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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20)
於2017年3月23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所有於股东特别大会提呈之决议案已获股东於2017年3月23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
兹提述福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3月23日之通函(「通函」),内容有关於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予股东批准之建议决议案。除文义另有定义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於2017年3月23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经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所有载於2017年3月8日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之建议决议案。
董事会欣然宣布,所有於股东特别大会提呈之决议案已获股东於2017年3月23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
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本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205,026,960 股,此为有权出席股东特
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之股份总数。
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股东须就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权。
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 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获委任并作为股东特别大会之监票机构,
负责点票事宜。
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投票结果载列如下:
决议案 票数(%)
赞成 反对
1.确认、追认及批准本公司与Anil Kumar Lalchand
Hirdaramani先生(「Hirdaramani先生」)于2015年
11月18日签订的总销售协议(「2018年AH总销售协
议」,注有「A 」字样的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 472,049,310 3,962,000
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项下截至2016年12月31日 (99.17%) (0.83%)
止年度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内容有关本公司
及其附属公司向Hirdaramani先生及其联系人和亲属
可在股东大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50%以
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组成的公司
销售布料、棉纱、纤维及成衣部件,涉及的总价值
约为160,260,000港元,超出本公司董事会之前估计
且于本公司於2015年12月29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
上批准的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有关交易的年
度上限150,000,000港元。
2. 分别批准及确认经修订年度上限300,000,000港元及
350,000,000港元(即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 472,049,310 3,962,000
度各年度2018年AH总销售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 (99.17%) (0.83%)
最大年度总值)。
3. 分别批准及确认经修订年度上限300,000,000港元及
350,000,000港元(即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
度各年度本公司与FerozOmar先生(「Omar先生」)
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之总销售协议(注有「B」 472,049,310 3,962,000
字样之副本已送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 (99.17%) (0.83%)
别)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最大年度总值,协议内容有
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Omar先生及其联系人及
亲属可在股东大会上个别地或共同地行使或控制行
使50%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该等公司董事会大部
分成员组成的公司销售布料、棉纱、纤维及成衣部
件)。
由於以上各项提呈决议案均获50%以上票数赞成,因此,所有提呈决议案已获股东正式通过为本公司之决议案。
附注:票数及投票股份百分比乃按照所有亲身出席或经委任代表之独立股东所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承董事会命
福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赵耀
香港,2017年3月23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有3位执行董事,即赵耀先生、陈鸣洪先生及蓝江先生;2位非执行董事,即严震铭博士及张涌先生;及3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伍国栋先生、应伟先生及林伟成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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