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
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lobal Brands Group Holding Limited
利标品牌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87)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利标品牌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
时正假座香港九龙长沙湾道800号香港纱厂工业大厦第一及第二期地下举行
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商讨以下事项:
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批准、追认及确认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之修订及重订采购
代理协议(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通函,
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及其
签立,以及执行其下之所有交易;
(b)批准、追认及确认现有采购代理协议及修订及重订采购代理协议项
下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期间之上
限;及 –1– (c)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或本公司董事授权之任何其他人士按彼等认为
就进行上述(a)及(b)项或使之生效或与其有关之事项而言属必要、适
宜或权宜之情况下采取任何行动及签立其他有关文件。」
承董事会命
利标品牌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罗左华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注:
(1)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本公司之公司细则,除大会
主席以诚实信用原则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根据上市规则以举手
方式表决外,股东特别大会上之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投票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於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及本公司网站上公布。
(2)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
其出席及投票。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若委任超过一名代表,则代表委任表格须列明
各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3)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授
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
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
身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於此情况下,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视为已撤销。
(4)倘为本公司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只接受排名首位的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其他联
名持有人再无投票权。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概以上述出席大会之人士中就相关股份於本
公司股东名册上的登记次序为准。
(5)凡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
会上投票。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股东必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
将所有填妥的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6)本公司将向全体股东寄发载有进一步详情及本通告之通函。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1名非执行董事冯国纶(主席);2名执行董事BrucePhilipRockowitz
(行政总裁兼副主席)及范明礼(总裁兼营运总监)及6名独立非执行董事PaulEdwardSelway-
Swift、StephenHarryLong、李效良、盛智文、王允默及AnnMarieScich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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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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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标品牌
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