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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NUCLEARENERGYTECHNOLOGYCORPORATIONLIMITED
中国核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11)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末期业绩公告
撮要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来自持续经营业务之综合
收益为港币2,041,543,000元,较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所
录得来自持续经营业务之综合收益港币1,503,742,000元增加港币537,801,000
元。
本年度之纯利为港币82,539,000元。
中国核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公布本公司及其附
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业绩及财务
状况连同比较数字如下:
�C1�C
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附注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持续经营业务
收益 3 2,041,543 1,503,742
其他收入及盈利 3,035 2,012
所用存货之成本 (1,540,652) (1,259,729)
建设成本 (309,451) (134,698)
员工成本 (34,341) (21,037)
折旧 (10,813) (1,551)
其他经营开支 (38,436) (35,663)
财务成本 4 (25,930) (23,364)
视作出售一间联营公司之收益 2,893 2,712
分占联营公司之业绩净额 7,712 7,655
除所得税开支前溢利 5 95,560 40,079
所得税开支 6 (18,570) (12,210)
持续经营业务之年内溢利 76,990 27,869
已终止经营业务
已终止经营业务之年内溢利�u(亏损) 7 5,549 (17,871)
年内溢利 82,539 9,998
年内其他全面收益,扣除税项
将不会重新分类为损益之项目
物业重估亏损 (6) (58)
其後可能会重新分类为损益之项目
年内产生之汇兑差额 (43,365) (11,838)
年内出售海外业务之重新分类调整 30 645
分占联营公司之其他全面收益 (6,033) (2,245)
(49,374) (13,496)
年内全面收益总额 33,165 (3,498)
�C2�C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附注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以下各方应占年内溢利:
本公司拥有人
持续经营业务之年内溢利 73,022 20,518
已终止经营业务之年内溢利�u(亏损) 5,549 (16,959)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年内溢利 78,571 3,559
非控股权益
持续经营业务之年内溢利 3,968 7,351
已终止经营业务之年内亏损 ― (912)
非控股权益应占年内溢利 3,968 6,439
82,539 9,998
以下各方应占全面收益总额:
本公司拥有人 30,265 (9,278)
非控股权益 2,900 5,780
33,165 (3,498)
持续经营及已终止经营业务之每股盈利
―基本及摊簿(每股港仙) 9 6.93 0.32
持续经营业务之每股盈利
―基本及摊簿(每股港仙) 9 6.44 1.84
�C3�C
综合财务状况表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附注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282,330 87,900
投资物业 ― 38,000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 2,261 7,887
可供出售投资 ― 500
於联营公司之权益 10 82,215 82,192
递延税项资产净值 ― 4,516
融资租赁应收款项 14 101,749 ―
按金 13 27,781 ―
496,336 220,995
流动资产
存货 415 52,383
应收贸易账项及票据 11 1,286,161 1,085,109
应收贷款 12 111,125 ―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 13 112,677 172,246
应收客户合约工程款项 104,804 262,476
融资租赁应收款项 14 12,743 ―
预付税项 ― 99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472,711 310,851
2,100,636 1,884,061
减:流动负债
应付贸易账项及票据 15 1,317,043 1,146,594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款项 16 66,934 191,775
应付客户合约工程款项 11,016 ―
长期服务金拨备 ― 3,484
可换股债券 18 ― 286,842
银行借贷 17 280,207 ―
应付税项 10,466 ―
1,685,666 1,628,695
流动资产净值 414,970 255,366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 911,306 476,361
�C4�C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附注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减:非流动负债
预收账款 ― 1,070
银行借贷 17 402,517 ―
递延税项负债净额 ― 350
402,517 1,420
资产净值 508,789 474,941
股本及储备
股本 113,309 113,309
储备 388,114 361,056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 501,423 474,365
非控股权益 7,366 576
权益总额 508,789 474,941
�C5�C
附注:
1.公司资料
中国核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乃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本公司主要营业地点位於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28楼2801
室。最终控股公司为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本综合财务报表以本公司之功能货币港币(「港币」)呈列。
2.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a)采纳新订�u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修订本) 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周期之年度改进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 披露计划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准则澄清可接纳之折旧及摊销方法
第38号之修订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准则农业:生产性植物
第41号之修订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之修订 独立财务报表之权益法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投资实体:应用综合入账例外情况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之修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之修订 收购合营业务权益之会计处理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 监管递延账户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披露计划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是为进一步鼓励实体在考虑财务报表的布局与内容时在应
用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时使用判断。
有关修订包括澄清实体应占来自於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之以权益会计法入账之权益
之其他全面收益,於将会及将不会重新分类至损益之项目中分拆,并於该等两个组别
内共同作为单一项目呈列。
采纳该等修订对该等财务报表并无影响。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之修订-澄清可接纳之折旧及摊销方法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之修订禁止使用以收益为基准之方法对物业、厂房及设备项目计
算折旧。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之修订引入一项可被推翻之假设,即以收益作为无形资
产摊销之基准并不合适。该假设可於以下两种情况被推翻:无形资产是以收益衡量;
或收益与无形资产经济利益之消耗存在高度关联。该等修订按预期基准应用。
由於本集团并无提前使用以收益为基准之折旧方法,采纳该等修订对该等财务报表并
无影响。
�C6�C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41号之修订-农业:生产性植物
修订本设定生产性植物的定义,要求符合定义的生物资产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计
入物业、厂房及设备项内。生产性植物出产的农业产品继续按香港会计准则第41号作
会计处理。该等修订须作追溯应用。
由於本集团并无生产性植物,采纳该等修订对该等财务报表并无影响。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之修订-独立财务报表之权益法
该等修订允许实体在其独立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对其於附属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
公司之投资进行会计处理。该等修订须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8号作追溯应用。
由於本公司并无於其独立财务报表中选择应用权益法,采纳该等修订对该等财务报表
并无影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之修订-
投资实体:应用综合入账之例外情况
修订澄清投资实体(包括按公平值入账为附属公司而非并入其中之投资实体)之附属公
司可获豁免编制中间母实体的综合财务报表。投资实体母公司仅於附属公司本身并非
投资实体且附属公司的主要目的为提供与投资实体之投资活动相关的服务时合并该
附属公司。非投资实体对属投资实体的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处理时可保留
该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附属公司所用的公平值计量。编制财务报表的投资实体(其全
部附属公司按公平值计入损益计量),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中与投资实体相
关的要求进行披露。该等修订按预期基准应用。
由於本公司并非中间母实体及投资实体,采纳该等修订对该等财务报表并无影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之修订-收购合营业务权益之会计处理
该等修订规定当实体收购合营业务之权益,而该合营业务构成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
号「业务合并」所界定之业务时,须应用该准则之有关原则。倘该准则所界定之现有业
务由至少一方注入,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之原则亦会於成立合营业务时应用。
该等修订按预期基准应用。
由於本集团并无收购及成立合营业务,采纳该等修订对该等财务报表并无影响。
�C7�C
(b)已发行但尚未生效的新订�u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本集团并无提前采纳以下可能与本集团财务报表有关的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新订�u经
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本集团当前意图为於该等新订或修订准则生效日期应用该等
准则。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之修订 披露计划
1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之修订 就未变现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
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之修订 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交易之分类与计量
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金融工具
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与客户之合约收益
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修订 与客户之合约收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之澄清)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 租赁
3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 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之间的资产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之修订 出售或注资
4
1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2 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3 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4 该等修订原订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期间生效。有关生效日期现
已押後�u删除。继续允许提前应用有关修订。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之修订―披露计划
有关修订引入一项补充披露,将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估因融资活动产生之负债变
动。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之修订―就未变现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
有关修订有关确认递延税项资产及澄清若干必须考虑之因素,包括如何就与以公平值
计量之债务工具相关之递延税项资产入账。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之修订―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交易之分类与计量
有关修订规定归属及非归属条件对以现金结算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计量影响之会计
处理;预扣税责任具有净额结算特徵之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交易;及交易类别由现金
结算变更为权益结算之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条款及条件之修订。
�C8�C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就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引进新要求。如果持有债务工具的
商业模式的目的为持有资产以收取合约现金流(商业模式测试),及如果债务工具载
有合约条款仅产生用於支付尚未偿还本金的本金及利息的现金流(合约现金流特徵测
试),则有关债务工具一般按摊销成本计量。有关通过合约现金流特徵测试的债务工
具,倘若实体商业模式的目标为持有及收取合约现金流和出售金融资产,则该债务工
具以公平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全面收益。实体於初步确认可以做出不可撤销的选
择,以公平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全面收益的方式计量并非持作买卖之股本工具。
所有其他债务及股本工具均按公平值於损益账列账计量。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就所有并非按公平值於损益账列账的金融资产纳入新的预期
亏损减值模式以代替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内的已发生亏损模式,并载有新的一般对冲
会计法要求,让实体於财务报表内更好地反映其风险管理活动。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贯彻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有关金融负债确认、分类及计量规
定,惟指定按公平值於损益账列账的金融负债除外,该负债信贷风险变动应占的公平
值变动金额於其他全面收益确认,除非其会导致或扩大会计错配。此外,香港财务报
告准则第9号保留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有关取消确认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规定。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合约收益
有关新订准则设立单一收益确认框架。框架之主要原则为实体所确认描述向客户转让
承诺货品或服务的收益金额,应为能反映该实体预期就交换货品及服务有权获得的代
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取代现有收益确认指引,包括香港会计准则第18号「收
益」、香港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约」及相关诠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规定确认收益所应用之五个步骤:
第1步:识别与客户所订立之合约
第2步:识别合约之履约责任
第3步:厘定交易价格
第4步:分配交易价格至各履约责任
第5步:於履行各履约责任时确认收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包含与特定收益相关之特定指引,该等指引或会改变香港财
务报告准则现时应用之方法。有关准则亦显着加强有关收益之定性及定量披露。
�C9�C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修订―客户合约之收入(对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澄
清)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修订包括澄清确定履约义务;应用委托人及代理人;知识 产权许可;及过渡需要。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由生效当日起将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及相关诠 释,其引入单一承租人会计处理模式,并规定承租人就为期超过12个月之所有租赁确 认资产及负债,除非相关资产为低价值资产则作别论。具体而言,根据香港财务报告 准则第16号,承租人须确认使用权资产(表示其有权使用相关租赁资产)及租赁负债(表 示其有责任支付租赁款项)。因此,承租人应确认使用权资产折旧及租赁负债利息,并 将租赁负债之现金还款分类为本金部分及利息部分,并於现金流量表内呈列。此外, 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初步按现值基准计量。计量包括不可撤销租赁付款,亦包括承 租人合理地肯定将行使选择权延续租赁或不行使选择权终止租赁之情况下,将於选择 权期间内作出之付款。此会计处理方法与承租人就租赁采用的会计法显着不同,後者 适用於根据原准则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分类为经营租赁之租赁。 就出租人会计处理而言,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大致转承了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之 出租人会计处理规定。因此,出租人继续将其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并且 对两类租赁进行不同之会计处理。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之修订―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 企业之间的资产出售或注资 该等修订澄清实体向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出售或注入资产时,将予确认之收益或亏 损程度。当交易涉及一项业务,则须确认全数收益或亏损。反之,当交易涉及不构成 一项业务之资产,则仅须就不相关投资者於合营企业或联营公司之权益确认收益或亏损。
本集团现正评估该等新订准则之潜在影响。本集团目前尚无法阐明该等新订准则是否
会对本集团之会计政策及财务报表带来重大变动。
3.分类报告
经营分类及各分类项目於综合财务报表呈报之金额乃根据定期向本集团最高管理层提供以
作资源分配及评估本集团不同业务种类表现之财务资料而识别。
个别重大经营分类并未就财务报告而合并,除非有关分类具有相似经济特徵且业务活动之
性质类似。概无经营分类已合并组成呈报分类。
�C10�C
分类收益、开支、业绩及资产包括分类直接应占之项目及可合理分配至该分类之项目,惟特
殊项目除外。分类资本开支为年内就收购预期将使用一年以上之分类资产(有形及无形)所
产生之总成本。企业开支及资产部份分别主要包括企业行政及融资开支及企业金融资产。
本集团有七个(二零一五年:七个)须予呈报的分类。由於各业务提供不同产品及服务,且需
要不同的业务策略,各分类的管理工作独立进行。以下摘要概述本集团各须予呈报的分类
的业务营运:
食肆分类包括本集团之酒楼及饮食业务;
物业分类包括本集团之物业投资;
酒店分类包括本集团酒店业务;
融资分类包括本集团之融资业务;
太阳能发电分类包括本集团的太阳能发电业务;
工程、采购及建设(「EPC」)及谘询分类包括本集团有关光伏电站的设计及谘询服务,工
程、采购及建设业务;及
所有其他分类包括本集团之企业管理、投资及库务服务。
分类间交易乃参考就同类订单向外界人士收取之价格後定价。由於主要营运决策人评估分
类表现所用之分类业绩计量不包括中央收入及开支,因此该等收入及开支不会分配至营运
分类。
除来自本集团中国业务外部客户之本集团持续经营业务收益港币2,041,543,000元(二零一五
年:港币1,503,742,000元)外,本集团来自外部客户之收益均源自本集团於香港(所在地)之业
务。除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额为约港币82,215,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币82,192,000
元)於联营公司之权益、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额为约港币282,074,000元(二零一
五年:港币69,344,000元)的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额为约港
币2,261,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币1,293,000元)的预付土地租赁款项乃位於中国外,所有其他
非流动资产(除金融工具外)均位於香港。
EPC及谘询服务(新能源业务)产生之收益约港币481,928,000元及港币440,393,000元(二零
一五年:港币300,512,000元及港币232,572,000元)乃分别来自本集团第一及第二大客户。截至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除上文所述的第一及第二大客户外,另有一名来自本
集团EPC及谘询分部之客户贡献港币334,903,000元,占本集团收益10%或以上。截至二零一
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概无其他单一客户占本集团收益10%或以上。
�C11�C
持续经营业务 已终止经营业务
太阳能 EPC及 所有
融资 发电 谘询其他分类 综合 食肆 物业 酒店 综合 综合
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截至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分类收益:
销售予外部客户 5,678 24,926 2,010,939 ― 2,041,543 154,893 426 18,443 173,762 2,215,305
分类间销售 9,242 ― ― ― 9,242 10,267 18,768 ― 29,035 38,277
其他收入及盈利 ― ― 1,690 ― 1,690 3,566 ― 1,807 5,373 7,063
分类间其他收入及盈利 ― ― ― ― ― ― ― ― ― ―
可报告分类收益 14,920 24,926 2,012,629 ― 2,052,475 168,726 19,194 20,250 208,170 2,260,645
对账:
分类间销售抵销 (9,242) (29,035) (38,277)
分类间其他收入及
盈利抵销 ― ― ―
综合收益 2,043,233 179,135 2,222,368
分类业绩 (971) 14,786 114,976 (19,251) 109,540 (14,224) (435) (3,495) (18,154) 91,386
对账:
视作出售联营公司之收益 2,893 ― 2,893
利息收入 1,345 86 1,431
融资成本 (25,930) ― (25,930)
分占联营公司之业绩净额 7,712 ― 7,712
除税前溢利�u(亏损) 95,560 (18,068) 77,492
所得税开支 (18,570) 1,658 (16,912)
年度溢利�u(亏损) 76,990 (16,410) 60,580
�C12�C
持续经营业务 已终止经营业务
太阳能 EPC及 所有
融资 发电 谘询其他分类 综合 食肆 物业 酒店 综合 综合
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
於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类资产 483,657 437,504 1,493,607 99,989 2,514,757 ― ― ― ― 2,514,757
对账:
未分配资产 82,215 82,215
资产总额 2,596,972 2,596,972
分类负债 353,334 281,967 1,019,495 433,387 2,088,183 ― ― ― ― 2,088,183
对账:
未分配负债 ― ―
负债总额 2,088,183 2,088,183
其他分类资料
折旧 77 9,650 1,029 57 10,813 2,862 328 188 3,378 14,191
确认预付土地租赁款项 ― 486 ― ― 486 ― 101 ― 101 587
添置物业、厂房及设备 480 231,050 4,832 49 236,411 90 ― 129 219 236,630
撇销物业、厂房及设备 45 ― 120 289 454 ― ― ― ― 454
未分配资产包括金额约港币82,215,000元之於联营公司之权益。於联营公司之权益详情载於
附注10。
�C13�C
持续经营业务 已终止经营业务
太阳能 EPC及 所有
融资 发电 谘询其他分类 综合 食肆 物业 酒店 综合 综合
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
截至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分类收益:
销售予外部客户 ― ― 1,503,742 ― 1,503,742 152,286 ― 20,302 172,588 1,676,330
分类间销售 950 ― 2,494 7,288 10,732 ― 24,853 ― 24,853 35,585
其他收入及盈利 ― ― 520 21 541 1,684 ― 1,745 3,429 3,970
分类间其他收入及盈利 ― ― ― ― ― ― ― ― ― ―
可报告分类收益 950 ― 1,506,756 7,309 1,515,015 153,970 24,853 22,047 200,870 1,715,885
对账:
分类间销售抵销 (10,732) (24,853) (35,585)
分类间其他收入及盈利抵销 ― ― ―
综合收益 1,504,283 176,017 1,680,300
分类业绩 235 ― 65,844 (14,474) 51,605 (18,781) (5,043) 5,615 (18,209) 33,396
对账:
视作出售联营公司之收益 2,712 ― 2,712
利息收入 1,471 224 1,695
融资成本 (23,364) ― (23,364)
分占联营公司之业绩净额 7,655 ― 7,655
除税前溢利�u(亏损) 40,079 (17,985) 22,094
所得税(开支)�u抵免 (12,210) 114 (12,096)
年度溢利�u(亏损) 27,869 (17,871) 9,998
�C14�C
持续经营业务 已终止经营业务
太阳能 EPC及所有其他
融资 发电 谘询 分类 综合 食肆 物业 酒店 综合 综合
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港币千元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类资产 71,646 93,823 1,626,408 102,764 1,894,641 63,900 53,999 5,808 123,707 2,018,348
对账:
未分配资产 82,192 4,516 86,708
资产总额 1,976,833 128,223 2,105,056
分类负债 67 63 1,322,055 (70,283) 1,251,902 87,177 79 3,765 91,021 1,342,923
对账:
未分配负债 286,842 350 287,192
负债总额 1,538,744 91,371 1,630,115
其他分类资料
折旧 ― ― 1,050 501 1,551 5,713 331 571 6,615 8,166
确认预付土地租赁款项 ― ― ― ― ― ― 101 ― 101 101
添置物业、厂房及设备 180 68,043 482 114 68,819 8,219 188 17 8,424 77,243
撇销物业、厂房及设备 ― ― 44 ― 44 ― ― ― ― 44
未分配资产包括金额约港币82,192,000元之於一间联营公司之权益。於联营公司之权益详
情载於附注10。未分配负债包括金额约港币286,842,000元之可换股债券。
�C15�C
4.财务成本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持续经营业务
可换股债券之估计利息(附注18) 17,008 22,996
银行及其他借款之利息 8,922 368
25,930 23,364
5.除所得税开支前溢利
除所得税开支前溢利已扣除下列各项: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持续经营业务
经营租赁之最低租金:
土地及楼宇 6,588 4,432
员工成本(包括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酬金):
工资、薪酬及花红 30,959 19,320
退休金计划供款 3,382 1,717
员工成本合计 34,341 21,037
摊销预付土地租赁款项* 486 ―
撇销物业、厂房及设备* 454 44
核数师酬金* 936 701
* 计入其他经营开支之项目
�C16�C
6.税项
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中所载税项金额指: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持续经营业务
本年度即期税项
香港 ― ―
香港以外地区 18,570 12,210
递延税项 ― ―
所得税开支 18,570 12,210
香港利得税根据年内在香港产生之估计应课税溢利按16.5%(二零一五年:16.5%)之税率作
出拨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除下文所
述之附属公司外,中国附属公司之税率为25%(二零一五年:25%)。
在中国经营的若干附属公司已被有关省份的科技厅及其他部门评为「高新技术企业」,为期
三年,并已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於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七年期间合资格享有获减免
的15%(二零一五年:15%)之企业所得税率。
本年度所得税开支可按如下所示於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中与持续经营业务除所得税
开支前溢利进行对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持续经营业务除所得税开支前溢利 95,560 40,079
按相关国家溢利适用之法定税率计算之税项 37,896 12,556
分占联营公司溢利之税务影响 (783) (1,263)
减免企业所得税之税务影响 (11,207) ―
不可扣税开支的税务影响 1,201 3,950
毋须课税收入的税务影响 (8,397) (185)
未确认税项亏损之税务影响 240 4,231
动用先前未确认之税项亏损 (380) (7,079)
所得税开支 18,570 12,210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有关重估本集团租赁楼宇之递延税项,除已於损
益内扣除之款项外,其余则於其他全面收益扣除。
�C17�C
7.已终止经营业务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本集团订立买卖协议(「买卖协议」),据此,本集团同意出售全资附
属公司HurrayEnterprisesLimited、TackHsin(BVI)HoldingsLimited及TackHsinInternationalLimited
(统称「目标集团」)各自之全部已发行股本以及目标集团结欠本公司之股东贷款予本公司之
执行董事兼主要股东(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拥有约10.08%权益),代价为港币110,000,000
元。目标集团的主要业务为食肆经营、物业投资及酒店经营。
交易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完成。资产及负债於出售日期之账面值於财务报表附
注19内披露。
已终止经营业务於相关期间之业绩(已载入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如下:
二零一六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 一月一日至
(出售事项 二零一五年
完成日期)十二月三十一日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收益 173,762 172,588
其他收入及盈利 5,459 3,653
所用存货之成本 (52,381) (49,673)
员工成本 (55,138) (55,299)
租金开支 (44,731) (38,791)
公用设施开支 (10,570) (10,639)
折旧 (3,378) (6,615)
其他经营开支 (31,091) (33,209)
除所得税开支前亏损 (18,068) (17,985)
所得税抵免 1,658 114
来自已终止经营业务之期间�u年度亏损 (16,410) (17,871)
出售附属公司之收益,经扣除零税项 21,959 ―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来自已终止经营业务之盈利�u(亏损) 5,549 (17,871)
经营现金流 (12,882) (14,702)
投资现金流 (76) (7,802)
总现金流 (12,958) (22,504)
就呈列上述已终止经营业务而言,比较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及相关附注已作重列,
犹如年内终止之经营业务已於比较期间开始时终止。
�C18�C
8.股息
本公司董事并无宣派或建议派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任何股息(二零
一五年:无)。
9.每股盈利
来自持续经营及已终止经营业务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乃根据以下数据计算:
盈利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用於计算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之盈利 78,571 3,559
股份数目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股 千股
於一月一日之已发行股本 1,133,095 1,101,666
因转换可换股债券而发行股本 ― 31,429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已发行股本 1,133,095 1,133,095
用於计算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之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1,133,095 1,117,924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来自持续经营业务之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乃根据以下数据计算:
盈利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年度溢利 78,571 3,559
减�U 来自已终止经营业务之年度溢利�u(亏损) 5,549 (16,959) 用於计算来自持续经营业务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之盈利 73,022 20,518 �C19�C 股份数目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股 千股
用於计算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之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1,133,095 1,117,924
本公司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赎回可换股债券(见附注18)。由於假设行
使本公司之未转换可换股债券之转换权对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并无摊薄影响,故於截至
二零一五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每股摊薄盈利与所呈报之每股基本盈利相
同。
来自已终止经营业务
根据来自已终止经营业务之年度溢利�u(亏损)港币5,549,000元(二零一五年:亏损港币
16,959,000元)及上文详述有关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之分母计算,已终止经营业务之每股基本
及摊薄溢利�u(亏损)为每股0.49港仙(二零一五年:每股亏损1.52港仙)。
10.於联营公司之权益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分占资产净值(包括商誉) 82,215 82,192
重大联营公司详情如下。
本集团应占权益
名称 注册成立及经营地点及主要业务 百分比
中核检修有限公司 附注(i)在中国承担各种类型的核反应堆、核 14.43%
电厂、放射性化工等工程项目的建筑
施工;及核电厂的维修和机电设备的
维修、技术谘询及技术服务。
中核齐齐哈尔太阳能发电附注(ii)於中国进行太阳能发电与销售、太阳 47.13%
有限公司 能技术谘询服务、光伏技术开发、太阳
能光伏系统建设。
�C20�C
附注(i)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中核检修有限公司(「中核检修公司」)(本公司之联营公
司)之股东与一名现时股东订立注资协议。股份认购完成後,本集团於中核检修公
司之股权已由18.55%相应摊薄至14.43%。
尽管本集团於中核检修公司之所有权权益低於20%,但本集团透过根据中核检修公
司之公司细则委任董事代表本公司出席中核检修公司之董事会会议参与中核检修
公司之财务及经营决定,从而对中核检修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力。
中核检修公司之主要业务为在中国承担各种类型的核反应堆、核电厂、放射性化工
等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及核电厂的维修和机电设备的维修、技术谘询及技术服
务,与本集团EPC及谘询分部相合。
附注(ii)中核齐齐哈尔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於中国进行太阳能生产及销售、
太阳能技术谘询服务、光伏技术开发、太阳能光伏系统建设。与本集团太阳能发电
分部相合。
11.应收贸易账项及票据
本集团一般向EPC及谘询服务客户授出30至180日之信贷期,视乎客户信誉及与客户之业务
关系时长而定。除若干已建立良好关系之客户的信贷期根据客户进行磋商外,本集团的食
肆及酒店客户主要以现金及信用卡结算。本集团严格控制尚未收回之应收账项,而过期未
偿还款项则由本公司高级管理层定期审阅。应收贸易账项不计息。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应收贸易账项 1,211,479 1,083,299
应收票据 74,682 1,810
1,286,161 1,085,109
�C21�C
以发票日期计算,於报告期末之应收贸易账项及票据之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0至90日 958,892 1,067,535
91至180日 28,542 360
181至365日 127,965 17,214
超过365日 170,762 ―
1,286,161 1,085,109
并无被单独或共同视为减值之应收贸易账项及票据之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未逾期亦未减值 958,892 1,085,109
逾期0至90日 28,542 ―
逾期91至180日 127,965 ―
逾期181至365日 170,762 ―
1,286,161 1,085,109
未逾期亦未减值之应收贸易账项与近期无拖欠记录之客户有关。本集团并未持有此等结余
之任何抵押物或其他信贷增级工具。
应收票据自开票当日起计六个月内到期。
应收贸易账项及票据包括因EPC及谘询业务而产生之应收本公司同系附属公司及一间联营
公司之款项约港币59,243,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币193,137,000元)。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并无由客户持有之合约工程保留金(二零一五年:港币
4,646,000元)。应收保留金为无抵押、免息及可於个别合约保留金预扣期末(有关项目完成日
期起计一至三个月内)收回。
�C22�C
12.应收贷款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应收贷款 111,125 ―
该款项为授予最终控股公司持有之间接合营企业之无抵押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
行贷款基准利率乘以(1+25%)之年利率计息,并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到期。本集团并无就
应收贷款持有任何抵押品或其他信贷增级工具。
13.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预付款项 2,114 111,874
按金 28,724 18,188
其他应收款项 109,620 42,184
140,458 172,246
减:按金-非流动部分 (27,781) ―
112,677 172,246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他应收款项中包括授予本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中核投资(香
港)有限公司之贷款港币15,600,000元。该贷款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悉数偿还。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他应收款项中包括就出售附属公司而应向一名股东(於本
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拥有约6.81%权益)收取之代价港币50,000,000元(见附注19)。应收代价
为免息,以目标集团之股份作担保且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到期。
上述资产既无逾期亦未减值。计入上述结余之金融资产与并无近期违约之应收款项有关。
按金中包括收购土地以及物业、厂房及设备所支付之按金港币27,781,000元。
�C23�C
14.融资租赁应收款项
本集团於中国就若干设备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该等租赁已分类为融资租赁,且尚余八年之
租期,年利率为5.7厘。
最低租赁付款 最低租赁付款之现值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融资租赁应收款项包括:
一年内 18,659 ― 12,743 ―
第二至第五年(包括首尾两年) 74,638 ― 58,378 ―
五年後 46,649 ― 43,371 ―
139,946 ― 114,492 ―
减:未赚取之财务收入 (25,454) ―
融资租赁应收款项净额总计 114,492 ―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就报告分析如下:
流动资产 12,743 ―
非流动资产 101,749 ―
114,492 ―
本集团之融资租赁应收款项乃以人民币(「人民币」)计值。
�C24�C
15.应付贸易账项及票据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应付贸易账项 1,253,702 1,146,594
应付票据 63,341 ―
1,317,043 1,146,594
以发票日期计算,於报告期末之应付贸易账项及票据之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0至90日 655,898 936,241
91至180日 105,931 210,353
181至365日 382,019 ―
超过365日 173,195 ―
1,317,043 1,146,594
应付贸易账项为不计息,且一般须於30日内支付。
16.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款项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预收账款 1,585 61,665
其他应付款项 65,338 129,286
应计款项 11 824
66,934 191,775
其他应付款项中,(i)人民币9,550,000元(约港币10,612,000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人民币9,550,000元(约港币11,507,000元))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国鑫能源有限公司一名
非控股权益股东提供之免息股东贷款,及(ii)人民币15,000,000元(约港币16,669,000元)(二零
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50,000,000元(约港币60,245,000元))为来自本公司同系附属公
司之无抵押计息贷款。贷款利率乃按中国基准利率加每年10%计算。
�C25�C
17.银行借贷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即期
短期银行贷款,有抵押 267,687 ―
长期银行贷款,有抵押,即期部分 12,520 ―
280,207 ―
非即期
长期银行贷款,有抵押 402,517 ―
银行借贷总额 682,724 ―
(i)银行贷款乃以本公司最终控股公司及同系附属公司提供之公司担保、本集团为数港币
33,337,000元之应收票据以及为数港币114,492,000元之融资租赁应收款项作抵押。
(ii)所有银行贷款均按介乎1.9%至4.9%之浮动实际年利率计息。银行借贷之账面值与其公
平值相若。
於报告日期,银行借贷之账面值乃以下列货币计值: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港币 300,000 ―
人民币 382,724 ―
682,724 ―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拥有未提取之银行借贷融资人民币100,000,000元(约
港币111,130,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币零元)。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流动及非流动银行借贷总额的计划偿还情况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按要求偿还或於一年内 280,207 ―
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两年 13,145 ―
超过两年但不超过五年 343,505 ―
五年後 45,867 ―
682,724 ―
�C26�C
18.可换股债券
已发行之可换股债券分为负债、衍生以及权益部份。下表概述年内本集团及本公司可换股
债券之负债、衍生及及权益部份之变动:
3%票息
可换股债券
港币千元
负债部份
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
发行新债券 313,038
估算利息开支 22,996
转换可换股债券 (49,192)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286,842
估算利息开支 17,008
赎回可换股债券 (303,850)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权益部份
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
发行新债券 33,075
转换可换股债券 (5,808)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27,267
赎回时转拨至保留盈利 (27,267)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C27�C
3%票息可换股债券
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本公司发行本金总额为港币350,000,000元於二零一六年五月
二十五日到期的3%可换股债券(「二零一五年可换股债券」)。
债券持有人可於到期之前任何时间选择以换股价每股港币1.75元将二零一五年可换股债券
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
基於二零一五年可换股债券之换股权透过交换固定金额或固定数目之股本工具结算,二零
一五年可换股债券乃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呈列」入账列为复合工具,而所
得款项则分为上文所载之负债部份及权益部份。
负债部份公平值乃采用相近年期但无转换特徵之债券市场利率计算。剩余金额,即权益部
份之价值,乃计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项下之转换储备。
债券之估算利息开支乃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
自发行日期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港币55,000,000元之二零一五年可换股债券已
由债券持有人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本公司赎回本金总额港币295,000,000元之尚未行使可换股债
券。
�C28�C
19.出售附属公司
(a)诚如附注7所述,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出售目标集团。
目标集团於出售日期之资产净值如下:
港币千元
已出售之资产净值:
物业、厂房及设备 14,249
投资物业 38,000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 6,493
可供出售投资 500
递延税项资产净值 6,132
存货 1,854
应收贸易账项 520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 18,263
预付税项 24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8,983
应付贸易账项 (4,423)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款项 (9,503)
长期服务金拨备 (3,312)
预收账款 (550)
递延税项负债净额 (325)
股东贷款 (71,455)
15,670
转让股东贷款 71,455
有关出售之直接开支 916
计入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内来自已终止经营业务年度溢利项下
之出售附属公司收益(附注7) 21,959
总代价 110,000
由以下方式支付:
现金 60,000
应付代价 50,000
110,000
�C29�C
(b)出售附属公司所产生之现金流入
港币千元
已收现金代价 60,000
出售之银行结余及现金 (18,983)
就出售支付之直接开支 (916)
40,101
20.或然负债
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概无任何或然负债(二零一五年:无)。
21.资本承担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拥有下列资本承担: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已订约但未拨备:
―收购土地以及物业、厂房及设备 7,778 ―
�C30�C
主席报告
本人谨代表董事会,欣然提呈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全年业
绩。
二零一六年,本集团积极利用太阳能发电行业的政策红利,抢抓市场机遇,继续
实施稳健积极的业务扩张战略,同时通过出售非核心业务优化资源配置,集团以
太阳能发电和融资租赁为代表的核心业务实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令人振奋的成
绩。
二零一六年,本集团在扭亏为盈的基础上,进一步大幅提高盈利水平,为股东创
造更多价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来自持续经营业务之总收
入为约港币20.41亿元,较二零一五年增长约36%,本集团拥有人应占溢利约港币
78,000,000元,来自持续经营业务之每股基本盈利为约6.44港仙。
太阳能发电业务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本集团紧紧抓住太阳能发电行业的难得机遇,充分发挥在光伏领域优异的设计
能力和“中国核建”的建筑施工品牌优势以及资源优势,光伏工程、采购及建设
(「EPC」)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实现大幅提升。二零一六年度光伏EPC业务录得收入
约港币20.10亿元,同比增长约34%。通过在设计、采购、施工阶段严格控制成本,
光伏EPC业务盈利能力也有所提高,全年实现利润约港币1.14亿元,同比增长约
75%。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工程质量进一步提升了本集团在行业内的品牌影响力。
二零一六年,集团光伏EPC业务荣膺2015年度中国光伏品牌排行榜光伏EPC品牌
价值第三名,为获评2016年度“北极星杯”十大地面电站工程总承包品牌。
在做大光伏EPC业务的同时,集团进一步加快业务转型升级步伐,自主投资运营
光伏电站规模稳步扩大。在二零一五年投资齐齐哈尔光伏电站项目、江苏泰州光
伏电站一期项目的基础上,集团投资的泰州20MW光伏电站二期项目已经开工建
设。届时,集团自主持有的光伏电站将形成一定规模,并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的收
益。
�C31�C
融资租赁业务稳健发展
二零一六年,融资租赁业务立足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坚持专业化和稳健
发展思路,通过专业化的管理运作、灵活的产品设计以及严格的风险管控,为资
金需求方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服务。本公司全年共录得融资租赁业务收入约港币
5,000,000元。同时,集团加强行业研究,强化优质项目储备,深入推进与金融机构
的合作,获得了中国境内银行的充足授信,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出售食肆、酒店经营及物业投资业务
二零一六年,本集团出售了食肆、酒店经营及物业投资业务,业务结构更加集中,
利用现金支付的代价增加了集团内部资源,有利于集中力量发展清洁能源发电和
金融服务业务,并为未来寻找合适的投资标的做好准备。
前景展望
随着光伏行业发展形势及行业政策的变化,未来中国太阳能发电行业将面临新的
机遇和挑战。本集团将努力把握国家经济和行业发展动向,特别是要利用好国家
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历史机遇,坚持资本引领、产融互促,顺势而为、乘
势而上。我们将进一步优化整合集团资源,不断提高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水平,
继续做大做强太阳能发电和金融服务业务,积极寻找核领域的投资机会,以更加
优异的发展成绩回馈广大投资者。
�C32�C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股息
董事会议决不会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截至二
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无)。
业务回顾
传统业务稳步增长
本集团光伏EPC业务通过引入优秀核电建造工程管理经验及充实营运资金,市场
竞争力获得显着提高,二零一六年光伏EPC业务营业收入和利润均实现双位数增
长,各项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於报告年度内,本集团取得环境工程(水污
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乙级资质及取得电力总承包三级施工资质,为拓展生物质
能、污染治理等工程领域打下坚实基础。未来几年,本集团将继续加大市场开发
力度,力争成为行业内领先者。
业务转型初见成效
於报告年度内,本集团自建项目江苏泰州农业光伏一站项目一、二期工程共20MW
的装机容量相继建成及投入运营,收入稳定;江苏泰州农业光伏二站20MW的装
机容量已於二零一六年底开始建设及加入并网;徐州沛县组件厂亦将於二零一七
年开工,以上项目初步形成了集团光伏电站运营的新版图,将为本集团带来稳定
的收入及利润。此外,集团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之中核龙腾太阳能热发电
项目已入选国家首批光热发电示范项目名录。在新能源领域,本集团由原单一的
工程承建逐渐发展为「开发、投资、建设、运营」四位一体模式。
融资租赁稳健发展
本集团之融资租赁业务,依托集团内部光伏电站投资计划,实现业务起步及稳健
发展。业务拓展主要面向受益於国家宏观政策、拥有大量优质资产的「清洁能源」
领域,以及市场空间更大的「节能环保」领域。同时,帮助集团EPC项目获得更多
业务机会。
本集团参股中核检修有限公司之业务发展良好。
�C33�C
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完成出售食肆、酒店经营及物业投资业务,
未来将在新能源及相关的产业金融方面集中发展。
财务回顾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来自持续经营业务之综合收益为
港币2,041,543,000元,较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所录得来自持续经
营业务之综合收益港币1,503,742,000元增加港币537,801,000元。本公司拥有人应占
本年度综合溢利为港币78,571,000元(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
合溢利:港币3,559,000元)。来自持续经营业务之每股基本盈利为6.44港仙(截至二
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来自持续经营业务之每股基本盈利1.84港仙)。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之末期业绩较截至二零一五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而言录得纯利的大幅提升,业绩的提高乃主要由於下列各项
的综合影响:(i)得益於相关业务广泛的市场拓展及新业务增长计划,本集团EPC
及谘询分类的项目收入实现增长,为本集团业绩作出积极贡献。因此,本集团相
关业务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录得纯利;及(ii)本集团确认出
售附属公司权益之一次性收益。出售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完成,其有
关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
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之通函内。本年度之纯利为港币82,539,000元,较截至二
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纯利港币9,998,000元增加港币72,541,000元。
董事会认为,本集团之财务状况保持稳健,且本集团继续寻求各种投资机会。
流动资金及财政资源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约港币472,711,000
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港币310,851,000元),大部份均为银行原有到期
日少於三个月之无抵押银行存款。资产净值约为港币508,789,000元(二零一五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港币474,941,000元)。债务(包括银行借贷、可换股债券及计入其他
应付款项及应计款项之贷款)与权益总额之比率为1.40(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0.76)。
�C34�C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银行借贷结余为约港币682,724,000元(二
零一五年:港币零元)。其中港币280,207,000元须於一年内偿还、港币356,650,000元
须於二至五年内偿还及港币45,867,000元须於五年後偿还。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之银行借贷包括金额为港币300,000,000元以港元计值之银行借贷及金额
相当於港币382,724,000元以人民币计值之银行借贷。
银行贷款乃以本公司最终控股公司及同系附属公司提供之公司担保、本集团为数
港币33,337,000元之应收票据以及为数港币114,492,000元之融资租赁应收款项作抵
押。所有银行贷款均按介乎1.9%至4.9%之浮动实际年利率计息。
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本公司发行本金总额为港币350,000,000元於二零一
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到期的3%可换股债券。扣除发行的佣金及开支後,本公司的所
得款项净额为港币346,114,000元。於发行日期至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期间,
债券持有人已将价值港币55,000,000元之可换股债券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余下可
换股债券已由本公司於到期日赎回。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他应付款项(i)人民币9,550,000元(约港币
10,612,000元)乃为国鑫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之非控股权益股
东提供之免息股东贷款;及(ii)人民币15,000,000元(约港币16,669,000元)乃为来自本
公司同系附属公司之无抵押计息贷款,该贷款利率乃按中国基准利率加每年10%
计算。
本集团采用审慎而稳健之财资政策,严格控制现金及风险管理。本集团之银行结
存及现金主要以港币及人民币计值,因此并无重大汇兑风险。本集团因此并无使
用任何财务工具以作对冲用途。
或然负债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任何重大或然负债。
资本承担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有关收购土地以及物业、厂房及设备且於
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列为已订约但未拨备之已承担资本开支为港币7,778,000元(二
零一五年:无)。
�C35�C
雇员人数及酬金政策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雇员人数为194名,有关薪酬制度乃参照
市场实际情况於每年进行检讨。
购买、赎回或出售本公司上市证券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概无购买、赎
回或出售本公司任何上市证券。
企业管治
本公司董事会致力实现高标准企业管治以保障股东利益及提高企业价值及问责
性。
本公司已采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
之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载列之原则。
董事会认为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已遵守企业管治守
则所载之守则条文。
证券交易之标准守则
本公司就董事买卖本公司证券而采纳其本身之操守守则(「操守守则」),其条款严
格程度不逊於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标准守则(「标
准守则」)。
本公司已向全体董事作出特别查询,董事已确认彼等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整个年度内遵守操守守则及标准守则。
本公司亦已按严格程度不逊於标准守则之条款设定书面指引(「雇员书面指引」),
指导可能拥有本公司未公布内幕消息之雇员进行证券交易。
据本公司所知,概无任何雇员违反雇员书面指引。
�C36�C
审核委员会
本公司已遵照上市规则第3.21条之规定成立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负责检
讨及监察本集团之财务申报过程以及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
财务资料已由审核委员会审阅以及经董事会批核,并由本集团的外聘核数师香港
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确认与经审核财务报表所载数字核对一致。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五)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
35楼雷格斯商务中心召开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将
适时予以公布,并寄发予股东。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厘定出席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五)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
票的资格,本公司将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星期五)(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概不会受理任何
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本公司股份的未登
记持有人须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承董事会命
中国核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艾轶伦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为:主席及执行董事艾轶伦先生;执行董事简青女士、锺志
成先生、李金英先生、李锋先生、联席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白雪飞先生及执行董
事吴元尘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嘉龄先生、王季民先生、田爱平先生及李
大宽先生。
�C37�C
中国核能科技
00611
中国核能科技行情
中国核能科技(00611)公告
中国核能科技(00611)回购
中国核能科技(00611)评级
中国核能科技(00611)沽空记录
中国核能科技(00611)机构持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