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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 SHAN TEA GROUP LIMITED
坪山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64)
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委任及
遵守上市规则第3.10A条
坪山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 司」)董事(「董事」)会(「董 事会」)宣布,林 翰瑞先生
(「林 先生」)已 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 事,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林先生之履历载列如下:
林先生,51岁,於一九八八年毕业於台湾台北市政治大学企业管理系,一九九三年获
英国诺丁汉大学颁授之财务硕士。林先生在香港及北美等海外资本市场有丰富的项
目融资及并购实操资历。彼亦在中国境内有10年投资银行经验,曾担任多间美国场外
柜台交易系统 (OTCBB)上 市 公司之财务长、业务董事及并购总监等多种职务。林先生
曾担任深圳润通金控集团董事及深圳富润基金投资总裁;於 二零一三年出任安徽金
牛集团金融事业部总经理;及 後亦曾担 任(香港 )中 国文化产艺术品产权交易所集团
董事。於二零一五年,林 先生创立东方文化交易所集团(香港 )於 香港进行艺术品资
产管理。林 先生擅长运用投资银行技术结合行业战略协助中国民营企业进行盈利模
式的建立,并形成行业并购战略,擅长於企业集团化规划及与海外机构对接方案等专
业逻辑思 维,并於两岸三地拥有丰厚的专业及基金人脉。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林先生於过往三年并无於其他上市公司出任任何董事职务,亦无
出任本公司及本公司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之任何其他职位。林 先生并无於本公司之股
份中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林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 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 系。
林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计为期两年,可由任
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於一个月之书面通知予以终止。林先生有权收取年薪120,000港元,此 金额乃由林先生与本公司按公平原则磋商,并 参考其过往经验、专 业资 格、於本公司之职责、在本公司业务上所投入之时间及现时市况厘定。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林 先生须於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并 可重选连 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事宜须引起股东垂注,亦无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之任何规
定予以披 露。
董事会谨此热烈欢迎林先生加入董事 会。
遵守上市规则第3.10A条
委任林先 生 後,董事会由七名执行董事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组 成。因此,独 立非执
行董事人数符合上市规则第3.10A条规定之最低数目。
承董事会命
坪山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蔡扬波
香港,二 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蔡振荣先生、蔡振耀 先 生、蔡振英先生、蔡扬波
先生、蔡永团先生、张路先生及周耀波先生。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Lawrence
Gonzaga先生、蔡素玉女士,BBS,太平绅士、陈鸿先先生及林翰瑞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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