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 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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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NEWAY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中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055)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NewayGroup HoldingsLimited中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 公司」)谨 订於二
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在香港新界粉岭安乐工业村业畅街11
号中大印刷集团大厦5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以 考虑及酌情以本公司普通
决议案方式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 议:
(a) 撤回根据在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之普通
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未发行股份之一般授
权(无损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前有关一般授权之任何有效行使);
(b) 在本决议案(d)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
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股份」), 并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建 议、协议及购股权;
*仅供识别
(c) 本决议案(b)段之批准应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需要於有
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 议及购股 权;
(d) 除依据下列各项 外:
(i) 供 股(定义见下文);
(ii) 根据本公司之细则实施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 排,以配发及发行股
份替代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
(iii) 本公司当时就授予或发行股份或购买股份之权利而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
或类似安排;或
(iv)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授予或将授予之特定授 权,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b)段之批准配发、发 行或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 发、
发行或处理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
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为限;
(e) 倘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後进行股份合并或分 拆,上文(d)段所载股份数目上限
须作调 整,致使紧接该合并或分拆前及紧随其後有关股份数目上限占已发行股
份总数之百分比维持不变;及
(f)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 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项中最早发生之日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时;
(ii) 本公司之细则、百 慕达法律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
当 日。
「供股」乃 指於董事指定之期间 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
份持有人按彼等於该日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股份,或提呈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
权或附带可认购股份之权利之其他证 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任何适用於
本公司之地区之法律或任何获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下之任何
限制或责任,作 出其可能视为必要或权宜之除外或其他安 排。」
代表董事会
NEWAYGROUPHOLDINGSLIMITED
中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薛嘉麟
香港,二 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注册办 事 处: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larendonHouse 香港
ChurchStreet 新界
Hamilton,HM11 粉岭安乐工业村
Bermuda 业畅街11号
中大印刷集团大厦
*仅供识别
附注︰
(1)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
并於本公司之细则条文之规限下代其投 票。受 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 必须亲身出席大会
以代表有关股 东。如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则 委 任书应注明与所委任之各名受委代表有关之
股份数目。
(2)委任受委代表之文书必须由委任人或获其书面正式授权之受权人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法团,
则委任受委代表之文书必须盖上公司印 监,或 由获授权签署之高级职员、受 权人或其他人士亲
笔签署。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 ),或 经 公 证 人证明之该授
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
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
和中 心22楼 ),方 为有 效。
(3)填妥及交回委任受委代表之文书後,本 公司股东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 於 会
上投 票,在此情况 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书将被视为撤回论。
(4)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上 述决议案将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薛嘉麟先生(主 席 )及 薛 济匡先生(行政总
裁);非 执 行 董 事 吴 惠群博士、陈烱材先生及 黄 新 发 先 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谢天
泰先生、吕 丽 萍女士及李国云 先 生;以及吴惠群博士之替任董事刘锦昌 先 生。
中星集团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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