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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 收購該等物業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 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3) 须予披露交易: 收购该等物业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本集团与该等卖方订立三 份该等临时协议,据此,本集团已同意以总代价港币40,104,400元收购该等物 业。代价已经�u将会由本集团以现金偿付。 由於就该等收购事项而言,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 比率超过5%但少於25%,故此经合并计算後,该等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构 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该等收购事项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买方 1就买卖物业1与卖方1订立临时协议1,现金代价为港币23,176,800元,须按下列 方式支付: (i)港币700,000元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签订临时协议1时支付; (ii)港币1,617,680元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或之前签订正式买卖协议时支 付;及(iii)余下港币20,859,120元须於完成时支付,而完成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 日或之前落实。 �C1�C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买方 2就买卖物业2与卖方2订立临时协议2,现金代价为港币13,127,600元,须按下列 方式支付: (i)港币500,000元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签订临时协议2时支付; (ii)港币812,760元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或之前签订正式买卖协议时支付; 及(iii)余下港币11,814,840元须於完成时支付,而完成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 日或之前落实。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买方3就买卖物业3与卖方1订立临时协议3,现金代价为港币3,800,000元,须按下列方式支付:(i)港币200,000元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签订临时协议3时支付;(ii)港币180,000元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或之前签订正式买卖协议时支付;及(iii)余下港币3,420,000元须於完成时支付,而完成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 或之前落实。该等收购事项之总代价为港币40,104,400元,乃於该等临时协议订约方透过地产代理进行公平磋商後达致,并已经�u将以本集团内部资源偿付。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该等卖方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任何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该等卖方确认,彼等及彼等之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本中之任何股份或股权。就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信,该等卖方先前出租物业1及物业2,而两项该等物业於紧接临时协议1及临时协议2日期前两个财政年度(即截至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两个年度)分别产生总租金收入约港币913,000元及港币933,000元。截至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两个年度,物业1及物业2产生之除税後收入(假设利得税率为16.5%及并无任何开支)分别约为港币726,000元及港币779,000元。 �C2�C就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卖方1先前并无出租物业3,因此物业3於紧接临时 协议3日期前两个财政年度并无产生收入。 根据该等临时协议之条款,买卖物业1及物业2须同时完成。 进行该等收购事项之理由 本集团主要从事物业投资及买卖、物业发展以及提供装修服务。 董事看好香港办公楼市场之未来前景。董事认为,收购事项正代表投资香港办 公室市场之机会,而本集团将受惠於香港商用办公室价格之长期升值。 该等物业位於香港黄金商业地区之办公大楼,物业1及物业2之总面积约为2,453 平方尺。於完成後,董事会拟出租该等物业,并将为本集团日後带来稳定收入。 该等临时协议之条款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董事认为,该 等临时协议之条款(包括代价)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就该等收购事项而言,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 比率超过5%但少於25%,故此合并计算後,该等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 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所载之涵义: 「该等收购事项」 指 该等买方根据该等临时买卖协议拟收购该等物 业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宏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 指 根据该等临时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完成该等收购 事项 �C3�C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该等物业」 指 物业1、物业2及物业3之统称 「物业1」 指 香港亚毕诺道3号环贸中心29楼办公室1 「物业2」 指 香港亚毕诺道3号环贸中心29楼办公室2 「物业3」 指 香港亚毕诺道3号环贸中心2楼停车位6 「临时协议1」 指 买方1就收购物业1与卖方1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 年三月二十三日之临时买卖协议 「临时协议2」 指 买方2就收购物业2与卖方2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 年三月二十三日之临时买卖协议 「临时协议3」 指 买方3就收购物业3与卖方1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 年三月二十三日之临时买卖协议 「该等临时协议」 指 临时协议1、临时协议2及临时协议3之统称 「买方1」 指 SonicReturns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买方2」 指 EnviroGlobal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买方3」 指 DoubleAchiever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C4�C 「该等买方」 指 买方1、买方2及买方3之统称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01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1」 指 张兆荣先生 「卖方2」 指 迅冠发展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投资有限 公司,卖方1为其中一名董事,并持有50%股权 「该等卖方」 指 卖方1及卖方2之统称 「港币」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币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宏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庞维新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庞维新先生、李永贤先生及颜文皓先生;本 公司非执行董事为赖显荣先生;而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顾福身先生、 杨颖欣女士及龙洪焯先生。 �C5�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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