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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TheBank ofEast Asia,Limited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1918年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码:23) 法律程序 本行收到China MedicalTechnologies, Inc(inLiquidation) (「原告人」)向香港特 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诉法庭(「法庭」)提交的申索陈述书(「申索陈述书」)。 原告人在申索陈述书中的申索缘起於:(i) 2006年1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存入 SupremeWell在本行(及其他银行)开设的户口的款项,其目的据称为收购某种技术, 但被指称该等技术不曾存在或由原告人以严重高估的对价购买;及(ii) 2007年3月至 2011年6月期间存入其他在本行开设的户口的款项。 原告人指称SupremeWell受原告人的相同董事及/或行政人员控制,其促使原告人向 SupremeWell支付该等款项。 原告人指称逾1.8亿美元款项是从Supreme Well和其他相关实体在本行开设的户口向 原告人的董事及/或行政人员的关连方及/或受控方支付,目的为挪用该款项用於其个人利益,而且是在违反信托及/或诚信义务的情况下发生。 原告人向本行作出以下申索: (1) 宣布本行作为构定的受托人持有该款项; (2) 衡平法上的赔偿及/或复还; (3) 就本行收到且需对原告人承担责任的款项价值,按法庭认为适当的利率和期间支 付复利,或者,根据《高等法院条例》(香港法例第4章)第48条并按法庭认为适当的利率和期间支付利息; (4) 费用;及 (5) 额外及/或其他济助。 董事会认为申索陈述书中的申索缺乏理据,并将强烈反对有关申索。 根据当前可以获得的信息,董事会认为,申索陈述书不会对本行的正常业务和经营,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本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行证券时,务请小心谨慎。 本行将於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作出有关申索陈述书的进一步公告。 定义 本公告中,除上文文意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应具有下述涵义: 「本行」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其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董事会」 本行的董事会 「董事」 本行的董事 「股份」 本行的股本中的普通股股份 「SupremeWell」 SupremeWellInvestmentsLimited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罗春德谨启 香港,2017年3月6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行董事会成员为李国宝爵士 # (主席兼行政总裁)、李国章教授*(副主 席)、黄子欣博士**(副主席)、李国星先生*、罗友礼先生**、李泽楷先生**、李国仕先生*、郭孔演先生**、范礼贤博士*、李家杰博士*、李民桥先生#(副行政总裁)、李民斌先生#(副行政总裁)、黄永光博士**、奥正之先生*、范徐丽泰博士、李国荣先生**及唐英年博士**。 # 执行董事 * 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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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82 圣马丁国际 0.16 52.38
00813 世茂房地产 0.54 52.11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2708 艾伯科技 0.06 42.22
00117 天利控股集团 0.4 3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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