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出售、处置、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CCLandHoldingsLimited
中渝置地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网址:www.ccland.com.hk
(股份代号:1224)
建议
按於记录日期
每持有两股股份
可获发一股供股股份的基准,
进行供股股份的供股
及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通知
供股的包销商
本公司建议以供股方式,按於记录日期合资格股东每持有两股股份获发一股供股股份 的基准,以每股供股股份 2港元之认购价(须於接纳时悉数支付),发行不少於 1,294,111,556 股供股股份,及不多於 1,325,731,056 股供股股份,藉此集资不少於约 2,588.2百万港元(未扣除开支),及不多於约2,651.5百万港元(未扣除开支)。本公司将於记录日期就每名合资格股东每持有两股现有股份,暂定配发一股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供股只供合资格股东参与,及将不会供不合资格股东参与。
假设於供股完成时或之前并无配发及发行新股份( 供股股份除外 ),根据供股条款
而将予配发及发行的供股股份总数,相当於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 50%,及将相当於本公司於紧随供股完成後经扩大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33.33%。
FameSeeker及兴业的意向
於本公告日期,FameSeeker及兴业分别持有233,915,707股股份(相当於现有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约 9.04%)及 1,070,810,231 股股份(相当於现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
41.37%)。FameSeeker及兴业各自已表示彼等之意向以分别承购供股项下彼等全数的
供股股份既定配额。
供股条件
供股须待下列条件达成方告作实:(i)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及(ii) 包销协议并无被包
销商按其条款终止。
倘包销协议不能成为无条件或按其条款被终止,供股将不会进行。
有关买卖股份及供股股份的风险
直至供股成为无条件,任何股东或其他买卖股份及/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的人士,须留意供股不一定进行的风险,务请审慎行事。股东及有意投资人士,如有任何疑问,务请谘询彼等的专业顾问。
一般事项
本公司预期将於2017年4月3日(星期一)或之前寄发发行文件,该发行文件亦可分别
在本公司网站(www.ccland.com.hk)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查阅。
供股
本公司建议以供股方式集资不少於约2,588.2百万港元,及不多於约2,651.5百万港元(未
扣除开支),详情如下。
发行统计数字
供股基准 : 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股现有股份获发一股供股股份
认购价 : 每股供股股份2港元
於本公告日期 : 2,588,223,112股股份
的已发行股份
数目
将发行的供股 : 不少於1,294,111,556股供股股份(根据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及
股份数目 假设无尚未行使购股权於记录日期或之前获行使)及不多於
1,325,731,056股供股股份(根据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及假设所
有尚未行使购股权於记录日期或之前获行使)
将筹集资金 : 不少於约2,588.2百万港元(未扣除开支,根据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数
目,及假设无尚未行使购股权於记录日期或之前获行使)及不多於约
2,651.5百万港元(未扣除开支,根据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的数目,及
假设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於记录日期或之前获行使)
包销商 : 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经供股扩大後 : 3,882,334,668股股份(根据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的数目,及假设无新
已发行股份的 股份(供股股份除外)将於供股完成时或之前获配发及发行)
最少数目
经供股扩大後 : 3,977,193,168 股股份(根据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的数目,及假设因所
已发行股份的 有尚未行使购股权获全面行使而新股份将於记录日期或之前获配发及发
最多数目 行,以及概无其他股份(供股股份除外)将於供股完成时或之前获配发
及发行)
於本公告日期:(1)於2005年购股权计划下涉及63,239,000股股份的尚未行使购股权;及 (2)
现行购股权计划下没有授予购股权。假设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於记录日期或之前获全面行使,总共63,239,000股新股将获配发及发行,31,619,500股的额外供股股份会继而获配发及发行。
除上述尚未行使购股权外,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其他已发行但尚未行使的购股权或其他类似可兑换成或认购股份的权利。
假设於供股完成时或之前,并无配发及发行新股份(供股股份除外),根据供股条款而建议暂定配发的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总数,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0%,以及将占本公司经供股扩大後的已发行股份的约33.33%。
合资格股东
本公司预期将於2017年4月3日(星期一)或之前向合资格股东寄发发行文件。於合理可行
情况下,本公司将向不合资格股东(如有)以及(如2005年购股权计划及/或现行购股权
计划之条款规定)购股权持有人寄发供股章程(但不包括暂定配发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仅供参考。
为符合供股资格,股东或投资者须:
(i) 於记录日期登记为本公司股东;及
(ii) 并非不合资格股东。
按连权基准买卖股份之最後日期为2017年3月17日(星期五)。股份将自2017年3月20
日(星期一)起按除权基准买卖。
为於记录日期或之前登记成为本公司股东,任何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过户截止日期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过户处办理登记手续。
有意参与供股的购股权持有人须根据相关条款及条件,行使彼等购股权所附的认购权,并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於本公司登记成为根据该行使而获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持有人。
倘合资格股东未有承购彼等之按比例获配发的全部供股股份的既定配额,彼等在本公司的权益将会被摊薄。
最後接纳时间预期为最後接纳日期下午四时正。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本公司将於2017年3月22日(星期三)至2017年3月30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此期间概不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事宜。
供股条件
供股须待下列条件达成方告作实:(i)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及(ii) 包销协议并无被包销
商按其条款终止。
倘包销协议不能成为无条件或按其条款被终止,供股将不会进行。
供股条款
认购价
认购价将为每股供股股份2港元,须於接纳相关供股股份的暂定配发或(如适用)申请额外供股股份时悉数支付。
认购价为:
(1) 最後收市价折让约12.3%;
(2)(假设购股权未获行使)股份按最後收市价计算之理论除权价每股约2.19港元折让
约8.7%;及
(3) 股份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止连续五个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约
每股2.26港元折让约11.5%。
每股供股股份面值将为0.10港元。
认购价经与包销商公平磋商後参考股份於现行市况下之市价厘定。
暂定配发基准
暂定配发基准将为合资格股东於记录日期以每持有两股现有股份获发一股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合资格股东申请全部或任何部份暂定配发时,应填妥暂定配发通知书,连同申请供股的汇款於最後接纳时间或之前一并提交过户处。
供股股份地位
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经配发及发行後,将在各方面与当时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不合资格股东的权利
根据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的股东名册,本公司并没有海外股东。发行文件不会按照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之适用证券或同等法例登记或存档。本公司不会向登记地址为香港以外地区之股东作出供股股份的要约。因此,本公司不会向不合资格股东提供暂定配发供股股份。本公司将按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本公司法律顾问(如有)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及於合理可行情况下,向不合资格股东寄发供股章程(但不包括暂定配发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仅供参考。
若於记录日期有明确显示海外股东存在时,本公司将谘询延伸供股至海外股东的可行性。
本公司注意到上市规则第13.36(2)(a)附注条列明的规定,并仅会於董事谘询就相关司法管
辖区的法例或该等司法管辖区的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规定後,认为剔除任何海外股东参与供股属必要或权宜之情况下,剔除该等海外股东。剔除不合资格股东参与供股的基准(如有)将於供股章程披露。
任何本应暂定配发予不合资格股东的供股股份(犹如其为合资格股东)将供合资格股东以额外申请表格额外申请认购。
海外股东及在香港境外居住的股份实益拥有人应注意,彼等可能或未必有权参与供股,一切视乎董事会谘询後的结果而定。本公司保留权利可将本公司相信会违反任何地区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证券法例或其他法例或规定的任何供股股份的接纳或申请当作无效。因此,海外股东及於香港境外居住的股份实益拥有人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於供股股份的碎股无权利
本公司将不会暂定配发未缴股款的供股股份的碎股,亦不会提供碎股对盘服务。供股股份的所有碎股将被汇集(下调至最接近的整数)及将供合资格股东以额外申请表格额外申请认购。
申请额外供股股份
合资格股东可以额外申请方式申请认购超出彼等既定配额的额外供股股份。
合资格股东仅可透过填妥额外申请表格(根据该表格所列的指示)连同所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独立汇款一并提交,申请额外供股股份。董事会将根据以下原则,按公平公正可行基准酌情分配额外供股股份:
(1) 倘有额外足够供股股份可供认购,申请认购少於一手供股股份买卖单位,而董事
认为有关申请是为了补足所持碎股至完整买卖单位,且有关申请并非有意滥用此机制,可获优先考虑;及
(2) 经考虑以上(1)的原则後,(若获优先考虑)余下的额外供股股份(如有),或(若
没有获优先考虑)所有额外供股股份将参考相关合资格股东额外申请的供股股份数目按比例分配,而董事可酌情灵活上调至完整买卖单位。
为免存疑,当应用以上(1)及(2)的原则後,暂定配发通知书中的供股股份申请或相关合资格股东持有的现有股份数目将不予参考。
由代名人持有(或於中央结算系统寄存)股份之投资者务请注意,董事会将根据本公司的股东名册,视代名人(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单一股东。因此,前述有关分配额外供股股份的安排并不适用於个别实益拥有人。透过代名人或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股份作为实益拥有人之投资者,应考虑是否在过户截止日期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前以其个人名义安排登记其股份。
合资格股东如欲申请认购获暂定配发以外之额外供股股份,必须填妥及签署额外申请表格,连同就所申请额外供股股份於申请时应付之独立汇款,於最後接纳时间或之前,一并提交过户处。
供股股份的股票及供股的退款支票
待供股条件达成後,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预期将於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或之前,向接纳及(如适用)申请供股股份并已支付股款之人士以平邮寄发,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全部或部份不获接纳的额外供股股份申请的退款支票(如有),预期将於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或之前向该等申请人以平邮寄发,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上市及买卖申请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供股股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方式上市及买卖。本公司已发行证券或正寻求或拟寻求批准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概无部份於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每手买卖单位预期与股份相同,即每手1,000股股份。
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方式买卖供股股份须缴付香港印花税以及其他适用之收费及支
出。
供股股份将合资格纳入中央结算系统
待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的供股股份获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後,及在符合香港结算之股份收纳规定的前提下,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由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各自於联交所开始买卖日期或由香港结算决定之其他日期起,於中央结算系统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之间在任何交易日进行之交易,须於进行交易当日後第二个结算日在中央结算系统交收。所有中央结算系统活动均须遵守不时有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股东应谘询股票经纪或其他专业顾问意见,以了解有关结算安排详情以及有关安排如何影响其权利及利益。
包销协议
包销协议 :
日期 : 2017年3月14日
包销商 : 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经包销 : 673,368,088股供股股份,为最多可发行之供股股份总数(FameSeeker
供股股 及兴业根据不可撤回承诺预期按既定配额承购的供股股份除外)。供股
份数目 将被悉数包销。
包销商 : 4百万港元,为经本公司及包销商公平磋商後厘定
佣金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包销商及其最终控股公司均为独立於本集团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第三方。
董事认为,包销协议之条款(包括佣金)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就本公司及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
包销协议条件
包销商於包销协议下的责任须待以下各项达成後,方可作实:
(a) 各份发行文件(及其他所需文件)之妥为核证副本在不迟於寄发日期送呈联交所及送
交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
(b) 向合资格股东寄发发行文件及向不合资格股东(如有)寄发印有「仅供参考」的供股
章程(受相关海外法例及规例(如有)限制)及在前述之寄发下各自均不迟於寄发日期;
(c) 於预计开始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首日前(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协定的其他日期)获联
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供股股份(未缴股款形式及缴足股款形式)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之许可(「上市批准」),且该许可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并无撤回;
(d) 股份於最後终止时限前之所有时候仍在联交所上市,而股份现时之上市未被撤回及截
至於最後终止时限前无收到联交所的指示以撤回或反对股份之上市,包括但不限於供股引致或与包销协议条款有关或由於任何其他原因;
(e) 本公司於所需同意及批准的相关时间前,获得相关政府及监管机构(包括联交所)所
有有关供股可能需要之同意及批准,及该等同意及批准在最後终止时限前不被撤回或撤销;
(f) 各项可致使未缴股款供股股份获接纳为合资格证券以於中央结算系统寄存、结算及交
收之条件不迟於开始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首日前之营业日达成,且届时本公司并无获香港结算通知,表示持有及作结算用途之有关接纳事宜或措施已经或将会遭拒绝;(g) 本公司於禁止买卖期後(但无论如何於禁止买卖期後的第一个营业日或之前)尽快送
递FameSeeker及兴业各自已签立的不可撤回承诺,且FameSeeker及兴业将遵守及履
行彼等於不可撤回承诺下分别将作出的承诺;
(h) 包销商於包销协议下指定时间前,收到将由本公司提供之一切相关文件;及
(i) 本公司於包销协议下之陈述、保证及承诺於所有重大方面仍属真实准确及无误导成分,
且於最後终止时限前:(i)以包销商或本公司所知概无发生重大违约;或(ii) 概无导致
包销商认为重大违约已发生或可能发生;(iii)概无发生任何事宜且能合理预期该事宜导致重大违反或申索。
本公司将促使於限期前及/或於包销协议下指定情况的日期(或若无指定日期,则於最後终止时限前)达成包销协议下的条件。倘於指定时间及日期,上述任何条件未能达成或未获豁免(不能被免除之条件(a)、(c)、(e)及(g)除外),或倘最後终止时限於2017年6月30日後或包销协议之订约方任何一方可同意之其他最後完成日期後进行,则包销协议将告终止,而供股亦不会进行。
FameSeeker及兴业的不可撤回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期,FameSeeker及兴业分别持有233,915,707股股份(相当於现有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约9.04%)及1,070,810,231股股份(相当於现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41.37%)。
FameSeeker 及兴业各自已表示彼等之意向以分别承购供股项下彼等全数的供股股份既定
配额。
根据不可撤回承诺,FameSeeker及兴业各自向本公司及包销商不可撤回地承诺股份(等同
其各自於本公司的股权)直至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将仍为其各自实益拥有,及自不可撤回承诺之日期直至供股完成日,或本公司宣布供股将不会进行当天(两者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止期间不会出售或转让任何本公司的权益(包括股份)。
终止包销协议
包销协议载有条款赋予包销商有权可於发生若干事件时透过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包销协议。
倘於最後终止时限前任何时间发生以下事件,包销商可於最後终止时限前随时透过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销或终止包销协议:
(a)包销商得悉以下事项:
(i) 发生任何事宜或情况引致上述「包销协议条件」一节所载的任何条件不能於指定
时间达成;
(ii) 发生任何事宜或事件,显示包销协议所载的任何保证及承诺於作出时属失实或具
误导性或已被违反,或本公司已重大违反任何於包销协议的责任或承诺,或包销商有合理理由相信已发生任何有关违约行为,或已发生任何事宜且能合理预期该事宜导致有关违反或申索;
(iii) 供股章程或(如适用)补充章程所载任何声明已为或被发现为失实、不真实、不
完整或有误导成份,或发生或发现任何事宜,而倘於当时刊发供股章程或(如适用)补充章程,该等事宜将构成重大遗漏;
(iv) 倘包销商於其唯一及绝对的意见下,认为将予披露之事宜会或可能会对供股能否
成功进行造成损害及重大不利影响,或令进行供股属不合宜或不适当,而本公司须刊发补充章程(包销商已事先谘询本公司(如可行));
(v) 本集团整体业务、状况、经营业绩、前景、管理、股东权益或财务状况或贸易状
况出现任何不利变动或潜在不利变动,而包销商於其唯一及绝对的意见下认为该等变动属於或可能属於重大及不利,从而导致进行供股属不可行;或
(vi) 任何股份暂停买卖(但有待就供股刊发公告而停牌或停牌不超过十个交易日除
外);及
(b)酝酿、出现、发生、生效、存在或包销商知悉任何事件、连串事件或情况有关或关於
或可能导致(不论是否可预见)下列事件:
(i) 中国、香港、美国、欧盟(或其任何成员) 之地方、国家或国际金融、政治、军
事、工业、经济、法律、财政、税务、监管或证券市场事宜或情况或货币汇率或外汇管制有任何变动(不论永久与否),或可能导致上述各项有任何变动之任何事件或连串事件;
(ii) 於中国、香港、美国、欧盟(或其任何成员)的任何属於不可抗力性质的事件或
情况(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政府行动、经济制裁、罢工或停工(不论是否有保险保障)、暴乱、火灾、爆炸、水灾、地震、内乱、战乱、宣战、爆发敌对状态或敌对状态升级(无论是否已经宣战)、恐怖活动(无论是否已承认责任)、天灾、疫症、流行病、传染病爆发、宣布进入紧急或灾难或危机状态;
(iii) 中国、香港、美国、欧盟(或其任何成员)或有关当局宣布银行停业;
(iv) 联交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全国市场对股份或证券买
卖实施任何暂停、延缓或限制或设立最低价格,或任何於香港或美国的证券结算或清算服务有任何严重受阻;
(v) 香港或本集团任何成员经营或进行业务的任何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机
构订立任何新法例或法规,或修订现行法例或法规,或更改其诠释或应用。
而就本分段(b)中所述事件及情况的单独或聚合影响,包销商於其唯一及绝对的意见下认为该等影响: (1) 已经或将会或可能对本集团的业务或财务或供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 已经或将会或可能对供股或供股股份承购水平或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3) 导致或可能导致进行供股对本公司而言为不合宜或不适当。
倘包销商於最後终止时限前行使其终止包销协议的权利,除包销协议下的若干权利或责任外,所有订约各方於包销协议下的责任将随即终止,在有关终止将不损害本公司及包销商的权利前题下,任何一方概不得就因包销协议终止前违反该协议而涉及的任何成本、损失、补偿或其他事项向任何其他订约方提出任何索偿。
倘包销商行使有关权利,包销协议将不会成为无条件,供股将不会进行。
供股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董事经考虑本集团的营运资金需要,本集团可用的不同类型可集资的其他方法的成本及效益以及时间因素,及对股东权益可能的影响後认为,供股乃现时最首选的方法以使本集团可继最近以现金收购一个位於英国伦敦的物业之全部权益於2017年1月完成(「已完成收购事项」)後,补充本集团的一般营运资金。本公司已於2017年3月9日的通函披露已完成收购事项的进一步详情。董事认为,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将於供股後显着增强,将为本集团提供即时财务资源,以捕捉在全球物业市场的任何投资机会及/或本公司不时遇上的其他投资(包括利德贺收购事项,为一栋位於伦敦着名金融区、世界闻名的极富标志性的大厦)。相比其他方法,供股将为所有现有合资格股东提供以同等条件参与本公司未来发展平等机会,且彼等於本公司的权益不会被摊薄。
董事深信,基於上述原因,供股符合本集团及股东整体利益。
供股的预计开支(包括财务、法律及其他专业开支)约6.5百万港元,将由本公司承担。
扣除约6.5百万港元的全部预计开支後,供股之预计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2,581.7百万港元
(假设概无股份因任何购股权获行使而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将获配发或发行),或於扣除约6.5百万港元的全部估计开支後约为2,645百万港元(假设股份因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获全面行使而於记录日期或之前获配发或发行)。於全面接纳有关暂定配发的供股股份时的每股供股股份净认购价,预期将不少於约1.99港元及不多於约2港元。
董事现时拟将供股所得款项净额作补充本集团因已完成收购事项而减少的约2,900百万港
元的一般营运资金。一般营运资金的补充资金将为本公司日後其他物业收购及/或其他投资所用,包括利德贺收购事项。
供股对本公司股权之影响
本公司之股权结构於本公告日期及紧随供股完成後如下:
情况1:
假设供股完成时或之前将无配发及发行新股(供股股份除外)。
紧随供股完成後(假设合资格股
东(FameSeeker、兴业除外)
紧随供股完成後(假设合资格 概无承购供股股份及余下的供
於记录日期1 股东承购所有供股股份) 股股份由包销商承购)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Fame Seeker 1,304,725,938 50.41 1,957,088,906 50.41 1,957,088,906 50.41
及兴业
Regulator 260,395,559 10.06 390,593,338 10.06 260,395,559 6.71
Holdings
Limited(渝港
国际有限公
司的间接全
资子公司)
董事 4,385,692 0.17 6,578,538 0.17 4,385,692 0.11
公众 1,018,715,923 39.36 1,528,073,886 39.36 1,018,715,923 26.24
包销商2 - - - - 641,748,588 16.53
总计 2,588,223,112 100 3,882,334,668 100 3,882,334,668 100
附注:
1 假设自本公告日期起股权并无变动。
2 根据其包销责任,但不包括任何其他权益。
情况2:
假设新股份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因所有尚未行使的购股权获全面行使而配发及发行,但供股完成或之前将无配发及发行其他股份(供股股份除外)。
紧随供股完成後(假设合资格股
东(FameSeeker、兴业除外)
紧随供股完成後(假设合资格 概无承购供股股份及余下的供
於记录日期1 股东承购所有供股股份) 股股份由包销商承购)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FameSeeker及 1,304,725,938 49.21 1,957,088,906 49.21 1,957,088,906 49.21
兴业
Regulator 260,395,559 9.82 390,593,338 9.82 260,395,559 6.55
Holdings
Limited(渝港
国际有限公司
的间接全资子
公司)
董事 51,924,692 1.96 77,887,038 1.96 51,924,692 1.30
公众 1,034,415,923 39.01 1,551,623,886 39.01 1,034,415,923 26.01
包销商2 - - - - 673,368,088 16.93
总计 2,651,462,112 100 3,977,193,168 100 3,977,193,168 100
附注:
1 假设自本公告日期起股权并无变动(所有尚未行使的购股权获行使除外)。
2 根据其包销责任,但不包括任何其他权益。
参考时间表
2017年
按连权基准买卖股份的最後日期 3月17日(星期五)
按除权基准买卖股份的首日 3月20日(星期一)
为符合资格参与供股而递交股份过户文 3月21日(星期二)
件的截止时间 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包括首尾两 3月22日(星期三)至
天) 3月30日(星期四)
记录日期 3月30日(星期四)
重新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日期 3月31日(星期五)
发行文件的预计寄发日期 4月3日(星期一)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首日 4月7日(星期五)
上午九时正
拆细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截止时间 4月11日(星期二)
下午四时三十分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日期 4月18日(星期二)
下午四时正
接纳供股股份并支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 4月21日(星期五)
供股股份并支付股款的截止时间 下午四时正
终止包销协议的最後期限 4月24日(星期一)
下午六时正
预期供股成为无条件(於此时间或之前) 4月24日(星期一)
下午六时正
刊发供股及额外申请的结果之公告 4月28日(星期五)
预期寄发有关全部及部份未能成功申请 4月28日(星期五)
额外供股股份的退款支票(於此日期或之
前)
预期寄发缴足股款供股股份股票(於此日 4月28日(星期五)
期或之前)
买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首日 5月2日(星期二)
上午九时正
附注:倘上述参考时间表有任何变动,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作公告。
恶劣天气对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截止时间的影响
倘在下列时间悬挂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发出「黑色」暴雨警告,接纳供股股
份及支付股款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的截止时间或会顺延:
(1)在最後接纳日期中午十二时正前任何本地时间在香港悬挂或发出上述警告信号,但在
中午十二时正後取消。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的截止时间将顺延至同一个营业日下午五时正;
(2)在最後接纳日期中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任何本地时间,在香港悬挂或发出上
述警告信号。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的截止时间将改为下一个营业日(在该日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任何时间并无悬挂或发出任何该等警告信号)下午四时正。
倘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的截止时间并非最後接纳日期,则上文「参考时间表」一节所述的日期可能亦受到影响。本公司将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就预期时间表的任何变动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本公司过往的集资活动
本公司於紧接本公告日期前十二个月内概无进行任何股本集资活动。
本集团资料
本集团的主要业务为发展及投资房地产以及财务投资。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於可行情况下尽快向股东寄发供股章程或发行文件(如适用),当中载有供股的进一步资料。股东及有意投资人士在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根据上市规则第7.19(6)(a)条,由於供股将不会令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增加超过50%,供股
无须待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
可能对购股权作出之调整
截至本公告日期,有63,239,000股尚未行使购股权。假设上述尚未行使购股权的认购权获
全面行使,而股份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根据该行使而获配发及发行,本公司则须配发及发行合共63,239,000股新股份,及继而配发及发行31,619,500 股额外供股股份。
由於进行供股,尚未行使购股权之行使价可能根据 2005年购股权计划及现行购股权计划
各自之条款及条件调整。该调整将由本公司的核数师核实。本公司预期将就适当调整(如有)及该调整的生效日期适时作进一步公告。
有关买卖股份及供股股份风险
股份预期将自2017年3月20日(星期一)起按除权基准买卖。预期供股股份将於2017
年4月7日(星期五)至2017年4月18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期间以未缴股款形
式买卖。供股须待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或并无被终止,方告作实。另务请注意,包销协议载有条款,授予包销商权利,在若干事件(包括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终止包销协议。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告「终止包销协议」一节。倘包销协议并无成为无条件或被终止,供股将不会进行。
直至供股成为无条件,任何股东或其他买卖股份及/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人士,均需留意供股不一定进行的风险,务请谨慎行事。股东及有意投资人士,如有任何疑问,务请谘询专业顾问。
本公告所用定义
「禁止买卖期」 指 紧接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
前60日内,或2016年12月31日年度结束之日起至本公
司年度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银行一般开放营业之任何日子( 星期六、星期日或香
港悬挂8号台风信号或发出「黑色」暴雨警告之日除外)
「中央结算系统」指 香港结算设立及营运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本公司」 指 中渝置地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公司(清盘及指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32章)
杂项条文)条
例》」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寄发日期」 指 2017年 4月3日(星期一)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就寄发发行文
件可能协定之较後日期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额外申请表格」指 额外供股股份之申请表格
「现行购股权计 指 本公司於2015年5月21日举行的股东大会所采纳的购股
划」 权计划
「FameSeeker」指 FameSeekerHoldings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
立的公司及由张先生全权拥有,并实益拥有233,915,707股
股份(相当於现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9.04%)
「最後接纳日期」指 就接纳及支付供股暂定配发,及申请及支付额外供股股份
的截止日期,现定为2017年 4月21日(星期五)或本公司
与包销商可能协定之较後日期(不迟於2017年6月30日
(星期五))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的法定货币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不可撤回承诺」指 FameSeeker及兴业於各自签立的不可撤回承诺下,将向本
公司及包销商作出不可撤回承诺,其中包括分别承购供股
项下彼等全数供股股份的既定配额
「发行文件」 指 供股章程、暂定配发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
「最後收市价」 指 最後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之每股收市价 2.28港元
「过户截止日期」指 2017年3月21日(星期二),即本公司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
记前提交股份过户的最後日期
「最後交易日」 指 2017年 3月13日(星期一),即本公告刊发前股份的最後
完整交易日
「最後终止时限」指 最後接纳日期後第一个营业日下午六时正或本公司与包销
商可能协定之较後日期
「最後接纳时间」指 目前预计为於最後接纳日期下午四时正
「利德贺收购事 指 建议收购(透过收购LeadenhallHoldingCo(Jersey)Ltd的
项」 全部已发行股本)位於英国伦敦市中心的利德贺大楼,其
细节已於本公司2017年3月1日的公告作披露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张先生」 指 张松桥先生,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董事
「不合资格股东」指 根据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顾问提供之法律意见,以及考虑
有关地区法例或当地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
後,董事认为剔除其参与供股属必要或权宜的海外股东(如
有)
「海外股东」 指 於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且於本公司股东名册所
示地址於香港境外之股东(如有)
「暂定配发通知 指 供股股份的暂定配发通知书
书」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
湾
「供股章程」 指 本公司将就供股刊发的供股章程
「合资格股东」 指 於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不合资格股东除
外)
「记录日期」 指 2017年 3月30日(星期四)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协定的任何
其他日期,为确定参与供股权利的记录日期
「过户处」 指 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供股」 指 本公司建议以供股方式,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股股份获
发一股供股股份的基准,以认购价发行供股股份
「供股股份」 指 将根据供股发行及配发之不少於1,294,111,556股新股份
(假设无股份於纪录日期或之前因尚未行使购股权获行使
而将获配发及发行)及不多於1,325,731,056股新股份(假
设股份於纪录日期或之前因尚未行使购股权全面获行使而
获配发及发行)
「《证券及期货条指 香港法例第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及补充
例》」
「购股权」 指 根据2005年购股权计划或现行购股权计划授出可认购股
份的购股权,并已有效归属予持有人及可行使,据此持有
人於记录日期当日或之前可认购向彼等配发及发行的股份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0 港元的普通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价」 指 认购价每股供股股份2港元
「兴业」 指 兴业有限公司,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及由
张先生全权拥有,并实益拥有1,070,810,231股股份(相当
於现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41.37%)
「包销商」 指 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一间《证券及期货条例》下据其
定义注册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
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之注册机构,
其为包销协议下供股的包销商
「包销协议」 指 本公司与包销商就供股所订立日期为2017年3月14日的
包销协议
「2005年购股权 指 本公司於2005年4月29日举行的股东大会所采纳,并已
计划」 於2015年4月29日期满的购股权计划
承董事会命
副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林孝文
香港,2017年3月14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张松桥先生、林孝文医生、曾维才先生、黄志强先生、梁振昌先生及梁伟辉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林健锋先生、梁宇铭先生及黄龙德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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