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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CAPITAL JUDALIMITED
首创钜大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29)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首创钜大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时正假座
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18楼1804A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
会」),藉以进行下列普通事项:
1.审阅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财务报告
以及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重选孙少林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b)重选苏健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c)重选冯瑜坚先生为执行董事;
(d)重选魏伟峰博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重选赵宇红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f)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3.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
金; �C1�C作为特别事项,审阅及酌情通过下列各项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在本决议案(b)分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额外股
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附带权利可认购股份或转换
为股份的证券;
(b)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不
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配发)的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於本决议
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面值的20%,惟以下情况除外:(i)供股
(定义见下文);(ii)按本公司所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股
份的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iii)本公司任何购股权计划(定
义见下文);或(iv)根据本公司的章程细则(「章程细则」),通过任何以股
代息计划或其他类似安排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
息;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 案授予的授权时;及 �C2�C (iii)本公司的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日。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本公
司股份持有人,按其於当日的持股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发行认
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赋予权利认购股份之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
碎股权或於考虑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的限制或责任或香港境外任
何地区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後作出彼等可能
认为必要或权宜的该等豁免或其他安排;及
「购股权计划」指当时所采纳的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可不时更改),向
合资格承授人授出或发行可购入本公司股份的权利。」
5. 「动议:
(a)在本决议案(b)分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其本身股份,惟须遵守及按照所有
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经
不时修订);
(b)本公司於有关期间根据本决议案(a)分段之批准购回或同意有条件或无
条件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面值的10%;及
�C3�C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
案授予的授权时;及
(iii)本公司的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
6. 「动议待通过上述第4及第5项普通决议案後,透过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上
述第5项普通决议案授予之授权购回本公司股份之总面值,扩大根据上述第
4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额外股份之一
般授权,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面值
的10%。」
承董事会命
首创钜大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李斯维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干诺道中1号
友邦金融中心2906�C08室
�C4�C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任何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另
一位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位以上
受委代表同时出席会议。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
委任表格。
2.任何股份如属联名持有,则任何一位联名登记持有人均可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有关股份亲
身或委任代表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股东;惟如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之联名持有人超过一位,则仅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者方有权就此投
票。
3.委任代表文件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签署,或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盖上印章
或由公司负责人或正式授权代表签署。
4.代表委任表格及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
授权文件副本,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
为有效。
5.於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而於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撤销论。
6.就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提呈第4及5项建议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表明,彼等现时概无根
据该等决议案所述一般授权发行任何新股份或购回本公司任何股份的即时计划。
7.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提呈第5项建议决议案之说明函件之通函
已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8.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锺北辰先生(主席)及冯瑜坚先生(行政总裁);非执行董
事孙少林先生、苏健先生、王洪辉先生及杨涵翔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魏伟峰博士、赵宇
红女士及何小锋先生。
�C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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