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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rado Financial Group Company Limited
隆成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25)
须予披露交易
出售物业
董事会欣然宣布,卖方(一家本公司全资拥有之附属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三月
十五日与买方订立临时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以总代价约
61,020,000港元购买该物业,惟须根据及按照临时买卖协议之条款进行。
由於出售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 於25%,根据
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出售物业
董事会谨此宣 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卖方(本公司全资拥有之附属公司)
与买方订立临时买卖协议。临时买卖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於下文。
临时买卖协议
(1)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2) 订约方
卖方
买方A
买方B
买方C
买方A、买方B及买方C均为宏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统称「买
方」)。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董事确认买方乃独立於本
公司之第三方且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
(3) 买卖
根据临时买卖协议,卖方将按临时买卖协议所载条款出售而买方将购买该物业。
预计卖方与买方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或之前订立正式买卖协议。正 式
买卖协议将预计采纳载於临时买卖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以及任何其他经卖方及
买方双方同意的条款。
(4) 代价
代价为约61,020,000港元,将以现金支付。
代价为按公平原则磋商及经参考该物业位处的同一幢大厦及邻近地区的物业
的现行市价後厘定。
董事相信代价属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
(5) 付款条款
(a) 买方将於签订临时买卖协议後向卖方支付约3,051,000港元的订金;
(b) 买方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或之前签订正式买卖协议後向卖方支付
约3,051,000港元的订金;
(c) 买方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或之前完成出售事项後向卖方支付代价
的余额约54,918,000港元。
(6) 完成
买卖该物业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或之前完成。
(7) 该物业资料
该物业为香港中环亚毕诺道3-5A环贸中心30楼1-3室,建筑面积约为4,123平方
尺。卖方之办事处及本公司香港主要办事处现时位於该物业。
出售事项之财务影响及所得款项用途
经考虑该物业之账面值约59,276,000港元(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止六个月之最近期中期报告所披露),预期本集团因出售事项而获得之除税及开
支前之初步收益约为1,744,000港元。
按目前计划,本集团将动用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用作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及�u或为其他未来潜在投资机会提供资金。
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
董事认 为,此 为本集团出售有关物业以增加本集团营运资金及�u或为其他未来潜
在投资机会提供资金之良机并相信出售事项之条款属公平合 理,并符合本公司股
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出售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或低於25%,根据上
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一般资料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金融服务(包括证券经纪、�I展融资
及放债等)、生产及分销儿童塑胶玩具及医疗护理产品。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於本公告中具有以下意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隆成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出售事项」 指 卖方根据临时买卖协 议(将被正式买卖协议取代)
的条款及条件出售该物业予买方
「正式买卖协议」 指 卖方及买方A将予订立之正式买卖协议、卖方及买
方B将予订立之正式买卖协议及卖方及买方C将予
订立之正式买卖协议,内容有关买卖该物业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该物业」 指 香港中环亚毕诺道3-5A环贸中心30楼1-3室,建筑
面积约为4,123平方尺
「临时买卖协议」 指 卖方及买方A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订立之临
时买卖协议、卖方及买方B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
日订立之临时买卖协议及卖方及买方C於二零一七
年三月十五日订立之临时买卖协议,内容有买卖该
物业
「买方A」 指 CelestialTowerLimited,宏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
全资附属公司
「买方B」 指 JustCentralLimited,宏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全资
附属公司
「买方C」 指 CoastalTalentLimited,宏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全
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 指 隆成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拥有之附属公司
「宏辉集团控股 指 宏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宏
有限公司」 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物业投资及买卖、物
业发展以及提供装修服务之业务
承董事会命
隆成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麦光耀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麦光耀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黄英源先生
(荣誉主席 )、陈俊杰先生、黄琛凯先生及黎健聪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
林泽民先生、叶建新先生、陈世峰先生及许鸿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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