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 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 声 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 对 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
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420)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福田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3月23日(星期四 )上午9时
30分假座香港新界葵涌葵昌路29-39号东海工业大厦A座6字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
会」)或其续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
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 议:
确认、追认及批准本公司与 AnilKumarLalchandHirdaramani先生(「Hirdaramani先
生」)於2015年11月18日签订的总销售协议(「2018年AH总销售协议」,注有「A」
字样的副本已提呈大会,并 由大会主席签 署,以资识别 )项 下截至2016年12月31
日 止 年 度 进 行 的 持 续 关 连 交 易,协 议 内 容 有 关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向 Hirdaramani先生及其联系人和亲属可在股东大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50%以上的表 决 权,或 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组成的公司销售布 料、棉 纱、纤维及成衣部 件, 涉及的总价值约为160,260,000港元,超出本公司董事会之前估计且於本公司於 2015年12月29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的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有关 交易的年度上 限150,000,000港 元。」
2. 「动 议:
分别批准及确认经修订年度上限300,000,000港元及350,000,000港元(即截至2018
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各年度2018年AH总销售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最大年度
总 值 )。」
3. 「动 议:
分别批准及确认经修订年度上限300,000,000港元及350,000,000港元(即截至2018
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各年度本公司与FerozOmar先生(「Omar先生」)於2015年
11月18日签订之总销售协议(注有「B」字样之副本已送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
署以资识别)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最大年度总值,协议内容有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向Omar先生及其联系人及亲属可在股东大会上个别地或共同地行使或控制行
使50%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该等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组成的公司销售布料、
棉 纱、纤 维及成衣部件 )。」
承董事会命
福田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赵耀
香港,2017年3月8日
附注:
1.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本公司股东(「股东」)於大会上的
所有投票(大会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
方式表决除外 )将 以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投票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
司及本公司各自的网站 登 载。
2.凡有权出席大会及在会上投票的股 东,均可委派他人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持有两
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 票。受 委代表毋须为股东。如委派
一名以上代表,每 一名受委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必须在相关受委代表表格中指 明。
3.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如有 )或 经核实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
文件副本,必 须於大会或其续会指定召开时间48小 时(公众假期的任何部分除外 )前送交本公
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
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的文
书将视为撤销 论。
4.本通告的中文译本仅供 参 考,倘中英文本有任何 歧 义,概以英文本为 准。
5.於本通告日期,执 行董事为赵耀先生、陈 鸣洪先生及蓝江先生;非 执行董事为严震铭博士及张
涌先 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伍国栋先 生、应伟先生及林伟成先 生。
<上一篇 董事會召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