无抵押之企业及个人贷款。本集团 已就授出贷款制定严谨的内部政策,并确立贷款的持续审阅,以确保业务风险 处於可管理水平。此外,为达到法定规定,亦为了应对更复杂的营商环境,本 集团已定期检讨内部政策。 於本期间,此分类录得之收益( 即利息收入 )较二零一五年同期增加 473.57%至约803,000港元。 电子零件业务 全球对消耗品的需求持续疲弱对消耗品市场造成打击,导致此电子零件分 类录得之收益较二零一五年同期大幅下降85.27%至6,113,000港元。本集团将定 期检讨产品分销系列以应付日益严峻的营商环境,从而创造稳定收益及提高回报。 然而,预期形势不会在短期内改善。 展望 煤层气是赋存在煤矿中的优质、清洁、高效天然气资源,其开发利用前景 日益明晰,有利於防范煤矿事故、减少空气污染,且能缓解能源短缺矛盾,提 供清洁能源保障,因此,煤层气业务越来越得到政府的重视。随着政府不断出 台政策支持和市场环境向好,加上煤层气相关技术不断突破,新增储量不断增 多以及各项配套条件不断完善,专家预测,中国煤层气产业将迎来「爆升期」和「黄 金十 年」。 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中国财政部发布《关於“十三五”期间煤层 气(瓦斯)开 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将煤层气补贴由此前每立方米人民币0.2元提高到每 立方米人民币0.3元。同时,二零一六年三月五日,中国总理李克强於《政府工作 报告》中 进一步明确强调,要重拳治理大气雾霾,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增 加天然气供应及提高清洁能源比重。此外,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亦於 二零一六年上半年天然气运行简况上披露:中国上半年,天然气产量为675亿立 方米,增长2.9%;天然气进口量为356亿立方米,增长21.2%;天然气消费量为 995亿立方米,增长9.8%。以上资料表明,中国天然气於二零一六年上半年之生 产、进口、消费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中国政府鼓励天然气生产、消费, 附录一 本公司之财务资料 鼓励煤层气勘探开采。本集团安徽煤层气合约区,地处华东和沿海发达地区, 市场优势突出。有效推进合约区煤层气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满足日益增长的天 然气市场需求基础上,可为本集团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於下半年度,本集团将继续集中力量,进一步与中联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 区块,以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抓紧做好A区开发准备;继续进行新型完井方式 试验,并根据其他已钻井型的资料,优选开发技术途径、编制开发方案,同时 开展勘探井的产气试销。有序推进B区勘探;重点钻探获取部分区域新增探明储 量,并全面控制查明整个区块的地质条件和资源潜力,同时,将继续依据已完 成钻井以及经分层排采及二次压裂改造的排采数据,编制储量报告;逐步开展 包括深部区域在内的其他区域的钻探工作。与此同时,本集团亦将积极落实与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三方战略合作协议,明 确合作事项,获取政府支持,强化技术保障。 未来年度,本集团将继续执行好与中联之合作合同,把握市场机遇,有序 推进从勘探转为商业生产,从而实现持续稳定生产及为本集团带来更佳回报之 目标。 与此同时,本集团会密切留意电子零件业务及库务业务的业务发展,有效 利用本集团的资源,为本集团及股东带来更大收益。 附录二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A)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负债净额报表 下文载列之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综合有形负债净额报表(「未 经审核备考财务资 料」)乃根据上市规则第4.29条而编制,以说明供股对本公司拥有人 应占本集团之综合有形负债净额之影响,犹如股份合并及供股於二零一六年六月 三十日已完成而当中已计及若干假设。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仅供说明而编制,而由於其假定性质使然,其 未必可能真实地反映紧接假设股份合并及供股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已完成时或 其後任何日期之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之综合有形负债净额。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乃根据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拥有人 应占本集团之未经审核综合负债净额(摘录自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六个月之已刊发中期报 告)编 制,并作出下文所述之调整。 附录二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供股完成後 本公司拥有人 於二零一六年 於二零一六年 应占本集团之 六月三十日 就於二零一六年 六月三十日 未经审核备考 本公司拥有人 六月三十日 本公司拥有人 供股之估计所得 经调整综合有形 应占本集团 本公司拥有人应 应占本集团 款项净额(根据 负债净额(根据 之未经审核 占本集团之无形之未经审核综合 1,596,931,140股 1,596,931,140股 综合资产净值 资产作出调整 有形负债净额 供股股份计算)供股股份计算)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附注1 附注2 附注3 (A) (B) (A)+(B) 1,056,056 1,832,257 (776,201) 137,694 (638,507) 港元 供股前每股合并股份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拥有人 应占本集团之未经审核经调整综合有形负债净额 附注4 (0.243) 紧接供股及股份合并完成後每股合并股份於二零一六年六月 三十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 合有形负债净额 -乃基於3,193,862,280股已发行合并股份及1,596,931,140股 供股股份(根据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之3,193,862,280股 已发行合并股份计算)之总和 附注5 (0.133) 附录二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附注: 1.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之未经审核综合有形负债净额 776,201,000港元,乃基於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之综合资产净值约1,056,056,000港元并且 就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之无形资产约1,832,257,000港元作出调整(有关资料乃摘录自及 源自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已刊发中期财务报告内)。 2.供股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乃基於按每股供股股份0.09港元之认购价发行1,596,931,140股供股 股份(代表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之3,193,862,280股已发行合并股份,并且就每持有两股合并 股份可获发一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作出调整)计算,并扣除供股之直接应占估计开支约6,030,000 港元(当中包括包销佣金、安排人费用及其他专业费用等)。 3.紧接供股完成後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负债净额指於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之未经审核综合有形负债净额另加上文附 注2所载之供股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 4.供股完成前每股合并股份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之未经审核经 调整综合有形负债净额,乃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之未经审 核经调整综合有形负债净额约776,201,000港元,除以已发行合并股份之数目(即3,193,862,280 股合并股 份)计 算得出。 5.紧接供股後每股合并股份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 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负债净 额,乃基於供股後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经调 整综合有形负债净额约638,507,000港 元(即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之未经审核综合有形负 债净额约776,201,000港元与供股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约137,694,000港元之总和)(见附注3), 除以4,790,793,420股合并股份(此代表3,193,862,280股已发行合并股份及1,596,931,140股供股 股份(根据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之3,193,862,280股已发行合并股份计算)(见附注2)之总和) 计算得出。 6.并无作出调整以反映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後的任何经营业绩或所订立的其他 交易。 附录二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B)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负债净额报表之报告 以下为来自本公司独立申报会计师恒健会计师行有限公司(香 港 执 业 会 计 师)有 关本集团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之报告全文,乃供载入本章程而编制。 恒健会计师行有限公司 HLM CPA LIMITED info@hlm.com.hk 敬启者: 吾等已完成吾等之核证委聘工作,就董 事(「董事」)编制之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 司(「贵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贵集团」)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作出报 告,该资 料仅供说明之用。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包括 贵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发出 之章程(「章程」)附录二所载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贵公司拥有人应占 贵集团 之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负债净额报表及附注。董事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 资料所按照之适用标准於章程附录二详述。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已由董事编制,以说明按於记录日期(定 义见章程)每持 有两股合并股份获发一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以每股供股股份0.09港元之认购价供股 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供股」)对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 贵公司拥有人应 占 贵集团有形负债净额之影响,犹如供股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发生。作为 此过程之一部分,有关 贵公司拥有人应占 贵集团有形负债净额之资料乃由董事摘 录自 贵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有 关之审阅 报告已刊发)。 附录二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董事对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之责任 董事有责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4.29段 之规定,并参考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会计指引第7号「编制备 考财务资料载入投资通函」(「会计指引 第7号」)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吾等之独立性及品质控制 吾等已遵守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 之「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中对独立性及其他道 德之要求,有关要求乃基於诚信、客观、专业胜任能力及应有的审慎、保密及专业行 为之基本原则而制订。 本所应用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质量控制准则第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 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 制」,因此维持全面的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将有关遵守道德要求、专业准则以及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要求的 政策和程序记录为书面文件。 申报会计师之责任 吾等之责任为根据上市规则第4.29(7)段之规定,对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发表 意见并向 阁下报告。对於吾等於过往就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所采用之任何 财务资料而发出之任何报告,除对於刊发报告当日指定之发出对象承担之责任外, 吾等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吾等乃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鉴证业务准则第3420号「就 招股章程内的 备考财务资料编备提交报告的审验应聘服务」进行审验应聘工作。该准则要求申报会 计师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规划及实行程序,以就董事是否已根据上市规则第4.29 段之规定并参照香港会计师公会所颁布之会计指引第7号编制备考财务资料取得合理 审验。 就是次委聘而言,吾等概不负责就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时所用之任何过 往财务资料而作出更新或重新发出任何报告或意见,且吾等在是次委聘过程中亦并 无对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时所用之财务资料进行审计或审阅。 在章程中载入备考财务资料之目的仅为说明重大事项或交易对 贵集团之未经 调整财务资料之影响,犹如有关事项或有关交易已於就说明用途而选择的较早日期 发生或进行。因此,吾等并不保证有关事项或有关交易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 实际结果与所呈列者相同。 附录二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就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是否已根据适用标准妥为编制而发出报告之合理审验 应聘,涉及执行程序以评估董事於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时所用之适用标准有 否为呈列有关事项或交易直接产生之重大影响提供合理依据,以及就下列事项取得 充分恰当之凭据: 相关备考调整是否恰当地执行该等标准;及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是否反映对未经调整财务资料恰当地采用该等调整。 所选程序视乎申报会计师之判断,并考虑到申报会计师对 贵集团性质之了解、 与所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相关之事项或交易及其他相关委聘情况。 是次委聘亦涉及评估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之整体呈列。 吾等相信,吾等所取得之凭证可足够及恰当地为吾等之意见提供基础。 意见 吾等认为: (a)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已按照所述基准妥为编制; (b) 有关基准与 贵集团之会计政策一致;及 (c)所作调整就根据上市规则第4.29(1)段规定披露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而言属适当。 此致 九龙 宏光道1号 亿京中心 B座29楼E室 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局 台照 恒健会计师行有限公司 执业会计师 何伯达 执业证书编号:P05215 香港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 附录三 一般资料 1.责任声明 本章程所载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 事对 本章程所载资料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 等深知、全悉及确信,本章程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准确及完整,且并无误导或欺 诈成分,亦无遗漏其他事宜,致使本章程所载任何声明或本章程具误导成分。 2.股本 本公司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及紧随供股完成後之股本如下: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已发行及缴足股本 3,193,862,280股股份 於供股完成後: 将予发行之供股股份 1,596,931,140股股份 於供股完成後之已发行股份 4,790,793,420股股份 附注:根据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之公司条例,法定股本之概念已不再存在,而其 股份亦不再有面值。 所有已发行及将发行之股份在各方面(包括股息、投票及资本退还之权利)各 自 享有同等权利。 本公司股本或任何其他证券概无於联交所以外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且 目前并无申请或拟申请或曾经申请股份或供股股份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证券在任何其 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有未偿还可换股票据,赋予其持有人权利认购2,350,000,000股股份。 除未偿还可换股票据外,本公司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并无其他可兑换或转换为 股份之其他衍生工具、购股权、认股权证及换股权或其他类似权利。 附录三 一般资料 3.权益披露 董事及行政总裁之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董事及本公司行政总裁於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定 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中,拥有(i)根据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及淡仓(包括彼等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等条文被视为或当作拥有之权益及淡仓);或(ii)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记录於该条文所述之登记册之权益及淡仓;或 (iii)根据上市规则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须知会本公司 及联交所之权益及淡仓如下: 董事�u 占本公司已发行 行政总裁姓名 身份或权益性质 股份数目 相关股份数目 总计 股本概约百分比 卓盛泉(附注1) 实益拥有人 412,500 �C 412,500 0.01% 吕国平(附注2) 实益拥有人 250,000 �C 250,000 0.01% 附注: 1.卓盛泉先生为本公司之主席兼独立非执行董事。 2.吕国平先生为本公司之行政总裁。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或本公司行政总裁於 本公司或其相联法 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 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 证中,拥有(i)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 任何权益或淡仓(包括彼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等条文被视为或当作拥有之 权益及淡仓);或(ii)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记录於该条文所述之登记册 之任何权益或淡仓;或(iii)根据上市规则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 准守则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任何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为某公司之董事或雇 员,而该公司於本公司之股份及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第2及3分部之规定须向本公司披露之权益或淡仓。 附录三 一般资料 主要股东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就任何董事及本公司行政总裁所知,或於作出合理 查询後确定,下列人士於本公司股份及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第2及3分部之规定须向本公司披露之任何权益或淡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 附带投票权可於所有情况下在本公司任何其他成员公司之股东大会上投票之任 何类别股本之10%或以上之权益,而各有关人士於有关证券之权益之数额,连 同有关股本之任何购股权详情如下: 於本公司股份及�u或相关股份之持仓 占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 股东名称 身份或权益性质 股份数目相关股份数目 总计 概约百分比 NewAlexanderLimited实益拥有人 �C 2,350,000,000 2,350,000,000 73.58% (附注1) 生活投资有限公司 实益拥有人 474,191,458 �C 474,191,458 14.85% (附注2) 谢荣基(附注3) 实益拥有人及受 362,081,250 �C 362,081,250 11.34% 控制法团之权 益 GoodMaxHoldings 实益拥有人 336,533,750 �C 336,533,750 10.54% Limited(附注4) 附注: 1. NewAlexanderLimited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拥有本金总额为470,000,000港元之未偿还 可换股票据之权益。 2. 生活投资有限公司由WoodyYeung全资拥有。 3. 包括谢荣基透过其全资公 司(即FullyInterestLimited)持 有之255,206,250股股份。 4. GoodMaxHoldingsLimited由梁玉洁全资拥有。 附录三 一般资料 於股份及�u或供股股份之持仓 占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 概约百分比 (经发行供股 股东名称 身份或权益性质 股份数目相关股份数目 总计 股份扩大後) 杨受成博士(附注1) 信托之创立人 666,666,666 �C 666,666,666 13.91% 陆小曼女士(附注1) 家族权益 666,666,666 �C 666,666,666 13.91% STCInternationalLimited 受托人 666,666,666 �C 666,666,666 13.91% (附注1) 杨受成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受控制法团 666,666,666 �C 666,666,666 13.91% (附注1) 英皇证券集团有限公司 受控制法团 666,666,666 �C 666,666,666 13.91% (附注1) 大凌集团有限公司 受控制法团 555,864,197 �C 555,864,197 11.60% (附注2) 大凌(国际)有限公司 实益拥有人 382,695,030 �C 382,695,030 7.99% (附注2) 附注: 1.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英皇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其中一名包销商)根据包销协议拥 有合共666,666,666股合并股份之权益。英皇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为英皇证券集团有限 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英皇证券集团有限公司由英皇证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拥 有41.09%权益。英皇证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STCInternationalLimited之全资附属公 司,而STCInternationalLimited为TheAlbertYeungDiscretionaryTrus(t 「该信托」)之 受 托人。杨受成博士为该信托之创立人。陆小曼女士为杨受成博士之配偶。 2.包括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大凌(国际)有限公司持有之382,695,030股股份;及透过其 非全资附属公司创辉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之173,169,167股股份。 附录三 一般资料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董事概不知悉有任何其他人士(董 事及本公司行政总裁除外)於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 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之规定须向本公司及联交所披露之权益或淡仓(包括就该 股本之任何购股权权益);或直接或间接拥有附带投票权可於所有情况下在本公 司之股东大会上投票之任何类别股本之10%或以上之权益。 4.专业人士及同意书 於本章程提供意见或建议之专业人士之资格如下: 名称 资格 恒健会计师行有限公司 执业会计师 恒健会计师行有限公司已就刊发本章程并载入其报告;及以本章程所示之形式 及内容引述其名称发出同意书,而迄今并无撤回同意书。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恒健会计师行有限公司概无於本公司任何成员公司股本 中拥有实益权益,亦无任何权利(不论能否依法执行)认购或提名他人认购本公司之 证券,而彼等亦概无於本公司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编制本公司最新刊发 之经审核财务报表日期)以来已收购、出售或租赁或拟收购、出售或租赁的任何资产 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 5.重大诉讼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集团有托管金85,000,000港元存放於一间香港律师行高 盖茨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集团之托管代理)。尽管多次向高盖茨律师事务所发出要求 解除托管金,本集团仍未收到托管金。据报高盖茨律师事务所之合夥人已被香港警 方拘捕,并以涉及托管账户内托管金之盗窃及伪造文件罪被起诉;有关案件已於原 讼法庭结案,合夥人於庭上承认控罪且被判处十二年监禁。本集团已对高盖茨律师 事务所展开法律程序,以索回托管金。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就董事所知悉,本公司并无牵涉或 面临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索偿。 附录三 一般资料 6.服务合约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与各董事并无订立服务合 约(不 包括本公司可於一 年内终止而毋须支付补偿(法定补偿除外)之服务合 约)。 7.重大合约 以下为本公司於紧接本章程日期前两年内所订立属於或可能属於重大之合 约(并 非於日常业务中订立): (a)本公司与长雄证券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就按每股发售股份0.168港元之 价格公开发售不少於1,138,579,513股发售股份及不多於1,236,239,206股发售 股份(基准为於记录日期每持有四股股份获发一股发售股份,股款须於申 请时悉数缴足)(而公开发售之所得款项净额为181,000,000港元)订立之安 排人协议; (b)本公司与致富证券、英皇证券、长雄证券及八方金融於二零一五年七月 三十日就按每股发售股份0.168港元之价格公开发售不少於1,138,579,513股 发售股份及不多於1,236,239,206股发售股份(基准为於记录日期每持有四股 股份获发一股发售股份,股款须於申请时悉数缴足)(而公开发售之所得款 项净额为181,000,000港 元)订 立之包销协议; (c)本公司与长雄证券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订立之配售协议,内容关於配 售由本公司将予发行的三年期6%票息率非上市债券,本金总额最多为 200,000,000港元; (d)本公司与长雄证券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订立之延期函件,内容关於配 售非上市债券之配售期延长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本公司与长雄证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订立之延期函件,内容关於 配售非上市债券之配售期进一步延长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f) 本公司与长雄证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就供股订立之安排人协议;及 (g) 包销协议。 附录三 一般资料 8.董事资料 (i)姓名 地址 执行董事: 郑伟强先生 九龙 宏光道1号 亿京中心B座29楼E室 谭德华先生 九龙 宏光道1号 亿京中心B座29楼E室 曾静雯女士 九龙 宏光道1号 亿京中心B座29楼E室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子杰先生 九龙 宏光道1号 亿京中心B座29楼E室 陈炎波先生 九龙 宏光道1号 亿京中心B座29楼E室 卓盛泉先生 九龙 宏光道1号 亿京中心B座29楼E室 王砾先生 九龙 宏光道1号 亿京中心B座29楼E室 (ii)董事之履历 执行董事 郑伟强,51岁,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彼於 一九九零年代初取得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郑先生拥有逾二十年有 关香港金融市场之经验。彼拥有丰富之投资及证券交易经验,并曾先後於香港 数间金融机构出任销售及市场推广之高级职位。郑先生自二零一零年五月起获 附录三 一般资料 委任为本公司之公共关系经理。彼现时为福泽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福 泽」,其证 券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之执行董事以及於二零一三年八月 二十三日至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期间曾为福泽之执行董事。 谭德华,51岁,於二零零九年九月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企业发展总 监。谭先生亦为本公司之授权代表。彼为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 师公会之资深会员,并获委任为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小组成员。谭先生於会计、 企业财务及企业发展方面拥有逾二十五年经验。彼现时为德普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及未来世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工盖有限公司之非执行 董事(该等公司均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公司)。彼於二零一五年 七月二十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期间曾为天顺证券集团有限公司之执 行董事及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一日至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期间曾为西伯利亚 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该等公司均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板上市公司)。 曾静雯,36岁,於二零零九年八月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彼亦为本公 司之公司秘书、授权代表及首席财务官。曾女士於二零零四年在香港城市大学 取得工商管理(荣誉)学士学位,主修会计。彼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之会员。曾女 士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开始其事业,主要参与核数师行之核数工作。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子杰,40岁,於二零零九年九月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 亦 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主席兼成员,以及分别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 成员。陈先生为香港执业会计师。彼在公众会计方面拥有逾十年工作经验,向 美国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服务方面则拥有逾五年经验。陈先生自二零零七年起至 二零一零年为黄维会计师事务所之合夥人及於二零一零年十月至二零一六年 五月曾为一间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的财务总监。 陈炎波,50岁,於二零一一年七月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 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兼成员,以及分别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 成员。陈先生为香港律师及公证人(执业),於一九九一年获认许为香港律师及 於一九九二年获认许为英格兰及威尔斯律师。彼目前为香港律师会以及香港国 际公证人协会之会员。陈先生於一九八八年获颁法律学士学位及於一九九三年 附录三 一般资料 获颁法律硕士学位,并自一九九一年在香港商业方面执业为律师。彼於 一九九六年成立其本身之律师行杨锦园陈汉标陈炎波律师行,目前为该律师行 之东主。彼自二零零二年以来为香港大学专业法律证书课程之兼职讲师及导师, 并於二零零九年成为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客席讲师。 卓盛泉,66岁,於二零一三年七月获委任为本公司主席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彼亦为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兼成员,以及分别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 员会成员。卓先生毕业於澳洲阿德莱德大学,获颁发一级荣誉经济学学士学位。 卓先生为澳洲会计师公会之资深会员,亦为一名银行家,拥有逾四十年亚太区(特 别是澳洲、香港及马来西 亚)银行经验。彼於一九九五年九月至二零零五年十一 月期间曾担任马来西亚Bangkok Bank Berhad主席,亦为前香港副银监专员,以 及香港金融管理局执行董事,负责银行业监理工作。卓先生现任马来西亚企业 管治学院理事会之成员。 卓先生为香港华人有限公司,及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独立非 执行董事,该等公司均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彼为Auric Pacific Group Limited及Amplefield Limited之独立非执行主席,两间公司均为新加坡证 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新交所」)上市公司。彼亦为Bowsprit Capital Corporation Limited(为 新交所上市医疗保健房地产投资信托First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 的管理 人)及LippoMallsIndonesiaRetailTrust(「LMIRT」)ManagementLimited (为新交所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LMIRT的管理人)之主席。卓先生为澳洲证券交 易所上市煤炭勘探公司Adavale Resources Limited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彼於二零 零六年二月至二零一六年八月期间曾担任光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上市公司)之主席兼独立非执行董事,於二零一一年五月至九月期间曾担任 Creative Master Bermuda Limited(新交所上市公 司)之 独立非执行主席,於二零 零六年二月至二零一二年四月期间亦曾担任Exportand IndustryBank, Inc(. 菲律 宾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之副主席以及於一九九八年五月至二零一五年七月期 间担任马来西亚上市公司MetalReclamationBerhad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王砾,34岁,於二零零九年九月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 亦分 别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之成员。王先生於二零零五 年获北京大学颁发金融学学士,并於二零零八年获英国圣安德鲁斯大学颁发经 济学硕士学位。彼曾於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助理、於中信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担任信托经理及於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经理。王先生现於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担任经理。 附录三 一般资料 9.参与供股之各方及公司资料 注册办事处�u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九龙 宏光道1号 亿京中心B座29楼E室 授权代表 曾静雯女士 九龙 宏光道1号 亿京中心B座29楼E室 谭德华先生 九龙 宏光道1号 亿京中心B座29楼E室 公司秘书 曾静雯女士 九龙 宏光道1号 亿京中心B座29楼E室 核数师 恒健会计师行有限公司 执业会计师 香港 皇后大道西2-12号 联发商业中心305室 包销商 致富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德辅道中68号 万宜大厦14楼 英皇证 券(香 港)有 限公司 香港 湾仔 轩尼诗道288号 英皇集团中心23楼及24楼 长雄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德辅道中99-105号 大新人寿大厦18楼 八方金融有限公司 香港 干诺道中88号 南丰大厦8楼802-805室 附录三 一般资料 法律顾问 香港法例: 崔曾律师事务所 香港 湾仔 菲林明道8号 大同大厦 22楼2201-03室 主要往来银行 星展银 行(香 港)有 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99号 中环中心16楼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香港 德辅道中10号 股份过户登记处 卓佳标准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22楼 10.开支 有关供股之估计开支(包括但不限於包销佣金、安排人费用、印刷、登记、翻译、法律及会计费用)约为6,030,000港元,应由本公司支付。 11.其他资料 (a)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於本公司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 编制本公司最新刊发之经审核账目日期)以来已收购、出售或租赁或拟收购、 出售或租赁的任何资产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 (b)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任何董事於本章程日期仍然生效且对本公司业 务而言属重大之合约或安排中拥有重大权益。 本章程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12.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之文件 各份章程文件连同本附录「专业人士及同意书」一节所述之同意书,已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 文)条 例第38D条之规定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附录三 一般资料 13.法律效力 章程文件以及该等文件所载之任何要约或申请之所有接纳均受香港法例管辖并 按其诠释。倘申请为根据任何该等文件作出,则相关文件将具有效力,令所有有关人 士受公司(清盘及杂项条 文)条 例第44A条及第44B条之条文约束,惟罚则除外。 14.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由本章程日期起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包 括该日)之一般办公时 间 内(星 期六及公众假期除 外),在九龙宏光道1号亿京中心B座29楼E室可供查阅: (a)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 (b)恒健会计师行有限公司就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负债净额 报表所发出之报告,全文载於本章程附录二; (c)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 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 (d)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报告; (e)本章程附录三「重大合约」一节所述之重大合约; (f)本章程附录三「专业人士及同意书」一节所述之同意书;及 (g)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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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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