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 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456)
股东特别大会表决结果
兹提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本公 司」)日期为2017年2月14日的通函(「通 函」),
内容有关本公司於2017年3月10日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除本公告
另有界定 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已於2017年3月10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於中国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
街8号9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由本公司董事长姚志勇先生主持。股东特别大会的召开
程序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本 公司的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的规 定。
股东特别大会表决结果
合共持有1,902,400,000股股份的持有人(包括1,459,760,000股内资股和442,640,000股
H股),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 的100%,有 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就於会上考
虑的决议案表 决。概无任何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表决
权或放弃表决赞成决议案。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本公司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共持
有本公司1,468,897,376股股份,占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77.212856%。
股东特别大会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决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 反对 弃权
普通决议案 股份投票 股份投票 股份投票
数量 百分率(%) 数量 百分率(%) 数量 百分率(%)
1. 考虑及批准委任卢远瞩先生为独立非执行 1,468,897,376 100.00 0 0.00 0 0.00
董事
2. 考虑及批准委任江志强先生为股东代表监 1,468,897,376 100.00 0 0.00 0 0.00
事
3. 考虑及批准委任任俊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 1,468,897,376 100.00 0 0.00 0 0.00
以上决议案全文载於通 函。
由於超过一半的投票数量赞成第1项至第3项普通决议案,因 此本公司上述各项决议
案均获股东特别大会的正式通过。表 决结果合法有 效。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本公司H股股份登记处)两名代 表、两名本公司股东代
表、一名本公司监事以及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代表共同担任股东特别大会的
点票监票 员。
委任卢远瞩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继本公司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後,卢远瞩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
行董 事,其任期自本公告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卢先生之履历详情如下:
卢远瞩先 生,1977年出 生,现於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经济与管理研究院任职:於2006年
9月至2007年2月期间任助理教授;於2007年3月至2011年9月任副教授;於2011年10月
至今任教授。卢先生於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任北京富基融通科技有限公司独立
非执行董 事。卢先生於2007年4月毕业於新加坡国立大 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除上述披露外,卢先生确认:(i)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
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 则 )并 无 任 何关系;(ii)并无於本公司或本集团的其他
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iii)於过去三年并无在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
上市的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iv)於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的任何股份
或相关股份中并无拥有或视为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份所定义的任何权益;(v)
概无与其委任有关的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或联交所垂注或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
(h)至(v)条予以披 露。
卢先生将尽快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 约。卢先生将就其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在本
公司领取酬金,而 该安排乃参考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之酬金而厘 定。
卢先生已确认,彼 已满足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述的独立性要求。本公司认为,根据上
市规则有关独立性的指 引,卢先生具有独立性。
委任江志强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
继本公司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後,江志强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的股东代表
监事,其 任期自本公告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 止。
江先生之履历详情如下:
江志强先生,1970年出生。江先生於1993年10月至2017年1月在本公司历任证券投资
部经理、证 券营业部总经 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总 裁助理和
副总裁。江先生於2011年11月至今担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江先生於2005年
4月毕业於东南大 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 位。
江先生曾通过QDII集合投资计画持有 本 公 司 H股,根 据其实际出资额占集合投资计画
总规模的占比,折算後其个人持股数量为122,116股H股。於2017年2月27日,江先生已
赎回其集合投资计划出 资。截至本公告日 期,江先生不再持有本公司H股股 票。
委任任俊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
继本公司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後,任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的股东代表监事,
其任期自本公告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任先生之履历详情如下:
任俊先生,1978年出生。任先生於1996年7月至2003年9月在无锡市商业银行历任对公
会计、客户经理和消费信贷主管;於2005年9月至2007年7月在无锡金霸王机车科技有
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长;於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在江苏金山信息产业
有限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於2008年7月至2010年7月在无锡住商高新物流有限公司任
副总经理;於2010年7月至2016年7月在无锡市新区总工会任副主席;2016年7月起在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任 先生於2005年7月毕业於上海交通大学,获 工商管理硕士学 位。
除上述披露 外,江先生与任先生分别确认彼等:(i)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监 事、高
级管理人 员、主 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系;(ii)并无於本公
司或本集团的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iii)於过去三年并无在证券於香港或
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iv)於本公司或其相
联法团的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中并无拥有或视为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份所定
义的任何权益;(v)概 无与其委任有关的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或联交所垂注或须根据
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 露。
江先生及任先生将尽快分别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 约,江先生将依照本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标准从本公司领取薪酬。任先生作为股东代表监事将不会从本公司领取任
何薪 酬。
承董事会命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姚志勇
中国江苏省无锡市
2017年3月10日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彭焰宝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姚志勇先生、
华伟荣先生、周卫平先生、刘海林先生及张伟刚先生;以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
陈清元 女 士、李柏熹先生及卢远瞩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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