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代表委任表格及回条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HENGJINGBANKCO., LTD.*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066)
延长建议A股发行计划
(包括对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授权)的有效期
及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1页至第5页。
本行拟於2017年4月6日(星期四)上午10时正假座中国辽宁省渖阳市渖河区北站路109号6楼604室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的大会通告连同有关回条及代表委任表格已根据上市规则寄发予股东。
不论 阁下是否能够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和�u或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均须(i)根据随附之回条上印备之指示填妥该等回条,并於2017年3月17日(星期五)或之前将其交回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及(ii)根据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该等代表委任表格,并尽快且在任何情况下最迟须於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其交回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并不影响 阁下亲自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权利。
2017年3月17日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并非一家认可机构,并非受限於香港
金融管理局的监督,及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及�u或接受存款业务。
目录
页码
释义..................................................................... ii
董事会函件................................................................ 1
附录一- 拟议A股发行计划(包括对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授权)
(经修订).................................................... I-1
�Ci�C
释义
於本通函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公司章程」 指 本行公司章程(经不时修订)
「A股」 指 根据A股发行拟由本行发行并以人民币认购的普通股,
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
币买卖
「A股发行」 指 本行拟首次公开发售不超过600,000,000股A股,拟於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行」 指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H股於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会」 指 本行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 指 本行董事
「内资股」 指 本行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以人民
币认购或入账列作缴足
「临时股东大会」 指 本行拟於2017年4月6日(星期四)上午10时正假座中国
辽宁省渖阳市渖河区北站路109号6楼604室举行的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般性授权」 指 在本行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会的一般性
授权,其详情载於日期为2016年4月27日的2015年度股
东周年大会通函内,及经本行後续股东周年大会重续
「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 指 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Cii�C
释义
「H股」 指 本行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境外上市外资
股,於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澳门」 指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 指 本行股东
「股份」 指 本行内资股及H股
�Ciii�C
董事会函件
SHENGJINGBANKCO., LTD.*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066)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王春生 中国
王亦工 辽宁省
吴刚 渖阳市
孙永生 渖河区
北站路109号
非执行董事:
李玉国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李建伟 香港
赵伟卿 湾仔
刘新发 港湾道一号
会展广场办公大楼
独立非执行董事: 18层08�C09室
于永顺
刘智鹏
巴俊宇
孙航
丁继明
敬启者:
延长建议A股发行计划
(包括对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授权)的有效期
及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一. 绪言
兹提述:(i)本行日期为2017年2月13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延长建议A股发行计划(包括对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授权)的有效期;及(ii)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当中载有将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的特别决议案。
�C1�C
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上述公告及临时股东大会通告所载事项的更多详情。
二. 临时股东大会处理的事务
1. 延长建议A股发行计划(包括对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授权)的有效
期
A股发行计划(包括对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授权)已於2015年8月27日召开之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
兹提述本行日期为2015年11月27日及2015年11月30日的公告。建议A股发行计划获
本行股东於本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後,本行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A股发行的申请资料。中国证监会已受理该申请,A股招股章程的复本已刊载於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进行预披露。
本行将会按本行股东的授权并根据相关中国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有关A股发行的相关工作,包括回覆中国证监会有关本行A股发行申请的意见,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有关A股发行的批覆後落实有关发行的相关工作。
鉴於A股发行计划(包括对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授权)的18个月有效期已届满,而本行A股发行申请仍在进行中,为确保本次A股发行工作顺利进行,本行拟将A股发行计划(包括对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授权)之有效期延长18个月至2018年8月27日。
A股发行计划(包括对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授权)中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A股发行计划(包括对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授权)经上述拟议决议修订的全文载於本通函附录一。
�C2�C
董事会函件
上述A股发行预期将会以行使一般性授权(预期将於本行即将到来的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重续)的方式发行。将予发行A股的发行价格将充分考虑股东整体利益,结合A股发行时资本市场和本行实际情况後厘定,并将全面遵守上市规则第13.36(5)条的规定。
本行目前已发行的内资股在本次A股发行完成之日将转为境内上市股份。假设A股发行项下全数600,000,000股A股获准发行,且本行於完成A股发行前股本不变,则本行於本通函之日及紧随A股发行完成後之股权结构如下:
於本通函日期 紧随A股发行完成後
占本行 占本行
已发行 已发行
股本的 股本的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内资股(1)
已发行内资股 4,255,937,700 73.42% 4,255,937,700 66.53%
A股发行项下将予发行的
A股 �C �C 600,000,000 9.38%
H股(2) 1,540,742,500 26.58% 1,540,742,500 24.09%
合计 5,796,680,200 100% 6,396,680,200 100%
(1) 於本通函日期,本行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及监事直接或间接持有790,318,010股内资
股;及中国恒大集 团( 於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 : 3333 )透 过其全资子公司持有
1,001,680,000股内资股。据董事所深知,除上文所披露的本行董事、最高行政人员、
监事及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持有的内资股外,於本通函日期,所有已发行内资
股由公众持有。
(2) 於本通函日期,根据公开可得资料及据董事所深知,所有H股由公众持有。
本行於紧接本通函之日前12个月内未进行任何涉及发行股本的集资活动。根据公开
可得资料及就董事所知,本行已满足上市规则第8.08条之要求,保持25%以上之公众持股比例。据董事所深知,A股发行项下将发行的A股根据上市规则第8.24条由公众 �C3�C
董事会函件
持有。本行承诺在申请过程及A股发行完成後,将继续遵守上市规则第8.08条有关公众持股量的规定。
A股发行须遵守并受制於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券交易所的批覆、其他监管规定及市场状况。本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A股发行的任何重大更新及发展作进一步公告。
三. 临时股东大会
本行拟於2017年4月6日(星期四)上午10时正假座中国辽宁省渖阳市渖河区北站路109号6
楼604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审议及酌情通过有关临时股东大会通告所载事项。日期为
2017年2月17日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连同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及回条已根据上市规则寄发予股东。
不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u或於会上投票,均须根据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倘 阁下有意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则须填妥附随之回条,并於2017年3月17日(星期五)或之前交回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
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并不影响 阁下亲自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权利,且填妥并交回回条并不影响股东出席有关大会和於会上投票之权利。
四. 推荐建议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将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符合本行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於临时股东大会提呈的决议案。
�C4�C
董事会函件
五. 其他资料
恳请 阁下留意本通函附录一所载的其他资料。
六. 董事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行的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函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且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中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由於A股发行不一定会落实完成,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H股时务需审慎行事。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公司秘书
周峙
中国辽宁省渖阳市
2017年3月17日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并非一家认可机构,并非受限於香港
金融管理局的监督,及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及�u或接受存款业务。
�C5�C
附录一建议A股发行计划(包括对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授权)(经修订)
在H股成功上市之後,为进一步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提升本行的核心竞争力,董事会建议申请A股发行。具体而言,A股发行预期将会(i)进一步提升本行的资本充足率,以符合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并满足本行业务发展的需求;(ii)扩大本行补充资本的渠道,并加强本行融资的多元性及灵活性;(iii)支持本行的长期发展并推进本行战略规划的实施;及(iv)提升本行的品牌价值及加强其核心竞争力。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行日期为2015年8月5日有关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函附录一。
本行已根据多项因素(如本行战略性定位及长期发展的价值、目前市场状况、本行估值的影响及所涉及融资成本)研究及比较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相关选择,并认为进行A股发行符合本行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现制定如下A股发行方案:
(a)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b)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c)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获授权根据相关监管机关要求及其他市场因素决定上市证券交易所。
�CI-1�C
附录一建议A股发行计划(包括对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授权)(经修订)
(d) 发行规模
本行将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A股。一般性授权项下拟发行A股股份数量将不超过
600,000,000股,於本通函日期分别占本行已发行内资股及已发行股本的14.10%及10.35%。
实际发行的总规模将由董事会获股东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後,根据本行资本需求情况、与监管机构沟通情况和发行当时市场情况决定。
(e)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认购的除外)。
就董事所深知,他们预期不会有任何发行对象为本行的关连人士。倘有任何A股发行对象为本行的关连人士,本行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遵守股份上市的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例及法规,包括上市规则。
(f)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g) 定价方式
发行价格将充分考虑A股发行时资本市场和本行情况,A股发行定价采用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或者主承销商与本行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本行将遵守上市规则第13.36(5)条规定,拟於一般性授权下发行的A股,其发行价格较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5)条而厘定的适用基准价格将不会有20%或以上的折让。
�CI-2�C
附录一建议A股发行计划(包括对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授权)(经修订)
(h) 承销方式
采取由主承销商牵头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发售。
於本通函日期,本行并无就A股发行委任任何承销商,且於本通函日期并无订立承销协
议。本行目前预期承销团各成员为独立於本行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倘有任何承销团成员为本行的关连人士,本行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遵守股份上市的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例及法规,包括上市规则。
(i) 转为境内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A股发行计划,并考虑到已在H股市场发行H股,本行将申请转为境内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j) A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方案
在A股发行日前本行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A股发行完成後的全体股东按照彼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k) 募集资金用途
A股发行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後,将全部用於充实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及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l) 向董事会授权
根据A股发行工作的需要,董事会获授权在本议案有效期内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
项,包括但不限於:
(i) 根据境内外监管机构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A股发行上市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
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於最终发行规模、发行价格、本行重大承诺事项、可能
涉及的战略配售(包括配售比例、配售对象及上市地点等)、发行时间、发行方式、 �CI-3�C
附录一建议A股发行计划(包括对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授权)(经修订)
募集资金使用时的具体分配比例以及其他与发行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具体事宜;在
有关A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或者监管机构关於A股发行 并上市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调整还包括暂停、终止发行方案的实施);
(ii) 根据本次A股发行上市方案,就本次A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向境内外监管机构办理审
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境内外政府、机
构、组织、个人提交各项与A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必要文件;根据需要在本次A股发行上市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出具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声明与承诺并作出与A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行为;
(iii) 起草、修改、签署、递交、刊发、披露、执行、中止、终止与A股发行上市有关的协
议、合同、公告、通函或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上市协议、中介服务协议等);聘请保荐人、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收款银行及其他与A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等;决定和支付A股发行上市的相关费用;
(iv) 对於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行因发行上市的需要而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的本行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文件,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发行上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在A股发行完毕後对章程中有关本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条款作出相应的修改,及向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事宜;
�CI-4�C
附录一建议A股发行计划(包括对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授权)(经修订)
(v) 办理申请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有关事宜;
(vi) 根据发行实际情况,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监管机
构办理本行注册资本变更的核准、备案及变更登记手续等事宜;
(vii) 在不违反相关境内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办理其认为与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
或合适的其他事宜;及
(viii) 委派其他董事或有关人员个别或共同地处理从以上(i)至(vii)所载的事项。
(m) 建议A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建议A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延长18个月至2018年8月27日。诚如本行的中国法律顾问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建议,就A股发行计划的有效期,中国法律或本行章程对此并无任何规定而须董事厘定及股东批准。A股发行计划的有效期经董事基於(其中包括)预计实施及完成A股发行所需的时间表、实施该计划所需的灵活性及当前市场环境厘定。
一般性授权的有效期由股东通过有关一般性授权的决议案日期起至以下较早发生者:
(i) 本行下次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由股东通过有关一般性授权的决议案日期起12个月期届满;及
(iii) 股东就一般性授权的决议案向董事会所作的授权在股东大会被撤回或被一项特别决
议案修改的日期。
倘一般性授权於A股发行前届满,则董事将於本行的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重续一般性授权。
�CI-5�C
延長建議A股發行計劃(包括對董事會處理與A股發行有關的所有事項的授權)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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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银行
2017-03-16