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77)
(「本公司」)
提名委员会
职权范围
1. 组织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已议决於董事会辖下成立一个提名委员会
(「委员会」)。
2. 目标
委员会的主要工作目标是定期检讨董事会的架构,并就任何拟作出的变动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3. 成员
3.1委员会由不少於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委任及罢免,其间如有委员会委员
(「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彼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委任新的委
员,补足委员会人数。
3.2 委员会过半数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3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且必须为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
4 秘书
除委员会另外委任外,委员会秘书由本公司秘书担任。
5 权限
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宜作出检讨、评核、批准及提
出建议。
6 权责
委员会权责如下:
6.1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
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6.2 检讨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该政策所制定的目标的执行进度;6.3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6.4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6.5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及
6.6 符合本公司组织章程不时所载又或法例不时所定的任何要求、指示及规例。
7 委员会会议
7.1 次数
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以本人到场、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的会议;
在需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7.2 会议通知
除非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不用通知,委员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之日提前7天通知
委员会成员并向委员会传阅有关会议的议程。
7.3 法定人数
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7.4 会议方式
会议可以亲身到场、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委员可以电话或类似可让各
委员沟通的方式参加会议。在所有委员皆同意的情况下,亦可以书面决议方式
通过决议。
7.5 决议
委员会决议案须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的多数票通过方为有效。
7.6 会议邀请
委员会可以邀请执行董事、外界顾问和其他人士参加会议。但该等人士无权在
委员会会议上投票表决。如需要,委员会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
支付。
7.7 会议纪录
委员会的完整会议纪录应由委员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对会议上各委员所考
虑事项及所达成的决定作详细记录,其中应包括委员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
反对意见。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後定稿应在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後发送委
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後定稿作其纪录之用。
8 报告责任
委员会主席或其授权主持委员会会议的其他委员应在每次委员会会议结束後,
向董事会汇报。
9 提供及更新职权范围
本职权范围(如有需要)将会因应情况及香港的监管规定(如上市规则)的转变而
更新及修订。本职权范围之资料将登载於之本公司及联交所网站上,以向公众
人士公开。
10 解释权
本职权范围解释权归董事会。
(根据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3月13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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