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636)
公告
完成发行公司债券
本公告乃由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5月9日关於(包括其他)授予董事会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
一般性授权的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函及日期为2016年4月22日的通告;以及(ii)本公
司日期为2016年6月7日关於本公司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会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本公司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已於2017年3月15日完成本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期债券」)发行。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亿元,期限为3年,期内每年偿还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利率为4.80%。利息自2017年3月15日起开始计算。
本期债券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公开发售。本期债券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後,拟用於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本公告并不构成或组成认购或购买任何本期债券或其他证券的要约、邀请或招揽或促使上述事宜的要约,而分发本公告亦非为邀请作出任何有关本公司任何证券的要约。
承董事会命
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徐念沙
中国,北京
2017年3月15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徐念沙先生、张曦先生、蒋迎春先生及胡嘉全先生;非执行董事为王林先生及王珂灵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伯谦先生、李晓慧女士及叶伟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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