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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05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越秀交通基建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三时
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谢斐道238号香港诺富特世纪酒店大堂低座4号宴会厅举行股东周年大
会(「二○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 采纳截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合并财务报表、董事会及独立核
数师之报告。
2. 宣派末期股息。
3. 重选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重聘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分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本
决议案(d)分段)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份(「股
份」),并作出或授出或须配发股份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a)分段所述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及授出将要或须於
有关期间结束後配发股份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分段所述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
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者)之股本面值总额(惟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或根据现时采纳可向购股权持有人士授予或发行本公司股份之购股权 计划或类似安排所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以任 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藉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而发行之股份除外),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百分之二十,该项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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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三者中之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a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bb)按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cc)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授权授出之权
力;及
「供股」乃指於董事会订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
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之建议,惟董事会有权就零碎股权
或根据任何地区法例之法律或实践问题或任何认可监管机关或任何证券交易
所之规定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B.「动议:
(a)在本决议案(b)分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上文A(d)分段)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或本公司之证券可能上市并经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
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按照所有适用法例及�u或不时予以修
订之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或本公司之证券可能上市之任何其他
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并在其规限下,购回股份;及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分段所述之批准而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
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百分之十,该项批准亦须受此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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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动议:
待上文A及B分段之各项决议案获通过後,上文A分段所述之一般无条件授权应
透过将本公司根据上文B分段所述之一般无条件授权购回之股本面值总额之任何
款额,加入董事会根据该项一般无条件授权而可配发或同意配发之本公司股本面
值总额之内而扩大,惟该经扩大金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
股本面值总额百分之十。」
承董事会命
越秀交通基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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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秘书
香港,二○一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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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本公司将由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一)至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星期四)(首尾两
天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於该期间内,概不办理本公司股份的过 户手续。为确定出席本公司将於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举行的应届股东周年大会的股 东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五)下 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 本公司将由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三)至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五)(首
尾两天包括在内 )期 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定股东有获派末期股息之权
利。为合资格获派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一七年五
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
柏勤有限公司,以便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大会及於大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
出席,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
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大会或其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香
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
司,方为有效。
5. 在本公司二○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已通过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便於联
交所购回股份,以及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根据上
市规则,该等一般授权除非於二○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获重新授予,否则将於该大
会结束时失效。上述通告第5A及5B项之普通决议案旨在重新授予该等授权。
6. 有关上述通告第5A及5B项之普通决议案,董事谨此声明彼等暂时无意发行任何新股
份或购回任何现有股份。现正根据上市规则向股东寻求批准一般授权。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
执行董事: 朱春秀(董事长)、刘永杰、何柏青及钱尚宁
独立非执行董事: 冯家彬、刘汉铨及张岱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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