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
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3)
主要及关连交易:
收购FLEXWOODLIMITED之全部股权
及
申请清洗豁免
收购协议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本集团与卖方
就买方收购销售股份及销售贷款订立收购协议,总代价为港币450,600,000元,
将按发行价向卖方(或其代名人)配发及发行2,409,625,668股入账列作缴足之
代价股份支付。收购事项须待下文「条件」一段所载条件达成後,方告作实。
由於所有相关百分比均高於25%但低於100%,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
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由於卖方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故其为本公司之
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收购事项亦构成本
公司之关连交易,并须待(其中包括)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後,方
告作实。
清洗豁免
於本公布日期,卖方实益拥有7,328,000股股份之权益,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
股本约0.23%。
�C1�C
於本公布日期,卖方实益全资拥有之VirtuePartner持有936,794,000股股份。因
此,卖方、VirtuePartner及与彼等一致行动人士合共持有944,122,000股股份,
占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现有已发行股本约30.08%。
於完成後,2,409,625,668股代价股份将配发及发行予卖方(或其代名人),而
卖方、VirtuePartner及与彼等一致行动人士於本公司投票权所持权益将由约
30.08%增加至约60.44%(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直至完成前并无变动 )。 因
此,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卖方须就其尚未拥有或同意收购之本公司所有
已发行股份及其他证券向股东作出强制性全面收购要约,惟获执行人员授
予清洗豁免则另作别论。
卖方将就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向执行人员申请清洗豁免。收购协议及其项
下拟进行之交易以及清洗豁免(倘获执行人员授出)须待(其中包括)独立股东
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批准後,方可作实。卖方、VirtuePartner及
与彼等任何一致行动人士以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颜文皓先生及参与收购
协议及�u或清洗豁免或於其中拥有权益之任何其他股东须於批准收购协议
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以及清洗豁免之决议案所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上放
弃投票。倘清洗豁免未获执行人员授出或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及清洗豁免未经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则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
进行之交易将不会进行。
一般事项
本公司已遵照收购守则规则2.8成立清洗豁免独立董事委员会(包括非执行
董事及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就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以及清
洗豁免之条款以及有关投票事宜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且本公司亦成立由
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关连交易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收购协议之条
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概无关连交易独立董事委
员会成员或清洗豁免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於收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或
清洗豁免中拥有权益或参与收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或清洗豁免。智略
资本有限公司已於关连交易独立董事委员会及清洗豁免独立董事委员会批
准後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连同清
洗豁免以及有关投票事宜向关连交易独立董事委员会、清洗豁免独立董事
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C2�C
股东特别大会将予举行,以考虑及酌情通过有关批准下列各项之决议案(其
中包括):(i)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配发及发行代
价股份;及(ii)清洗豁免。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有关收购协议及清洗豁免之投
票将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届时,卖方、VirtuePartner及与彼等一致行动人士
以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颜文皓先生及於收购协议及�u或清洗豁免中拥有权
益或参与收购协议及�u或清洗豁免之其他股东须就将於股东特别大会提呈
以批准收购协议及清洗豁免之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收购事项、该物业估值报告及清洗豁免之详情,连同
关连交易独立董事委员会及清洗豁免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推荐意
见、独立财务顾问就收购协议及清洗豁免致关连交易独立董事委员会及清
洗豁免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以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
函,将遵照收购守则规则8.2之规定并预期於本公布日期起计21日内由本公
司寄发予股东。
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待本公布所载多项条件达成(或获豁免
(倘适用))後方可作实,因此,收购事项未必会进行。刊发本公布并不表示收
购协议将予落实或完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有
关人士如对其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股票经纪人、银行经理、
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本集团与卖方就
买方收购销售股份及销售贷款订立收购协议,总代价为港币450,600,000元,将
按发行价向卖方发行及配发2,409,625,668股代价股份支付。
收购协议
日期: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订约方:(1)卖方(作为卖方)
(2买方(作为买方)
(3)本公司(作为发行人)
买方为投资控股公司及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C3�C
将予收购之资产:
根据收购协议,买方已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i)销售股份,
占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100%;及(ii)销售贷款,即目标公司於完成当日或
之前任何时间欠付或产生而应付卖方及其联系人之一切责任、负债及债务。直
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销售贷款约为港币29,224,195元。
目标公司为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且主要从事物业投资。目标
公司之唯一重大资产为该物业。
代价
收购事项之总代价为港币450,600,000元,将由本公司於完成後按发行价向卖方
(或其代名人)配发及发行2,409,625,668股入账列作缴足之代价股份支付。
该代价将不超过港币56,400,000元,乃收购协议订约各方参考(其中包括)(i)该物
业邻近区域内可资比较商业楼宇之交易价格;(ii)目标公司资产净值;及(iii)目
标公司於完成後之尚未偿还银行贷款後经公平磋商厘定。董事(不包括非执行
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等将於审阅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後於通函内发表
意见)认为,收购事项之代价属公平合理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
司及独立股东之整体利益。
代价股份
发行价较:
(a)股份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即收购协议日期之最後交易日)在联交所
所报收市价每股港币0.184元有溢价约1.63%;及
(b)股份於直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即收购协议日期之最後交易日)(包括
该日)前最後连续五个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每股港币0.186元有
溢价约0.53%。
发行价乃本公司与卖方参考股份之近期交易价後经公平磋商厘定。董事(不包
括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等将於审阅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後於通
函内发表意见)认为,发行价属公平合理及符合股东之整体利益。
�C4�C
代价股份将根据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之特别授权予以配发及发行。本公
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代价股份上市及买卖。
将予配发及发行之2,409,625,668股代价股份将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76.78%,
及本公司经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扩大後之已发行股本约43.43%。
於配发及发行时,代价股份彼此间以及於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日期之已发行
股份将於所有方面享有同等地位。
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本公司现有股权架构及於
完成後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须待收购事项完成,以及假设於配发及发行
代价股份前本公司股权架构并无其他变动)载列如下:
於本公布日期 紧随完成後
已发行 已发行
股东 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
卖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士
卖方(附注) 7,328,000 0.23% 2,416,953,668 43.56%
VirtuePartne(r 附注) 936,794,000 29.85% 936,794,000 16.88%
小计 944,122,000 30.08% 3,353,747,668 60.44%
颜文皓先生(执行董事) 248,000 0.01% 248,000 0.01%
公众股东 2,194,130,000 69.91% 2,194,130,000 39.55%
总计: 3,138,500,000 100.00% 5,548,125,668 100.00%
附注:
VirtuePartner为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由卖方全资实益拥有。
�C5�C
条件
收购事项须待下列各项达成後,方可作实:
(a)买方信纳尽职审查之结果,尤其是买方可能合理认为属适当之目标公司
资产、负债、营运及事务之审查;
(b)买方信纳该物业并无业权缺陷(倘可取得下文(d)分段所述转按同意书,则
不包括现有按揭);
(c)卖方出具书面凭证,证明目标公司之全部债务及负债((1)销售贷款;(2)不
超过港币56,400,000元之银行贷款;及(3)目标公司於一般业务过程中不超
过港币200,000元(扣除税项拨备)且获买方接纳之其他一般应计款项除外)
已获免除、解除、豁免或消除,并获买方信纳;
(d)买方、卖方及目标公司就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取得之一切
必要银行及�u或承按人同意书及批准已告获取并维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e)有权投票且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毋须於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之股东
大会上放弃投票之独立股东通过必要普通决议案,以批准收购协议及其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以及买方根据上市规则及�u或其他适用法律及法规须
取得之所有其他同意书及行动已告获取及完成,或(视乎情况而定)已向联
交所及�u或证监会就遵守任何有关规则取得相关豁免;
(f)卖方根据收购协议提供之保证於所有重大方面维持真实、准确及完整;
(g)取得由买方委任之独立专业估值师公司发出之估值报告(其形式及内容均
获买方信纳),显示该物业之估值不少於港币500,000,000元;
(h)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规定寄发有关收购事项之通函;
(i)买方信纳目标公司自收购协议日期起概无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及
(j)执行人员授出清洗豁免。
�C6�C
买方可随时全权酌情以书面形式豁免上文所载第(a)、(b)、(d)、(f)及�u或(i)项条
件。上述其他条件不得豁免。买方现时无意豁免任何条件,惟倘未获取有关收
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所需承按银行同意,则本公司将於完成时结清银行
贷款并於完成後与同一承按银行就该物业安排再融资。倘上述条件未能於二
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或卖方与买方可能书面协定之较後日期达成(或获
豁免(视乎情况而定)),则收购协议将告停止及终止,且订约各方其後不得采
取任何行动申索损害赔偿或强制要求特定履约或强制执行任何其他权利及补
偿。
完成
完成预期将於达成(或豁免)上文所述条件後第三个营业日(或收购协议订约各
方可能协定之较後日期)落实。
於完成後,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目标公司之财务业
绩将於本集团综合入账。
有关目标公司及该物业之资料
目标公司为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物业投资之业务。
紧接订立收购协议前,目标公司由卖方持有全部权益。於收购事项完成後,买
方须拥有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权益。
目标公司目前持有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9号6楼之该物业。该物业为位於香港
中环之商业物业,可销售面积约11,371平方尺。该物业现时用作商业用途,并已
出租予多名租客,包括但不限於本集团。根据土地查册记录,目标公司於二零
零九年按代价港币123,680,000元收购该物业。
�C7�C
目标公司之财务资料载列如下:
截至二零一五年截至二零一六年
三月三十一日 三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港币元 港币元
(经审核) (经审核)
收入 10,808,808 10,914,431
除税前溢利 6,522,085 5,316,104
除税後溢利 5,692,147 4,658,262
资产净值 28,329,432 32,987,694
该物业之估值报告及目标公司之会计师报告将载於就收购事项将寄发予股东
之通函。
进行收购事项之理由
本集团主要从事物业投资及买卖、物业发展以及提供装修服务之业务。
董事看好香港商用办公楼市场之未来前景。董事认为,收购事项正代表投资於
香港商用办公楼市场之机会,而与目标公司订立之租赁协议将为本集团提供
稳定收入来源,本集团将同时享有香港商用办公楼价格长期升值之利益。
根据收购协议所悉,本集团於完成时毋须以现金支付代价,此举将使本集团保
留现金储备以供未来业务发展所需。董事亦就本集团所持现有物业进行估值
并可能因应香港物业市场之变动调整业务组合。
有鉴於该物业之价值於未来长期提升之可能性,就该物业之租金收入而言,
董事认为此乃投资该物业之适当时机。董事(不包括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
董事,彼等将於审阅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後,方会於通函发表彼等之意见)认
为,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所有相关百分比均高於25%但低於100%,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
项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由於卖方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故其为本公司之关连
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收购事项亦构成本公司之
关连交易,并须待(其中包括)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
�C8�C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其中包括)考虑及酌情批准收购
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包括收购事项)。
卖方就本集团之意向
於本公布日期,卖方有意继续进行本集团现有业务(收购事项除外),且无意於
一般业务过程外对本公司现有运营及业务作出任何重大变动或出售本集团任
何资产。
收购守则规定之资料
卖方、VirtuePartner及彼等之一致行动人士各自已确认,卖方、VirtuePartner及彼
等之任何一致行动人士概无:
(a)於本公布日期前六个月内收购或订立任何协议或安排藉以收购於本公司
任何投票权;
(b)拥有任何未行使购股权、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或任何有
关股份之衍生工具,亦无就本公司证券订立任何未行使衍生工具(本公司
授予卖方赋予其权利认购合共60,000,000股股份之购股权除外);
(c)与有关本公司或卖方之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之任何其
他人士订立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8所载可能对收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
及�u或清洗豁免而言属重大之任何安排;
(d)自任何独立股东接获任何不可撤销承诺,表示彼等是否会投票赞成或反
对批准收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及�u或清洗豁免之决议案;
(e)参与订立任何协议或安排而当中涉及其可能或不可能援用或寻求援用收
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或清洗豁免(包括可能导致须应付任何违约费用之
任何该等协议或安排)项下之某项先决条件或条件之情况;及
(f)借出或借入本公司任何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C9�C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已遵照收购守则规则2.8成立清洗豁免独立董事委员会(包括非执行董事
及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就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以及清洗豁免
之条款以及有关投票事宜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且本公司亦成立由全体独立
非执行董事组成之关连交易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收购协议之条款及其项下
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概无关连交易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或清
洗豁免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於收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或清洗豁免中拥有
权益或参与收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或清洗豁免。智略资本有限公司已於
关连交易独立董事委员会及清洗豁免独立董事委员会批准後获委任为独立财
务顾问,以就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连同清洗豁免以及有关投票事
宜向关连交易独立董事委员会、清洗豁免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
见。
本公司将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批准(其中包括):(i)收购协议及
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於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及(ii)清洗豁免之决议
案。有关收购协议及清洗豁免之投票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进行表决,届时收购
协议及�u或清洗豁免所涉及或於当中拥有利益之卖方、VirtuePartner及彼等之一
致行动人士以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颜文皓先生及其他股东须就於股东特别
大会上所提出以批准收购协议及清洗豁免之有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清洗豁免
於本公布日期,卖方实益拥有7,328,000股股份之权益,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
本约0.23%。
於本公布日期,卖方实益全资拥有之VirtuePartner持有936,794,000股股份。因此,
卖方、VirtuePartner及与彼等一致行动人士合共持有944,122,000股股份,占本公
司於本公布日期现有已发行股本约30.08%。
於完成後,2,409,625,668股代价股份将配发及发行予卖方( 或其代名人),而卖
方、VirtuePartner及与彼等一致行动人士於本公司投票权所持权益将由约30.08%
增加至约60.44%(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直至完成前并无变动)。因此,根据收
购守则规则26.1,卖方须就其尚未拥有或同意收购之本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及
其他证券向股东作出强制性全面收购要约,惟获执行人员授予清洗豁免则另
作别论。
�C10�C
卖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之代表将就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向执行人员申请清洗
豁免。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以及清洗豁免(倘获执行人员授出)须待
(其中包括)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批准後,方可作实。卖
方、VirtuePartner及与彼等任何一致行动人士以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颜文皓先
生及参与收购协议及�u或清洗豁免或於其中拥有权益之任何其他股东须於批
准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以及清洗豁免之决议案所召开之股东特别
大会上放弃投票。倘清洗豁免未获执行人员授出或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
之交易及清洗豁免未经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则收购协议及其项
下拟进行之交易将不会进行。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并不认为收购事项将导致任何有关遵守其他适用规则
或法规(包括上市规则)之问题。倘於本公布刊发後出现任何问题,本公司将竭
力尽快令相关机构信纳之方式解决有关事宜,惟在任何情况下将於寄发将就
有关收购协议及清洗豁免刊发之通函前解决。本公司注意到,倘收购事项并无
遵守其他适用规则及法规,则执行人员或不会授出清洗豁免。
一般事项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收购事项、该物业估值报告及清洗豁免之详情,连同关连
交易独立董事委员会及清洗豁免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推荐意见、独
立财务顾问就收购协议及清洗豁免致关连交易独立董事委员会及清洗豁免独
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以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遵照
收购守则规则8.2之规定并预期於本公布日期起计21日内由本公司寄发予股东。
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待本公布所载多项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倘
适用))後方可作实,因此,收购事项未必会进行。刊发本公布并不表示收购协
议将予落实或完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有关人士
如对其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股票经纪人、银行经理、律师或其
他专业顾问。
�C11�C
释义
於本公布中,除文义另有指明者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由买方建议收购销售股份及销售贷款,惟须遵
守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
「收购协议」 指 卖方、本公司及买方就收购事项所订立日期为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之有条件买卖协议
「一致行动」 指 具有收购守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银行贷款」 指 目标公司於完成时结欠银行之未偿还银行贷
款,不得超过港币56,400,000元
「董事会」 指 不时之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持牌银行於一般营业时间开门进行业务之
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
「本公司」 指 宏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 指 根据收购协议完成收购事项
「关连交易独立董事 指 董事会旗下独立委员会,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
委员会」 事组成,以就收购协议条款之公平性及合理性
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并就於股东特别大会上
投票之事宜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代价股份」 指 於完成时将按发行价向卖方(或其提名人)配发
及发行之2,409,625,668股新股份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C12�C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举行及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
及通过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包括但
不限於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以及清洗豁免
「执行人员」 指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之执行董事或其任何授权人
士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股东」 指 除(i)卖方、VirtuePartner连同彼等任何一方之一
致行动人士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ii)颜文皓先
生;(iii)其他於收购协议或清洗豁免所涉及或
拥有利益之人士;及(iv)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
则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有关考虑及批准收购
事项放弃投票之人士以外之股东
「发行价」 指 每股代价股份港币0.187元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该物业」 指 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9号6楼之商业物业
「买方」 指 AlphaEasyLimited,收购协议之买方,为於英属
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
属公司
「销售贷款」 指 目标公司於完成时或之前任何时间结欠卖方及
其联系人或所产生之所有实际、或然或递延责
任、负债及债项,不论是否於完成时到期或应
付
「销售股份」 指 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中之1股股份,即目标公
司全部已发行股本
�C13�C
「证监会」 指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港币0.01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目标公司」 指 Flexwood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为该物业之登记持有人
「卖方」 指 庞维新先生,为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
「VirtuePartner」 指 VirtuePartnerGroup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
册成立之有限公司,由卖方全资实益拥有
「清洗豁免独立董事 指 遵照收购守则规则2.8成立之董事会旗下独立
委员会」 委员会,由全体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该等董事於收购协议或清洗豁免中概无拥有
直接或间接利益)组成,以就收购协议条款及
清洗豁免之公平性及合理性向独立股东提供意
见,并就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之事宜向独立
股东提供意见
「清洗豁免」 指 豁免卖方就本公司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注释1
发行及配发代价股份所导致发行之股份及证券
(卖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尚未拥有或同意收购
者)向股东提出之强制性全面要约
「港币」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币
「美元」 指 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美元
�C14�C
「平方尺」 指 平方尺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宏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李永贤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庞维新先生、李永贤先生及颜文皓先生;本
公司非执行董事为赖显荣先生;而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顾福身先生、
杨颖欣女士及龙洪焯先生。
董事共同及各别对本公布所载资料(有关卖方、VirtuePartner及目标公司之资料
除外)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
本公布所表达之意见(有关卖方、VirtuePartner及目标公司所表达者除外)乃经审
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公布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令本公布内之任何
陈述产生误导。
卖方共对本公布所载有关卖方、VirtuePartner及目标公司之资料之准确性承担
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其所深知,本公布所表达之意见
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公布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令本公布内
之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C1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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