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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劲基建有限公 司*
(於百(慕股达份注代册成号立:之10有98限)公司)
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路劲基建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建议修订本公司之章程细则(「章程细则」),藉以设立及促成本公司之联席主席架构,从而进一步提升本公司之营运效益。
章程细则将修订如下:
(a) 删除章程细则之细则第63条全文,并以下列内容取代:
「63. 本公司总裁或本公司主席,或如超过一名主席出席,则按他们协定当中任何
一人,或如未能达成有关协定,则由全体出席董事以简单大多数票互相推选之任何一名董事,须出任股东大会的主席。倘於任何大会上,并无主席於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十五(15)分钟内出席,或概不愿意出任主席,则出席董事应以简单大多数票互相推选一人出任主席,或倘仅有一名董事出席大会,则他可於自愿情况下出任主席。
倘并无董事出席,或倘各出席董事拒绝出任主席,或倘主席选择退任,则亲身或(如属法团股东)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委任代表出席并有权投票的股东应互相推选一人出任大会主席。」
(b) 删除章程细则之细则第118条全文,并以下列内容取代:
「118.本公司总裁或本公司主席,或如超过一名主席出席,则按他们协定当中任何
一人,或如未能达成有关协定,则由全体出席董事以简单大多数票互相推选之任何一名董事,须出任董事会会议的主席。倘并无委任或推选有关主席,或倘於任何会议上,并无主席於会议指定举行时间十五(15)分钟内出席,则出席董事应以简单大多数票互相推选一人出任会议主席。」
(c) 删除章程细则之细则第127条全文,并以下列内容取代:
「127. (1) 本公司的高级人员包括总裁及副总裁或最少一名主席(如本公司有超
过一名主席,各自为一名联席主席)及副主席、董事及秘书,以及董事会可不时决定的额外高级人员(是否董事均可),以上所有人士就公司法或此等细则而言被视为高级人员。
(2) 董事可从他们当中选出一名总裁及一名副总裁,或一名主席及一名副
主席,而倘多於一(1)名董事被建议出任主席职位,董事可按董事可决定之有关方式选出超过一名主席(於该情况下,各自为一名联席主席)。」
修订章程细则须待本公司股东(「股东」)於本公司应届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後,方可作实。
本公司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特别决议案,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修订章程细则。
一份载有有关(其中包括)建议修订章程细则之资料之通函将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
承董事会命
路劲基建有限公司
主席
单伟豹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谢於非本赐执安行公布先董生事刊、发林黄炜日伟期瀚,豪先董先生事、生会牟及包勇张括先永执生良行及先董董生事方。单先伟生,豹以先及生独、单立伟非彪执先行生董、事高刘毓世炳镛先先生生及、方周兆明良权先博生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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