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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GSUNHOLDINGSLIMITED
江山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9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江山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二)上午
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5号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9楼举行股东周年
大会(「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
公司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书及核数师报告
书;2.重选曾俭华先生为执行董事;3.重选袁健先生为非执行董事;4.重选王芳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5.重选张凯南先生为执行董事;6.重选缪汉杰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7.重选王海生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8.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C1�C9.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
定其酬金;
10. 「动议
(a)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
司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
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票据、债权证及其他附带权利可认购本公司
股份或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
(b)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
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
票据、债权证及其他附带权利可认购本公司股份或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
之证券;
(c)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而配发、发行及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
意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论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本公司股份总数,
除根据下列事项发行者外:
(i)供股(定义见下文);
(ii)根据任何本公司之现有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
(iii)根据当时采纳向本公司及�u或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及�u或
雇员及�u或其他合资格人士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
利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任何类似安排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
(iv)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为代替本公司股份全部或部
分股息而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份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
�C2�C
(v)行使附於本公司已发行或将发行之任何可换股票据之任何换股权;
及 (v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授出之指定授权; 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上述批准 受此数额限制;(d)待本决议案(a)、(b)及(c)段各自获通过後,撤销本决议案(a)、(b)及(c)段 所述任何先前已授予董事而仍然生效之批准;及(e)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较早日期止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或更新本决议 案之授权时。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在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 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提出股份发售建议,或提呈或发行认 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有权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证券(惟董事可在认为必 要或合宜时就有关零碎配额或根据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区法例之任何 限制或责任,或该等地区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 取消该等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C3�C11. 「动议
(a)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在
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
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惟须按照适
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
并在其规限下行事;
(b)本公司於有关期间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获准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
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而本决议
案(a)段之授权亦受此数额限制;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较早日期止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或更新本决议
案之授权时。」
12. 「动议在上述决议案10及11获通过之情况下,将本公司根据决议案11所述授
予董事之授权而购回之股份总数,加入董事根据决议案10而可予配发或同意
配发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内。」
�C4�C
13. 「动议在联交所批准因行使根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定义见下文)可能授出之
购股权而将予发行之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上市及买卖之前提及条件下,批准
更新本公司现有购股权计划项下授出有关购股权限额之最多10%新限额(「经
更新计划授权限额」),惟前提为:
(a)於通过本决议案日期後,因行使该计划项下授出之购股权而可能发行之
股份总数,连同於通过本决议案日期当日或之後本公司任何其他购股权
计划项下所有将予授出之购股权,不得超过截止通过本决议案日期之已
发行股份数目之10%;及
(b)於通过本决议案日期前,就计算经更新计划授权限额而言,该计划或本
公司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项下授出之购股权(包括但不限於根据该计划
或本公司该等其他计划未行使、已注销、已失效或已行使之购股权)不
应计算在内,并仅此授权任何董事作出有关行为及签立有关文件以使经
更新计划授权限额生效。」
14. 「动议
(a)在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及本公司股东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
划」)之条款及条件之规限下,无条件授予董事授权,於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c)段)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可认购本
公司股份之购股权及�u或作出或授出购股权要约,致使将会或可能需要
配发本公司股份及�u或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惟根据购股权计划
行使已经或将授出之所有购股权而已经或将会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
同意配发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购股权计划或任何有关更新采纳
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倘本公司股份拆细或合并,则可予
调整);
�C5�C
(b)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购
股权及�u或作出购股权要约而将会或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结束後配发本
公司股份及�u或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任何较早日期止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之授
权之日。」
特别决议案
15. 「动议批准及采纳新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
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作为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并取代及摒除於紧接本
特别决议案通过前生效的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并动议授权任何董事或本公
司秘书就使采纳本公司新组织章程细则生效及将之记录在案作出所有必要
事宜。」
承董事会命
江山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刘文平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C6�C
附注:
1.每名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可委派一名以上受委代表(倘股东为持
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持有人)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
须亲身代表 阁下出席大会。
2.随附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
有),或经认证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按表格所印备指示,尽快且无论如何最
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3.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二)(首尾两日包括
在内)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资
格,股东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
关股票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
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
4.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5.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三名执行董事曾俭华先生、刘文平先生及张凯南先生,一
名非执行董事袁健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缪汉杰先生、王海生先生及王芳女士。
�C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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