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
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3)
须予披露交易:
收购该等物业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本集团与卖方订立三份该
等临时协议,据此,本集团已同意以总代价港币61,020,400元收购该等物业。
代价将由本集团以现金偿付。
由於就该等收购事项而言,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但少於25%,故此经合并计算後,该等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
之须予披露交易。
该等收购事项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买方1
就买卖物业1与卖方订立临时协议1,现金代价为港币23,176,800元,须按下列方
式支付:
(i)港币1,158,840元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签订临时协议1时支付;
(ii)港币1,158,840元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或之前签订正式买卖协议时支
付;及(iii)余下港币20,859,120元须於完成时支付,而完成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 日或之前落实。 �C1�C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买方2
就买卖物业2与卖方订立临时协议2,现金代价为港币13,127,600元,须按下列方
式支付:
(i)港币656,380元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签订临时协议2时支付;
(ii)港币656,380元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或之前签订正式买卖协议时支
付;及(iii)余下港币11,814,840元须於完成时支付,而完成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 日或之前落实。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买方3就买卖物业3与卖方订立临时协议3,现金代价为港币24,716,000元,须按下列方式支付:(i)港币1,235,800元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签订该等临时协议时支付;(ii)港币1,235,800元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或之前签订正式买卖协议时支付;及(iii)余下港币22,244,400元须於完成时支付,而完成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 日或之前落实。收购事项之总代价为61,020,400港元,乃於临时协议订约方透过地产代理进行公平磋商後达致,已�u将以本集团内部资源偿付。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卖方为投资控股公司,连同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任何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卖方确认,其与其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本中之任何股份或股权。就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卖方先前并无出租该等物业,因此该等物业於紧接该等临时协议日期前两个财政年度并无产生收入。根据该等临时协议之条款,买卖所有该等物业须同时完成。 �C2�C进行收购事项之理由
本集团主要从事物业投资及买卖、物业发展以及提供装修服务之业务。
董事看好香港办公楼市场之未来前景。董事认为,收购事项正代表投资香港办
公楼市场之机会,而本集团将享有香港商用办公楼价格长期升值之利益。
该等物业位於香港黄金商业地区之办公大楼,总面积为4,123平方尺。於完成
後,董事会拟出租该等物业,将为本集团提供未来稳定收入。该等临时协议之
条款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董事认为,该等临时协议之条
款(包括代价)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就该等收购事项而言,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
但少於25%,故此合并计算後,该等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之须予
披露交易。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所载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该等买方根据该等临时买卖协议拟收购该等物
业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宏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 指 根据该等临时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完成该等收购
事项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C3�C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该等物业」 指 物业1、物业2及物业3之统称
「物业1」 指 香港亚毕诺道3号环贸中心30楼办公室1
「物业2」 指 香港亚毕诺道3号环贸中心30楼办公室2
「物业3」 指 香港亚毕诺道3号环贸中心30楼办公室3
「临时买卖协议1」 指 买方1就收购物业1与卖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
三月十五日之临时买卖协议
「临时买卖协议2」 指 买方2就收购物业2与卖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
三月十五日之临时买卖协议
「临时买卖协议3」 指 买方3就收购物业3与卖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
三月十五日之临时买卖协议
「该等临时买卖协议」指 临时买卖协议1、临时买卖协议2及临时买卖协议
3之统称
「买方1」 指 CelestialTower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买方2」 指 JustCentral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买方3」 指 CoastalTalent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该等买方」 指 买方1、买方2及买方3之统称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01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C4�C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 指 隆成香港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宏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庞维新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庞维新先生、李永贤先生及颜文皓先生;本
公司非执行董事为赖显荣先生;而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顾福身先生、
杨颖欣女士及龙洪焯先生。
�C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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