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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
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LOBAL BIO-CHEM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
大 成 生 化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00809)
须予披露交易
有关兴建生产甲醇的生产厂房的兴建协议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大成生物与承包商订立兴建协议,内容有关於长春
市兴隆山镇兴建生产甲醇的生产厂房。
由於有关兴建协议的适用百分比率高於 5%但低於 25%,兴建协议项下的交易构成上市规
则第 14章项下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的兴建协议
订约方
(i) 大成生物;及
(ii) 承包商
董事确认,据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承包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
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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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建生产厂房
根据兴建协议,大成生物已同意委任承包商为兴建事宜的主要承包商,根据订约方协定的施
工进度计划,兴建事宜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开始,并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完成。兴建事宜完成
後,生产厂房的甲醇年产能为 165,000吨。
代价
除非发生如改变生产厂房设计及�u或推迟兴建事宜等事件後经订约方调整,否则大成生物就
兴建事宜应付的代价总额约为人民币 243,890,000元 ( 相等於约 270,990,000港元)。
代价将由大成生物按以下方式以现金向承包商支付:
(i) 人民币 12,200,000元 ( 相等於约 13,560,000港元),即代价约 5%,须於兴建协议签订後作
为预付款项支付,将用於扣减下文分段 (ii)的部份付款;
(ii) 金额合共人民币 121,950,000港元 ( 相等於约 135,490,000港元),即代价之 50%,将根据
订约方确认之施工进度按季度分期支付;
(iii) 约人民币 85,360,000元 ( 相等於约 94,850,000港元),即代价的 35%,将於机械设备建设
完工并验收後 28天内支付;
(iv) 约人民币 24,390,000元 ( 相等於约 27,100,000港元),即代价的 10%,将於生产厂房通过
性能测试後 28天内支付;及
(v) 约人民币 12,190,000元 ( 相等於约 13,550,000港元),即代价的 5%,将於大成生物签发兴
建事宜的验收证书後 14天内支付。
代价乃由订约方经参考兴建事宜之建议设计、标准及规模後公平磋商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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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的担保及保修期
为确保承包商妥善履行其於兴建协议项下之义务,承包商应於签订兴建协议後七天内交付相
当於代价 5%的银行保函,该银行保函的有效期须维持至机械设备建设完工日期。
於上文 「 代价」一段之第 ( v)分段所述之支付代价的同时,承包商应提供与保修金相同金额的
另一份银行保函,有效期须维持至保修期届满,倘兴建事项的质量未达兴建协议规定的标
准,大成生物有权向承包商索赔。
订约方的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玉米提炼产品及以玉米为原料的生化产品。
承包商为一间中国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工程及施工。
订立兴建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董事认为订立兴建协议及设立生产厂房对本集团有利,因为生产厂房可 ( i)充分利用目前尚未
充分利用的氢气生产设施; ( ii)使本集团的产品范围多元化及开拓新市场; ( iii)为本集团提
供额外收入来源;及 ( iv)降低兴隆山厂区的单位生产成本。
董事会认为兴建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有关兴建协议的适用百分比率高於 5%但低於 25%,兴建协议项下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
第 14章项下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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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词汇具有如下涵义:
「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 本公司」 指 大成生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 代价」 指 除非发生如改变生产厂房设计及�u或推迟兴建事项的事件
後经订约方调整,否则约为人民币 243,890,000元 ( 相等於约
270,990,000港元),即兴建事项的兴建费用
「 兴建事宜」 指 兴建生产厂房
「 兴建协议」 指 大成生物与承包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订立有关兴建事项的
兴建协议及兴建协议项下的辅助文件
「 承包商」 指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大成生物」 指 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本公司间
接全资附属公司
「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生产厂房」 指 位於长春市兴隆山镇生产甲醇的综合生产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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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保修金」 指 约人民币 12,190,000元 ( 相等於约 13,550,000港元),即代价的
5%
「 保修期」 指 自生产厂房内的机械设备建设完工并经大成生物验收起为期 12
个月,倘生产厂房或主要生产设备出现缺陷导致未能达到其设
计目的,须延长最多 30个月,倘兴建事项的质量不符合兴建协
议规定的标准,大成生物於此期间有权向承包商索赔
「 %」 指 百分比
就本公告而言,所用的货币换算汇率为 1.00港元兑人民币 0.90元。该汇率仅供说明用途,并
不表示任何以港元及人民币计值的金额已经、或已或可能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
承董事会命
大成生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李志勇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三名执行董事王秋女士、王健先生及李曙光先生;两名非执行董
事邱壮先生及邢立柱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伍国邦先生、杨洁林先生及赵王丽玲女士。
大成生化科技
00809
大成生化科技行情
大成生化科技(00809)公告
大成生化科技(00809)回购
大成生化科技(00809)评级
大成生化科技(00809)沽空记录
大成生化科技(00809)机构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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