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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StandardResourcesHoldings Limited
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湾展贸径1号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6楼636会
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认股权证(定义见下 文)及认股
权证所附认购权获行使时可能将予发行之任何本公司新股份(「股份」)上市及买卖
後,谨此授权本公司董事:
(a) 以记名方式增设认股权 证(「认股权证」),认股权证附带权利可於认股权证发
行日期起至认股权证发行日期满十二个月当日 止(包 括首尾两 日)期 间内,根
据认股权证文据(「认股权证文据」)(其载有「A」字样之草稿副本已提呈大会,
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之条款及条件随时行使,以按初步认购价每股
股份0.093港元(可予调整)认购新股份,并以红利方式向於将由董事决定作
为确定发行红利认股权证配额之记录日期(「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登
记为本公司股东之人士发行该等认股权证,比例为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五(5)股
股份获发一(1)份认股权证,惟:
(i)倘有关人士之登记地址位於香港境外,且本公司董事经考虑相关地点
法律项下之法例限制或该地点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认
为不向彼等发行认股权证乃属必须或适宜,则将不会向该等人士发行,
但相关认股权证会予以汇集并於市场上出售,出售之任何所得款项净
额(於扣除费用後)按比例分派予该等人士,惟倘分派予任何有关人士
之金额少於100港元,则该金额由本公司保留及归本公司所有;及
(ii)本公司将不会发行认股权证之零碎配额,但将会汇集出售,利益归本公
司所有。出售之所得款项净额由本公司保留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将进行彼等认为属必须或适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项,以使上述安
排生效;
(b)作为授予本公司董事之特别授权,配发及发行因认股权证或其中任何认股权
证所附认购权获行使而产生之新股份,该等新股份与当时现有已发行股份於
各方面享有同等权益;
(c) 根据本公司之章程细则签 署(或 如需要,加盖本公司之印章)本公司董事认为
就使认股权证文据及本决议案项下拟进行其他交易生效而言属必须或适宜之
认股权证文据、认股权证证书及所有其他文件、契据及文据;及
(d) 进行本公司董事认为就使本决议案或认股权证文据项下拟进行交易生效而言
属必须或适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 宜。」
承董事局命
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谭德华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注:
(1)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大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投
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股东。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任何授权书或授权文件,或 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副 本,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至少二十四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
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在此情况下,受委代表之授权将被视作撤销论。
(4)倘属股份之联名持有 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会上就该等股
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然而,如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大会之该等联名持有人
多於一人,则只有就该等股份名列股东名册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就此投票,其他联名
持有人之投票概不受理。就此而言,优先资格以各持有人姓名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联名
持有股份之排名先後而定。
(5)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郑伟强先生、谭德华先生及曾静雯女士,而本公司之
独立非执行董事则为陈子杰先生、陈炎波先生、卓盛泉先 生(主 席)及 王砾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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