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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延長及修訂現有關連人士交易之豁免及若干關連人士交易之建議新年度上限及(2)特別大會通告及暫停辦理基金單位持有人過戶登記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有关(1)延长及修订现有关连人士交易之豁免及 若干关连人士交易之建议新年度上限 及 (2)特别大会通告及暂停办理基金单位持有人过户登记 鹰君资产管理(冠君)有限公司(作为冠君产业信托(「冠君产业信托」)的管理人(「信托管理人」))董事会(「董事会」)宣布,信托管理人希望(a)延长及修订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有关冠君产业信托与(i)鹰君关连人士集团;及╱或(ii)新福港关连人士集团(两者定义见通函(定义见下文))之间若干类别关连人士交易(「关连人士交易」)而授出的2013年延长豁免(定义见下文),该修订包括扩大物业管理交易覆盖范围以包含潜在物业管理协议提供的物业管理交易(如下文1(iii)所述);以及(b)建议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有关关连人士交易的新年度金额限额(「新年度上限」)。 上述更多详情载列於致冠君产业信托基金单位持有人(「基金单位持有人」)之通函(「通函」),该通函预计於2016年11月25日连同基金单位持有人特别大会(「特别大会」)通告(「特别大会通告」)及特别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一并寄发。特别大会将於2016年12月13日(星期二)下午3时30分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2楼逸东轩举行,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载於特别大会通告及在本公布正文中转载的普通决议案。 就特别大会而言,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册将由2016年12月12日(星期一)至2016年12月 13 日(星期二)(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基金单位(定义见通函)过户登记手续,以 确定基金单位持有人将符合资格出席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1. 2016年豁免延期及修订 (i) 背景 如日期为2008年2月16日由冠君产业信托向基金单位持有人刊发的通函(「2008年 通函」)所披露,信托管理人已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房地产投资信托基 金守则」)第8章,就冠君产业信托与(i)鹰君关连人士集团;及╱或(ii)新福港关连人士集团订立的若干类别关连人士交易,获证监会授予毋须严格遵守披露规定及 获取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规定的豁免(「2008年关连人士交易豁免」)。诚如随後的 通函及公布披露,此豁免於2010年12月15日及2013年12月10日(相应延长豁免 为「2013年延长豁免」)延长。 (ii) 2013年延长豁免届满 2013年延长豁免将於2016年12月31日届满。根据2013年延长豁免之条款,2013年 延长豁免可於2016年12月31日之後延期,及╱或2013年延长豁免之条款及条件可 不时予以修订,惟: (a) 在基金单位持有人大会上以通过普通决议案(定义见通函)的方式,获独立基 金单位持有人(定义见通函)批准; (b) 信托管理人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0章就建议延期及╱或修订(视情 况而定)刊发公布,披露该建议详情,以及向基金单位持有人刊发通函及通告;及 (c) 於每次作出2013年延长豁免延期时,该延长豁免期应不得迟於获得上文(a) 项所述批准日期後冠君产业信托的第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结算日後届满。 (iii) 延长及修订2013年延长豁免及新年度上限 物业管理交易 作为冠君产业信托核心策略的一部分,EaglePropertyManagement(CP)Limited(鹰君 关连人士集团的关连人士及成员)已在信托管理人的整体管理及监督下,按照特定物业管理协议(定义见通函)的条款对冠君产业信托位於香港的物业进行管理、监督及市场推广。根据特定物业管理协议,鹰君关连人士集团成员已向冠君产业信托位於香港的物业提供以下服务: (a) 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协调租户的配套要求,推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保养服务 的第三方合约、监督服务供应商及承包商的表现、安排足够保险及确保遵守建筑及安全条例。 (b) 租赁管理服务。包括租金收取管理、拖欠租金管理、与租户的租约重续及磋商 续约条款。 (c) 市场推广服务。包括提供市场推广及市场推广协调服务。 2013年延长豁免包括(其中包括)鹰君关连人士集团成员根据特定物业管理协议提供 的上述服务(即「特定物业管理交易」)。然而,鹰君关连人士集团成员根据新物业管理协议提供的物业管理、租赁管理及市场推广服务或新福港关连人士集团成员提供的类似服务(即「潜在物业管理交易」)并不包含在2013年延长豁免范围内。 修订2013年延长豁免以扩大物业管理交易覆盖范围 诚如冠君产业信托日期为2006年5月11日的发售通函所表明,特定物业管理协议拟 仅包含冠君产业信托位於香港的物业。同时,在其达成协定之时,冠君产业信托的授权限定为收购到期物业,此项已於特定物业管理协议的条款中得到反映。 於2008年2月,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扩大冠君产业信托投资策略的地域范围至允许海 外收购,且信托管理人最近观察到香港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进行海外投资呈上升趋势。此外,於2014年12月,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扩大冠君产业信托投资策略的投资范围,包括物业发展及相关活动。 由於所订立之特定物业管理协议仅以香港的到期物业为限,倘冠君产业信托在海外进行收购及╱或根据其经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的经修订授权进行物业开发项目,则有关协议的条款可能不适合及╱或不能广泛应用。因此,就任何海外收购及╱或物业发展项目的物业而言,冠君产业信托很可能就提供相同的物业管理、租赁管理及市场推广服务与一名鹰君关连人士集团或新福港关连人士集团成员订立新物业管理协议,有关条款将於日後经考虑将予管理物业的性质及地理位置後磋商厘定。 鉴於冠君产业信托扩大的投资授权,信托管理人拟寻求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修订上述有关物业管理服务、市场推广服务及租赁服务(「物业管理交易」)的2013年延长豁免,由此,其不仅涵盖特定物业管理协议提供的物业管理交易(即特定物业管理交易,已在2013年延长豁免范围内),而且涵盖潜在物业管理协议提供的物业管理交易(即潜在物业管理交易,目前尚未在2013年延长豁免范围内)。信托管理人仅预期潜在物业管理交易涵盖就海外收购及╱或开发项目而订立的潜在物业管理协议。 由於该扩大物业管理交易范围之修订,除鹰君关连人士集团的任何成员外,冠君产业信托还可根据扩大豁免的条款及条件灵活委聘新福港关连人士集团的任何成员提供物业管理交易,详情载列於通函内。 信托管理人须确保(其中包括)潜在物业管理协议条款仅涵盖与现有特定物业管理交易相同的物业管理交易及采用与特定物业管理协议相同的条款,除非与适用於标的物业(已考虑其资产类别、质量、发展阶段及位置)的一般市场规定不相符的情况下,则需要偏离现有特定物业管理协议的条款。潜在物业管理协议条款须:(i)经公平磋商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乃不逊於冠君产业信托自独立第三方获得的条款;(ii)於冠君产业信托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及(iii)公平合理且符合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此外,独立专家将会就潜在物业管理协议的服务范围及费用范围是否合理且符合市场水平发表意见。倘潜在物业管理协议条款与上述(i)、(ii)及(iii)中所述的限制不符,或独立专家未能给出必要的意见,则信托管理人须遵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8章及其规定,寻求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潜在物业管理协议。 建议延长及修订2013年延长豁免及新年度上限 鉴於上文所述及2013年延长豁免即将到期之情况,信托管理人已向证监会提交申请, 寻求延长及修订2013年延长豁免,由此,其(i)适用於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三 个财政年度;及(ii)另外涵盖潜在物业管理交易(「2016年豁免延期及修订」)。 作为其提交申请的一部分,信托管理人亦就延长期限提请一个新年度上限。 2016 年豁免延期及修订以及新年度上限的更多详情载列於通函,该通函预计於 2016 年11月25日连同特别大会通告及特别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一并寄发。通函载有各项 所需资料,以便基金单位持有人对是否投票赞成或反对将於特别大会上提呈的普通决议案(包括但不限於经修订及经延长2013年延长豁免之豁免条件(倘建议2016年豁免延期及修订於特别大会上获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作出知情决定。 2. 独立董事委员会 董事会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2016年豁免延期及修订以 及新年度上限向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提供意见。同人融资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此等事项向独立董事委员会、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及冠君产业信托受托人(「受托人」)提供意见。 基金单位持有人务请垂注载於通函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当中载有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推荐建议,以及载於通函的「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当中载有(其中包括):(1)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及受托人的意见;及(2)独立财务顾问考虑的主要因素,及独立财务顾问达致其意见时采纳的假设及限制。 就特别大会而言,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册将於2016年12月12日(星期一)至2016年12月 13日(星期二)(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基金单位过户登记手续,以确定基金单位持 有人将符合资格出席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为符合资格出席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并 未名列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册上之基金单位持有人须於2016年12月9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前,将所有有关基金单位证书连同填妥的过户文件,送达冠君产业信托基金单位过户 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特别大会通告的主要内容转载如下: 「兹通告冠君产业信托(「冠君产业信托」)将於2016年12月13日(星期二)下午3时30 分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2楼逸东轩举行基金单位持有人(「基金单位持有人」) 特别大会(「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於本特别大会通告中未明确定义的单词及词组与日期为2016年11月25日的基金单位持有人 通函(「通函」)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动议: (a) 批准2016年豁免延期及修订及新年度上限,详情分别载於通函「2016年豁免延 期及修订」及「新年度上限」章节;及 (b) 分别授权信托管理人及信托管理人的任何董事完成及进行或促使完成按信托管 理人或信托管理人的任何董事(视情况而定)认为可能属权宜或必须或符合冠君产业信托利益的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以使上述批准得以生效。」 附注: (a) 凡有资格出席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基金单位持有人,均可委派一名或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及在表决时代其投 票。受委代表毋须为基金单位持有人。 (b)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其经公证人签署的副本(如有),最迟须於特别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信托管理人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30楼3008 室,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基金单位持有人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倘基金单位持有人於送交代表委任表格後出席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销。 (c) 倘为基金单位的联名持有人,则首名投票的人士作出之投票(不论亲身或透过代表)方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作 出的投票将不予接纳),而就此而言首名投票者的先後次序乃根据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册上的排名先後次序而定。 (d) 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册由2016年12月12日(星期一)至2016年12月13日(星期二)(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 办理基金单位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并未於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册上登记之基金单 位持有人须於2016年12月9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前,将所有有关基金单位证书连同填妥的过户文件,送达 冠君产业信托基金单位过户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 根据信托契约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鹰君╱新福港关连人士须放弃有关批准2016年豁免延期及修订及新年度 上限的普通决议案之投票权。鹰君已同意其将并将促使各鹰君实体於特别大会上放弃有关批准2016年豁免延期及修 订及新年度上限的普通决议案之投票权,惟获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委任为代表,而其已就投票给予明确指示者除外。 (f) 特别大会上所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将於2016年11月25日(星期四)连同通函寄发予基金单位持有人。代表委任表格 将刊载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之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亦可於冠君产业信托之网站 www.ChampionReit.com 下载。」 承董事会命 鹰君资产管理(冠君)有限公司 (冠君产业信托之管理人) 主席 罗嘉瑞 香港,2016年11月25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 非执行董事: 罗嘉瑞医生(主席)、何述勤先生、叶毓强先生及罗启瑞先生 执行董事: 王家琦女士(行政总裁) 独立非执行董事: 查懋声先生、郑维志先生及石礼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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