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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Zall Group Ltd.
卓 尔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2098)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谨此宣布,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起,朱征夫先生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布乃由卓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 「 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 ( 「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 上市规则」)第 13.51(2) 条而作出。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司董事 ( 「 董事」)会 ( 「 董事会」)欣然宣布,朱征夫先生 ( 「 朱先生」)已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自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朱先生之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朱征夫先生,53岁,一九九九年毕业於武汉大学,取得国际经济法学博士学位,且荣获中华人民
共和国司法部颁发之专业律师证书。朱先生目前为广东东方��仑律师事务所之执行合夥人,於此之
前,朱先生自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八年担任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谘询服务中心副主任、自
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八年担任广东大陆律师事务合夥人、自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担任广州市经
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地产部主任,且自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三年担任万宝电器进出口公司贸易发
展部副部长。朱先生亦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奥立仕控股有限公司 ( 於联交
所上市)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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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均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均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司已与朱先生就委任彼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订立服务协议,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起计为期三
年,据此,彼将任职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为止,并合资格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於该大会上重
选。彼有权收取年薪 480,000港元,金额由董事会参考彼於本公司之职务及责任、本公司之表现及现
行市况而厘定,且须由董事会根据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之推荐建议而不时检讨。
据董事会所深知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i)朱先生最近三年概无於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
上市的其他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ii)朱先生并无於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
何其他职位;及 (iii)朱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於本公布日期,朱先生概无拥有及概无被视为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 ( 香港法例第 571章)所界
定之本公司股份之任何其他权益或淡仓。
朱先生确认彼已符合上市规则第 3.13条所载之独立标准。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任何有关委任朱先
生之事宜须敦请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东垂注,亦概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 (v)条之
规定予以披露。
董事会谨此热烈欢迎朱先生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承董事会命
卓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席
阎志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由九名成员所组成,其中包括执行董事阎志先生、于刚博士、崔锦锋先生、
王创先生及彭池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家辉先生、吴鹰先生、卫哲先生及朱征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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