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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委員會職權範圍

HOSPITALCORPORATIONOF CHINALIMITED 弘和仁爱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869) 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 (经董事会於2016年12月13日采纳) 1 组成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兹组成及成立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其权力、责任及 具体职责概述如下。 2 成员 2.1审核委员会的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且人数不得少於三(3)名(其成员须全部是非执 行董事)。 2.2 审核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一(1)名成员须为 具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0(2)条所规定的适 当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2.3 审核委员会须由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主席」)。 2.4 审核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须为两(2)名成员,其中一(1)名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审核委员会会议按正当程式召开,而出席人数达法定数目的会议即具有 足够能力行使审核委员会所获赋予或可行使的全部或任何授权、权力及酌情权。 董事须亲身或透过(包括但不限於)电话或视像会议等电子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C1�C 2.5 本公司现有核数公司的前合夥人由其不再为下列身份当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计一 (1)年期间内不得担任本公司审核委员会的成员: (a) 该公司的合夥人;或 (b) 该公司的任何财务权益拥有人。 3 秘书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或其代名人将为审核委员会的秘书。 4 职权 4.1审核委员会获授权在此等职权范围内行动。审核委员会获授权向本公司任何雇员取 得任何所需资料,本公司已向全体雇员发出指示,必须在审核委员会提出任何要 求时与其合作。 4.2 审核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取得外部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以 协助审核委员会,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惟须就有关费用事先与董事会进行讨论)。 4.3 审核委员会须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5 职责 审核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与本公司核数师的关系 5.1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聘、重新委聘及辞退向董事会作出推荐建议、批准外聘 核数师的酬金及委聘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聘核数师辞任或辞退该核数师的 问题; �C2�C 5.2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的独立性及客观性以及审核程序的有效性。 审核委员会应於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5.3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核数公司出於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实体,或在合理 情况下会被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断定该实体属於该核数公司的本 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实体。审核委员会应就其发现认为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任何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就此作出推荐建议; 审阅本公司的财务资料 5.4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及本公司年度报告及帐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 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判断。审核委员会在 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审阅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 (a) 会计政策及惯例的任何更改; (b)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c)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d)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e)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f)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5.5 就上文第5.4段而言: (a) 审核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保持联络,并须至少每年与本公司 的核数师开会两次;及 �C3�C (b) 审核委员会应考虑於该等报告及帐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 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负责会计及财务申报人员、监察主任或核 数师提出的事项; 审视本公司的财务申报系统、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 5.6 检讨本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风险委员会又或董事会本 身会明确处理)检讨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5.7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其职责建立有效的系 统。此等讨论应包括资源的充足性、本公司会计及财务申报人员的资格及经验、 其培训计画及预算; 5.8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 层对该等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5.9 如公司设有内部核数功能,须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 内部核数功能在本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 察内部核数功能是否有效; 5.10检讨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以及会计政策及惯例; 5.11审阅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记录、财 务帐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5.12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於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 的事宜; �C4�C 5.13检讨本公司雇员可就财务申报、内部监控或其他事宜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当行 为的不记名提问的安排;审核委员会应确保设有适当的安排,以便对该等事 宜进行公平及独立的调查及进行适当的跟进行动; 5.14担当监察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关系的主要代表; 5.15建立举报政策及制度,让雇员及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人士可暗中就与本公 司有关的任何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 5.16就本文上述事宜向董事会报告;及 5.17考虑董事会不时界定的其他议题。 6 审核会议通告 6.1 审核委员会会议可通过本公司的公司秘书由任何一位成员召开。 6.2 定期会议的议程及有关文件应及时并於会议日期最少三(3)天前(或经成员可能协 议的其他时间内)送交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其他所有会议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亦应采纳以上安排。 7 会议次数及议事程序 7.1 审核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或上市规则或适用於本公司的其他监管规定 不时规定的次数。 7.2 主席可酌情召开额外会议。 7.3 倘外聘核数师认为有必要,其可要求召开会议。 �C5�C 8 报告程序 8.1 审核委员会将於每次审核委员会会议之後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及推荐建议,除 非对其如此行事的能力存在法律或监管限制。 8.2 若董事会与审核委员会在外聘核数师的挑选、委聘或辞退方面出现分歧,本公司 将在企业管治报告中载列审核委员会所持观点的详细解释及董事会持有不同观点 的理由。 9 会议记录 9.1 审核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由会议的正式获委任秘书保存并应於任何合理时间在任 何董事提出合理通知的情况下予以公开,以供查阅。 9.2审核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详尽记录审核委员会成员所研究的事项及所达致的决 定,包括任何由审核委员会成员提出的关注点及所表达的不同意见。审核委员会 的会议记录草拟版本及最终版本应发给审核委员会的所有成员由彼等各自作评论 与记录,但均必需在会议後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完成。 10 一般事项 10.1本职权范围须因应情况变动以及规管规定的变动(包括上市规则的规定),於必要 时作出更新及修订。 10.2审核委员会应将本职权范围刊载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新闻网站(www. 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hcclhealthcare.com),以供公众查阅,及解释其 角色职能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完--- (本职权范围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C6�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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