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TRULY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信利国际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732)
须予披露交易
L5第二期设备安装服务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之公告,内容有关信利半导体购买设备、 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之公告,内容有关信利半导体订立 L5-设备拆装及组装 服务协议和 L5-设备运输、包装及仓储服务协议、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内容有关信利半导体与三星订立L5第二期设备销售协议、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 之公告,内容有关信利半导体订立L5第二期设备拆装服务协议;及日期为二零一六年 十一月十日,内容有关信利半导体与YMC订立L5第二期设备运输、包装及吊运服务 协议。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信利半导体与YMC订立L5第二期设备安装服务协议。
L5第二期设备安装服务协议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信利半导体与 YMC 订立L5
第二期设备安装服务协议,据此,YMC 同意向信利半导体提供若干第二期设备安装服
务,服务费总额为18,474,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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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1) L5第二期设备安装服务协议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自L5-设备销售协
议签订日期起计十二个月内)订立;及(2)L5-设备销售协议、L5-设备拆装及组装服务 协议、L5-设备运输、包装及仓储服务协议、L5 第二期设备销售协议、L5 第二期设备 拆装服务协议、L5 第二期设备运输、包装及吊运服务协议和L5 第二期设备安装服务 协议共同导致本公司重大参与先前不构成本公司主要业务活动部分之第五代 TFT-LCD 相关业务,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3条,L5-设备销售协议、L5-设备拆装及组装服 务协议、L5-设备运输、包装及仓储服务协议、L5 第二期设备销售协议、L5 第二期设 备拆装服务协议、L5 第二期设备运输、包装及吊运服务协议及L5 第二期设备安装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须合并计算。
由於上市规则第 14 章所订明有关 L5-设备销售协议、L5-设备拆装及组装服务协议、
L5-设备运输、包装及仓储服务协议、L5 第二期设备销售协议、L5 第二期设备拆装服
务协议、L5 第二期设备运输、包装及吊运服务协议及 L5 第二期设备安装服务协议之
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合共超过 5%但少於 25%,故根据上市规则,L5 第二期设备安装服
务协议项下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
公告规定。
L5第二期设备安装服务协议
主要条款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订约方︰ (1)信利半导体,作为买方;及
(2)YMC,作为服务供应商。
主体事项︰ 根据L5第二期设备安装服务协议,YMC将向信利半导
体提供若干服务,包括第二期设备安装及检查。
代价︰ 根据 L5第二期设备安装服务协议,信利半导体将向
YMC支付服务费合共18,474,000美元。
代价乃经公平磋商後按正常商业条款厘定。预期代价将
以本集团内部资源及银行贷款拨付。代价将按下文所述
分四期支付。
– 2–
付款条款︰ 第一期款项3,694,800美元,相当於服务费总额20%,将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支付。
第二期款项9,237,000美元,相当於服务费总额50%,将
於第二期设备安装开始後15日内支付。
第三期款项4,618,500美元,相当於服务费总额25%,将
於第二期设备安装完成後15日内支付。
余下第四期款项923,700美元,相当於服务费总额5%,
将於第二期设备工厂验收测试完成後15日内支付。
所有付款将以电汇形式作出。
订立L5第二期设备安装服务协议之理由及好处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告,内容有关L5第二期设备销售协议,
据此,信利半导体同意向三星购买第二期设备以建立本集团第五代TFT-LCD第二期生产线。
由於根据L5第二期设备销售协议购买之设备目前位於韩国,本集团需要将位於三星韩国厂
房之第二期设备出仓,将设备运送到信利半导体之中国厂房後,进行第二期设备安装。本 公司认为,YMC 於提供TFT-LCD 设备安装服务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并收取合理市价。因 此,董事会认为,L5第二期设备安装服务协议均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而该等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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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制造及销售液晶显示器产品(包括触控屏产品)及电子消费产品,包括微型摄像模组、个人保健护理产品及电子设备。
有关YMC之资料
YMC之主要业务为制造电子集成电路及批发电子机器及相关材料。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YMC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
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1)L5第二期设备安装服务协议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自L5-设备销售协议签
订日期起计十二个月内)订立;及(2)L5-设备销售协议、L5-设备拆装及组装服务协议、L5-设备运输、包装及仓储服务协议、L5 第二期设备销售协议、L5 第二期设备拆装服务协议、L5第二期设备运输、包装及吊运服务协议和 L5 第二期设备安装服务协议共同导致本公司重大参与先前不构成本公司主要业务活动部分之第五代TFT-LCD相关业务,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3 条,L5-设备销售协议、L5-设备拆装及组装服务协议、L5-设备运输、包装及仓储服务协议、L5第二期设备销售协议、L5 第二期设备拆装服务协议、L5第二期设备运输、包装及吊运服务协议及L5第二期设备安装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须合并计算。
由於上市规则第14 章所订明有关 L5-设备销售协议、L5-设备拆装及组装服务协议、L5-设
备运输、包装及仓储服务协议、L5 第二期设备销售协议、L5 第二期设备拆装服务协议、
L5第二期设备运输、包装及吊运服务协议及 L5 第二期设备安装服务协议之若干适用百分
比率合共超过 5%但少於 25%,故根据上市规则,L5第二期设备安装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
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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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信利国际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
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
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L5-设备拆装及组装服务协 指 YMC与信利半导体就YMC向信利半导体提
议」 供若干设备拆装及组装服务所订立日期为二
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之 L5-设备拆装及组装
服务协议,有关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
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之公告
「L5-设备销售协议」 指 三星与信利半导体就购买设备所订立日期为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之 L5-设备销售协
议,有关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
一月二十二日之公告
「L5-设备运输、包装及仓储服 指 YMC与信利半导体就YMC向信利半导体提
务协议」 供若干设备运输、包装及仓储服务所订立日
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之 L5-设备运
输、包装及仓储服务协议,有关详情载於本
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之公告
「L5第二期设备销售协议」 指 三星与信利半导体就购买第二期设备所订立
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之 L5 第二
期设备销售协议,有关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
为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告
「L5第二期设备拆装服务协 指 YMC与信利半导体就YMC向信利半导体提
议」 供若干设备拆装服务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
年七月五日之 L5第二期设备拆装服务协
议,有关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
七月五日之公告
「L5第二期设备运输、包装及 指 YMC与信利半导体就YMC向信利半导体提
吊运服务协议」 供若干第二期设备运输、包装及仓储服务所
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之 L5第
二期设备运输、包装及吊运服务协议,有关
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
日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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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5第二期设备安装服务协 指 YMC与信利半导体就YMC向信利半导体提
议」 供若干第二期设备安装服务所订立日期为二
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 L5 第二期设备
安装服务协议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三星」 指 Samsung Display Co., Ltd.,於韩国注册成立
之公司,其业务为开发及销售供电视、个人
电脑、屏幕以及智能电话及平板电脑等器材
使用之显示器产品
「第二期设备」 指 信利半导体将向三星购买之零件、部件、机
器及设备,包括第五代 TFT-LCD 生产线之
机器及零件,详情载於 L5 第二期设备销售
协议附录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份不时之持有人
「TFT-LCD」 指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
「信利半导体」 指 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
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美元」 指 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
「YMC」 指 YMCCO.,Ltd.,於韩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其
主要业务为制造电子集成电路及批发电子机
器及相关材料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信利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
林伟华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林伟华先生、黄邦俊先生及张达生先生;非执行董事李建华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锺锦光先生、叶祖亭先生及香启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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