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06)
延迟寄发通函
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授出豁免事宜
兹提述中国食品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1月17日之公告(「该公告」)
乃有关 (包括其他) (1) 透过公开出售的潜在出售於国内从事装瓶业务的若干公司的股
权权益及一个部门的权益;及(2)向可口可乐公司及太古饮料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从事装瓶业务的若干目标公司的权益, 两者均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本公司须於该公告刊发後15个营业日内(即2016年12
月8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诚如该公告所披露, 由於收购事项须待潜在出售事项
落实後方可作实,故本公司将於通函内载入有关潜在出售事项(倘落实)之资料,包括但不限於本集团反映收购事项及潜在出售事项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本公司仅可於公开出售完成(订立有关潜在出售事项之正式合同(如有))後,方可编制有关资料。
此外,本公司亦需额外时间落实将载入通函之财务及其他资料。
本公司已经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有关於该公告刊发後15个营业日内向股东寄发通函(「豁免」)。
董事会宣布於2016年11月24日,联交所同意授出豁免,前提是本公司须於2016年
12月30日或之前寄发通函并以公告方式披露豁免的详情。如果本公司的情况发生了变
化,联交所可能更改此豁免。
承董事会命
中国食品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江国金
北京,2016年11月24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马建平先生为董事会主席及非执行董事;江国金先生、吴飞先生及周晨光先生为执行董事;王之盈先生为非执行董事;以及祈立德先生(Mr.StephenEdwardClark)、包逸秋先生 (Mr.PaulKennethEtchells)、李鸿钧先生及袁天凡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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