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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X Global Technology Limited
百富环球科技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27)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百富环球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30号新鸿基中心24楼2416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
表、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与本公司核数师之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普通股0.04港元;
3. 重选聂国明先生为董事;
4. 重选李文晋先生为董事;
5.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6.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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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
案:
普通决议案
7. 「动议:
(a)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按下文之
定义)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份中之额外股 份,以及作出或授予将须或可能须行使此等权力方可作出或授予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及附有权利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其他证券);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乃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按下文之定义)内配发、发行
及处理本公司股份中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予将须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
结束後行使此等权力方可作出或授予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
券、认股权证、公司债券、票据及附有权利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
何证券);
(c)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 配 发( 不 论是
否依据购股权)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之20%,惟依据(i)供股(按下文之定义);或(ii)行使根据本公司购股 权计划所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u或其任何附属公 司之高级职员及�u或雇员授出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之权利 之类似安排;或(iii)任何根据本公司有效之公司细则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 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而设之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现 �C2�C
有任何认股权证或附有权利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
因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而发行本公司股份而配发者除外,而上述批准亦须
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
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及
(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更改本决议案所授予董事
授权。
「供股」乃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持有
本公司股份或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份之人士(及倘合适,向有权获得该建议之本公司其他证券持有人),按彼等当日持有股份(或倘合适,该等其他证券)之比例, 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提呈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有权认购及�u或转换 本公司股份之证券之建议,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本公司适用之香港以 外任何地区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本公司适用之香港以外任何地区内任何认 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认为必要或权宜之情况下,取消有关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8. 「动议:
(a)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按下文之
定义)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 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经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则及规例及就此而言之所有适用法例,购回本公司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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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公司获授权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
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
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
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及
(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更改本决议案所授予董事
授权。」
9.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7及8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
通告所载第7项决议案授予董事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加
入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8项决议案所授出之权力购回本公司之股
份总数,惟购回股份之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百富环球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李文晋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本通告召开之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
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随函附上。
(3)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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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根据其上所印列指示填妥及签署,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
有),或经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视适用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30号新鸿基中心24楼2416室,方为有效。
(5) 就本通告之第3及4项决议案而言,董事会建议重选退任董事聂国明先生及李文晋先生为董事。
退任董事资料载於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之致股东通函附录二。
(6) 股东於大会上就本通告所载之决议案作出之所有表决须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
(7) 为厘定建议末期股息之权利(须於大会上获股东批准),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星
期四)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为符合领取建议末期股息之资格,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递交至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8) 为确定本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权利的记录日期(鉴於将不会暂停办理股份
过户登记,即指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的截止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本公司股东必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 股票送交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 中心22楼)进行登记。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三名执行董事,分别为聂国明先生、芦杰先生及李文晋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叶伟明先生、吴敏博士及文国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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