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636)
公告
於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短期融资券
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本公司於2017年1月24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出的日期为2017年1月17日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7]CP7号),获悉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境内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本金总额人民币1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发行」)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妥为注册。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4月22日关於(包括其他)在中国境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201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ii)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5月9日关於(包括其他)在中国境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201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函;及(iii)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6月7日关於本公司股东批准(包括其他)在中国境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2015年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的公告。
董事会宣布,本公司於2017年1月24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出的日期为2017年1月17日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7]CP7号),获悉短期融资券发行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妥为注册。
本公司将适时发布关於短期融资券发行具体安排的进一步公告。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本公司有意强调,本公司已获得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批准,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敬请注意,短期融资券发行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谨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徐念沙
中国,北京
2017年1月24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徐念沙先生、张曦先生、蒋迎春先生及胡嘉全先生;非执行董事为王林先生及王珂灵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伯谦先生、李晓慧女士及叶伟明先生。
<上一篇 董事名單與其角色和職能
下一篇> 董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