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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Bank ofEast Asia,Limited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1918年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码:23)
法律程序
本行收到China MedicalTechnologies, Inc(inLiquidation) (「原告人」)向香港特
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诉法庭(「法庭」)提交的申索陈述书(「申索陈述书」)。
原告人在申索陈述书中的申索缘起於:(i) 2006年1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存入
SupremeWell在本行(及其他银行)开设的户口的款项,其目的据称为收购某种技术,
但被指称该等技术不曾存在或由原告人以严重高估的对价购买;及(ii) 2007年3月至
2011年6月期间存入其他在本行开设的户口的款项。
原告人指称SupremeWell受原告人的相同董事及/或行政人员控制,其促使原告人向
SupremeWell支付该等款项。
原告人指称逾1.8亿美元款项是从Supreme Well和其他相关实体在本行开设的户口向
原告人的董事及/或行政人员的关连方及/或受控方支付,目的为挪用该款项用於其个人利益,而且是在违反信托及/或诚信义务的情况下发生。
原告人向本行作出以下申索:
(1) 宣布本行作为构定的受托人持有该款项;
(2) 衡平法上的赔偿及/或复还;
(3) 就本行收到且需对原告人承担责任的款项价值,按法庭认为适当的利率和期间支
付复利,或者,根据《高等法院条例》(香港法例第4章)第48条并按法庭认为适当的利率和期间支付利息;
(4) 费用;及
(5) 额外及/或其他济助。
董事会认为申索陈述书中的申索缺乏理据,并将强烈反对有关申索。
根据当前可以获得的信息,董事会认为,申索陈述书不会对本行的正常业务和经营,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本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行证券时,务请小心谨慎。
本行将於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作出有关申索陈述书的进一步公告。
定义
本公告中,除上文文意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应具有下述涵义:
「本行」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其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董事会」 本行的董事会
「董事」 本行的董事
「股份」 本行的股本中的普通股股份
「SupremeWell」 SupremeWellInvestmentsLimited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罗春德谨启
香港,2017年3月6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行董事会成员为李国宝爵士
#
(主席兼行政总裁)、李国章教授*(副主
席)、黄子欣博士**(副主席)、李国星先生*、罗友礼先生**、李泽楷先生**、李国仕先生*、郭孔演先生**、范礼贤博士*、李家杰博士*、李民桥先生#(副行政总裁)、李民斌先生#(副行政总裁)、黄永光博士**、奥正之先生*、范徐丽泰博士、李国荣先生**及唐英年博士**。
# 执行董事
* 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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