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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布 之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布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KONG SUN HOLDINGS LIMITED
江 山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295)
主 席 及 非 执 行 董 事 辞 任
以 及
委 任 行 政 总 裁、主 席 及 执 行 董 事
董 事 会 宣 布,以 下 变 动 将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六 日 起 生 效:
(a) 马 骥 博 士 已 辞 任 董 事 会 主 席 及 非 执 行 董 事;及
(b) 曾 俭 华 先 生 已 获 委 任 为 行 政 总 裁、董 事 会 主 席 及 执 行 董 事。
本 公 布 乃 江 山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根 据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上 市 规 则」)第 13.51(2)条 刊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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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及 非 执 行 董 事 辞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 「 董 事」)会 ( 「 董 事 会」)宣 布,马 骥 博 士 ( 「 马 博 士」)因 追 求 个 人 事 业 发 展
已 辞 任 董 事 会 主 席 及 非 执 行 董 事,自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六 日 起 生 效。
马 博 士 已 确 认,就 彼 辞 任 董 事 会 主 席 及 非 执 行 董 事 而 言,彼 与 董 事 会 之 间 并 无 意
见 分 歧,亦 无 有 关 彼 辞 任 之 事 项 需 要 本 公 司 股 东 ( 「 股 东」)或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 联 交 所」)垂 注。
董 事 会 谨 藉 此 机 会 对 马 博 士 於 担 任 董 事 会 主 席 及 非 执 行 董 事 之 任 期 内 对 本 公 司
所 作 出 的 努 力 及 宝 贵 贡 献 表 示 衷 心 感 谢。
委 任 行 政 总 裁、主 席 及 执 行 董 事
董 事 会 欣 然 宣 布,曾 俭 华 先 生 ( 「 曾 先 生」) 已 获 委 任 为 本 公 司 之 行 政 总 裁、董 事 会
主 席 及 执 行 董 事,自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六 日 起 生 效。
曾 先 生 之 履 历 详 情 载 列 如 下:
曾 俭 华 先 生,59岁,为 高 级 经 济 师 及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湖 南 大 学 企 业 管 理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获 管 理 学 博 士 学 位。自 二 零 一 三 年 九 月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曾 先 生 担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之 首 席 风 险 官。自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九 月,曾 先 生 担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之 首 席 财 务 官。曾 先 生 自 二 零 零
七年九月至二零一一年三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曾先生在二零零七
年七月至二零零七年九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主要负责人;二零零四年十
月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行长;二零零三年七月至二零零
四年十月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一九九六年二月至二零零三
年 七 月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湖 南 省 分 行 副 行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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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公 司 已 与 曾 先 生 订 立 委 任 函,自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六 日 起 为 期 三 年。曾 先 生 将 於
彼获委任後於本公司之应届股东大会上告退并可重选连任,并将根据本公司之章
程 细 则 及 上 市 规 则 附 录 14所 载 企 业 管 治 守 则 及 企 业 管 治 报 告 轮 值 告 退 并 可 重 选
连任。曾先生可获提供董事会及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对彼职务之需要及现行
市 况 而 酌 情 决 定 之 适 当 酬 金。
於 本 公 告 日 期,(i)曾 先 生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属 公 司 并 无 担 任 任 何 职 务,与 本 公
司 任 何 其 他 董 事、高 级 管 理 层、主 要 股 东 或 控 股 股 东 亦 无 任 何 关 系;(ii)曾 先 生 於
过 往 三 年 於 证 券 在 香 港 或 海 外 任 何 证 券 市 场 上 市 之 其 他 公 众 公 司 并 无 担 任 任 何
董 事 职 务,亦 无 其 他 主 要 委 任 及 专 业 资 格;及 (iii)曾 先 生 并 无 且 亦 无 被 视 为 於 本
公司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 (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
部)拥 有 任 何 权 益。
除 本 公 告 所 披 露 者 外,概 无 有 关 委 任 曾 先 生 之 其 他 事 宜 须 提 请 股 东 或 联 交 所 垂
注,亦 无 任 何 有 关 委 任 曾 先 生 之 资 料 须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51(2)(h)至 13.51(2)(v)条
予 以 披 露。
董 事 会 谨 此 热 烈 欢 迎 曾 先 生 加 入 董 事 会。
承 董 事 会 命
江 山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刘 文 平 先 生
香 港,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六 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三名执行董事曾俭华先生、刘文平先生及张凯南先生;
一 名 非 执 行 董 事 袁 健 先 生,以 及 三 名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缪 汉 杰 先 生、王 海 生 先 生 及
王 芳 女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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