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61)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一)假座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港丽酒店七楼景雅厅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注一)
地址为
为上述公司(「本公司」)普通股股本中每股面值0.05港元普通股共 股(附注二)之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大会主席(附注四)或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
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港丽酒店七楼景雅厅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召开上述大会之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并於该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代表本人╱吾等依照下列栏内所示以本人╱吾等之名义投票表决有关决议案或(倘并无作出指示)本人╱吾等之委任代表可酌情投票。除非另有界定,否则本代表委任表格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赞成 反对
(附注五及六)(附注五及六)
1. 批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
2. 批准销售框架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
3. 批准母集团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建议年度
上限。
4. 批准中国有色矿业集团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及建议年度上限。
5. 批准宏博采购框架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
6. 批准威翔采购框架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
7. 批准湖北黄金采购框架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
8. 批准综合配套服务框架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
日期:二零一六年 月 日 签署(附注七):
附注:
一、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二、 请填上登记於 阁下名下与本代表委任表格相关之本公司普通股数目。如未有填上普通股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
为与所有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本公司普通股有关。
三、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
出席大会以代表股东。
四、 倘拟委任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删去「大会主席」字样,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所拟委派代表之姓名及地址。持有
两股或以上普通股之本公司股东可委任一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代为投票,倘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委任书上须注明每名获委任人士代表之股份数目与类别。如并无填上任何姓名,则大会主席将会作为 阁下之代表。本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五、 注意:倘 阁下拟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注明「赞成」之方框内填上「」号。倘 阁下拟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则请
在注明「反对」之方框内填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则 阁下之代表将有权自行酌情投票。 阁下之代表亦有权就於大会上正式提出而未载於召开大会之通告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六、 大会上所有决议案将以一股一票表决方式进行投票。每名亲身(如股东为公司则为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之
本公司股东均可就其持有之每股已缴足普通股投一票。凡有权於一股一票方式表决时可投一票以上之人士毋须使用全部票数,亦毋须以同一方式将其全部票数投票;在此情况下,请在以上适当之方框内填上有关普通股数目。
七、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 阁下或经 阁下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签署。如股东为公司,则本代表委任表格须另行加盖公司
印监、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或法定代表或获正式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八、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如有)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本
大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九、 倘属联名持有人,则就任何决议案投票时,本公司将接纳排名较先之联名持有人之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
名持有人再无投票权,就此方面而言,排名先後乃按联名持有人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联名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定。
十、 於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
作撤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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