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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VOY GLOBAL HOLDINGSLIMITED
康宏环球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 019)
终止持续关连交易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之公 告,内容有关两项持续关连交
易,即康宏乐活与GFL於同日订立(i)租赁(店�m)协议及(ii)许可权协 议。
董事会宣 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i)康 宏乐活与GFL订立退 租(店�m )协 议,以
终止租赁(店�m)协议;及 (ii)康 宏乐活与GFL订立交回(许可权 )协 议,以终止许可
权协 议。
由於租赁(店�m )协 议及许可权协议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已终止,本 公司须遵守上
市规则第14A.35条项下之公告规 定。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两项持
续关连交易,即康宏乐活与GFL於同日订立(i)租赁(店�m)协议及(ii)许可权协 议。除
文义另有所指者外,本 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退 租(店�m )协 议及交回(许可权 )协 议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i)康宏乐活与GFL订立终止协议(「退租(店�m)
协议」),以 终止租赁(店�m)协议;及 (ii)康宏乐活与GFL订立终止协 议(「交回(许可
权)协议」),以终止许可权协议。概无订约方须就提早终止租赁(店 �m )协 议 及 许 可 权
协议向另一订约方支付任何赔偿或罚 款。
退租(店�m)协议之主要条款如 下:
订约 方: GFL(作为业主 )及 康宏乐活(作为承租人)
退租物业: 香港铜锣湾开平道1号Cubus地�m
退租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退还按金: 康宏乐活根据租赁(店�m)协议向GFL支付之按金
1,301,019.12港元将不计利息及经扣除有关该物业之任
何尚未偿还款项或其他开支後由GFL退还予康宏乐活。
退租之其他条 款: 即使GFL接受可予保留之该物业之任何装修或安装(其
将於康宏乐活及GFL用於记录之收回表格中详述),康
宏乐活仍须於退租日期或之前按该物业之原有状况以
及良好维修及状况将其拥有权移交予GFL。
康宏乐活须向GFL支 付直至退租日期康宏乐活根据租
赁(店�m )协 议应付之任何尚未偿还租金及其他款 项。
经考虑康宏乐活移交该物业及承担有关该物业之所有尚
未偿还款项或其他开支後,GFL同意终止租赁(店�m)协
议,并接受康宏乐活退租该物业,自退租日期起生 效,
而租 赁(店�m )协 议将於其後於所有方面均告失效。
交回(许可权 )协 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订约 方: GFL(作为许可人)及康宏乐 活(作为获许可人)
交回物业: 位於香港铜锣湾开平道1号Cubus外墙之广告横额位
交回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退还按金: 康宏乐活根据许可权协议向GFL支付之按金200,000.00
港元将不计利息及经扣除有关广告横额位之任何尚未
偿还款项或其他开支後由GFL退还予康宏乐 活。
交回之其他条 款: 康宏乐活须於交回日期或之前按广告横额位之原有状
况以及良好维修及状况将其拥有权移交予GFL。
康宏乐活须向GFL支付直至交回日期康宏乐活根据许可
权协议应付之任何尚未偿还授权费及其他应付款项。
经考虑康宏乐活移交广告横额位及承担有关广告横额位
之所有尚未偿还款项及其他开支後,GFL同意终止许可
权协 议,并接受康宏乐活交回广告横额位,自 交 回日期
起生效,而许可权协议将於其後於所有方面均告失效。
退租(店�m )协 议及交回(许可权)协议乃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协
定。
订立退 租(店�m )协 议及交回(许可权 )协 议之理由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而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独立理财顾问业务、借贷业务、
自营投资业务、资 产管理业 务、企业融资业务以及证券买卖业务。
於本集团进行业务及营运之策略性审阅後,本 集团已决定透过其他渠道专注投放资
源於改善客户服务及经验。本集团现正评估投资於加强其迎合客户财务需要之能力,
以并继续支持创新投资,以 维持其市场领导地位。就终止租赁(店�m )协 议及许可权
协议而言,本集团将重新分配市场资源至更合适之渠道,以提升本集团之知名度及品
牌形 象。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 为,退租(店�m)协议及交 回(许可权)协议及其项下
拟进行之交易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属公平合理,且 订立退租(店�m)协
议及交回(许可权 )协 议 乃於本集团之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 进 行,并符合本集团及
股东之整体利 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蔡先 生(透过其受控制公司(即EagleLegacyLimited及OceanaGloryLimited,分别持
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约14.99%及14.99%))控制於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行使有关受控
制公司所持有之有关股份之投票权,因此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据董事经作出一切
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於本公告日 期,GFL(为一间主要从事物业投资之
公司)乃由蔡先生及其直系家属间接全资拥有,因此根据上市规则为本公司之关连人
士。
因此,就上市规则而言,租赁(店 �m )协 议 及 许 可 权 协 议 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租赁(店�m)协议及许可权协议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已终 止,本 公司须遵守上市
规则第14A.35条项下之公告规定。
概无董事於退租(店 �m )协 议、交 回(许可权 )协 议 及 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
权益或须就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 票。
代表董事会
康宏环球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王利民
香港,二 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王利民先生(主席)、冯雪心女士、陈毅凯先生、吴荣辉
先生及陈丽儿女士;非执行董事为汪弘钧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马遥豪先生、
陈毅生先生及潘铁珊先生。
終止持續關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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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环球
2017-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