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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任表格股東特別大會

EMINENCEENTERPRISELIMITED 高山企业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16) 代表委任表格 股东特别大会 本人╱吾等(附注1) , 地址为 , 高山企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共(附注2) 股 之登记持有人,兹委任(附注3) , 地址为 , 或(如其未克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主席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订於2016年12 月15日(星期四)上午9时10分,假座香港九龙长沙湾青山道481-483号香港纱厂大厦第6期7字楼A座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召开上述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并於上述大会以本人╱吾等名义,按下列指示代表本人╱吾等就决议案表决,如无任何指示,则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普通决议案 赞成(附注4) 反对(附注4) 批准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股份获发三(3)股供股股份之基准 进行供股。 注:上述决议案全文载於日期为2016年11月23日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 日期: 签署(附注5): 附注: 1.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2. 请填上以 阁下名义登记且与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本公司 股本中所有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有关。 3. 倘选择主席以外之其他人士为受委代表,请於空格内填上拟委派代表之姓名及地址。如无填上,则股东特别大会主席将被 委任为 阁下之代表。本代表委任表格如有任何修改,必须由签署人简签为证。 4. 注意:阁下如欲投票赞成该项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填上「3」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该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 内填上「3」号。倘未在栏内作出任何指示,则 阁下之受委代表有权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阁下之受委代表并有权就召开大会通告未有载述而在大会上正式提呈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5. 凡有权出席本公司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任何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其他人士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代其投票。一名 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表出席同一大会。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6. 委任受委代表文据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受权人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法团,则有关文据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由 负责人或正式获授权之受权人签署。 7. 委任受委代表文据及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 於名列该份文据之人士拟投票之大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否则委任受委代表文据将被视为无效。 8. 交回委任受委代表文据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或於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受 委代表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9.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於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犹如彼 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仅有在股东名册内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之出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i) 本声明中所指的「个人资料」具有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的涵义。 (ii) 阁下是自愿向本公司提供 阁下个人资料,该等资料用以处理 阁下在代表委任表格上所述的指示。 (iii) 除非按法例规定,例如应法庭命令或执法机关的要求,否则 阁下的个人资料将不会转交任何第三方(本公司之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处除外)及将在适当期间保留作需要的核实及纪录用途。 (iv) 阁下及 阁下委任之代表有权根据《私隐条例》的条文要求查阅及╱或修改相关的个人资料。任何该等要求均须以书面方 式向香港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的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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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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